【摘要】“察举”是汉代一种新的选官形式。当时针对随即出现的“选举不实”等现象,对官吏严格“考校”,通过监察、举劾、弹治,严厉惩治不称职官吏,“举吏不实”也成为罪名。“举非其人,并正举主之罪”,即推荐者也必须承担责任。民间谣谚等社会舆论对选官腐败现象的谴责,也对社会政治生活有积极的影响。
【关键词】两汉 察举 选官制度 腐败 【中图分类号】D69 【文献标识码】A
自秦代统一的高度集权的政治格局形成之后,汉王朝执政者继承了这一体制并有所创新和完善。两汉选官制度即是在此意义上的更新,提高了执政效能和管理质量。同时,对于产生的以腐败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弊病,也通过政治引导、道德教育、法律约束和舆论评议有所防范,有所纠治。
“察举”:兼重德才的选官形式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演变,大体可以理解为“世官制”“察举制”“科举制”三种形式的递进。“世官制”即世系官职的制度,汉初依然施行。《史记·平准书》说:汉初社会安定,“为吏者长子孙,居官者以为姓号”,裴骃《集解》引如淳曰,“仓氏、庾氏是也”,反映了“世官制”的传统。汉文帝时,已有从社会基层选用“贤良”“孝廉”的做法,指令中央官吏和地方官吏从社会下层推荐从政人员。名臣晁错就是以“贤良文学”之选,又经帝王亲自策试,得以升迁为中大夫的。所谓“贤良文学”,强调道德和才能标准。不过,当时这种选官形式还没有成为完备的制度。汉武帝即位之初,就诏令中央和地方主要行政长官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六年之后,又下诏策试贤良,同时明确规定郡国必须选举的人数。汉武帝时代,察举制基本成为正统的政制,这具有十分重大的历史进步意义。有学者指出,汉武帝“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的元光元年,是“中国学术史和中国政治史的最可纪念的一年”。
察举作为新的选官体制强调看重德能,避免其他因素影响官员任用,这对于防止选官腐败是有效的。《后汉书》记载,如“令试之以职,乃得充选”,李贤注引《汉官仪》称之为“务实校试以职”“吏职满岁,宰府州郡乃得辟举”,即在行政岗位实践一年才可以向上级推举。这种对于德行人品和工作能力确定考察时限的要求,也有积极的意义。
监察、举劾、弹治:行政处罚方式
汉代有更为完备的监察体制。御史大夫下辖侍御史十五人,“侍御史有绣衣直指,出讨奸猾,治大狱,武帝所制,不常置”。汉武帝时根据需要特设“直指绣衣使者”作为皇帝特派专史,主管贵族高官的监察。汉元帝时,有“诏丞相、御史举质朴敦厚逊让有行者,光禄岁以此科第郎、从官”的做法,颜师古解释说:“始令丞相、御史举此四科人以擢用之。而见在郎及从官,又令光禄每岁依此科考校,定其第高下,用知其人贤否也。”所谓“考校”,与现今“考察”“考核”语义接近。看来,选用官员和考察官员,以道德水准为标尺,体现了对选官制度予以健全完善的一个行政侧面。
监察官“禁察踰侈”,即惩罚违反制度的贵戚近臣,查处究办称作“举劾”,这些特使有很大的权力。一般官员也可以相互揭发举报,史称“弹治”。对于犯罪官员应当举劾而“阿纵”“不举劾”的,也要受到处罚,严重者甚至同坐。《晋书》卷三〇《刑法志》说:“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由此可知,官员犯罪,主管负责的上级要承担连带责任。选官程序中,荐举候选人才者,如果其推选对象渎职犯罪,荐举者也要承担罪责。如富平侯张勃举张汤“茂才”,而张汤因“父死不奔丧”被举奏“下狱”,张勃也因“举不以实,坐削户二百”。胡广“为济阴太守,以举吏不实免”。在并非故意的情况下,选举不实仅削户、免职而已。如属故意,则要给予刑事处分,实例有“山阳侯张当居坐为太常择弟子故不以实”受到“完为城旦”的处罚。又有戴涉因举荐的人“盗金”而“下狱”。
汉明帝刚刚即位,就下诏宣布:“今选举不实,邪佞未去,权门请托,残吏放手,百姓愁怨,情无告诉。有司明奏罪名,并正举者。”指出选官方式的严重问题,要求主管部门“明奏罪名”,予以惩处,重申“举者”也必须同样严厉责罚。所谓“并正举者”,李贤注解释为“举非其人,并正举主之罪”。《后汉书》卷二《明帝纪》还记载:有官员因“辟召非其人”“遂策免之”。对于选官程序中发现的“举非其人”的问题,“举者”必须承担责任,已成为汉代制度。
李贤注引《汉官仪》说:汉章帝明确了选官的四个条件:“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经明行修,能任博士;三曰明晓法律,足以决疑,能案章覆问,文任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照奸,勇足决断,才任三辅令。”强调基本原则是“皆存孝悌清公之行”。要求“自今已后,审四科辟召,及刺史、二千石察举茂才尤异孝廉吏,务实校试以职。有非其人,不习曹事,正举者故不以实法。”就是严格执行对举荐者提供虚假信息予以追责并严厉惩处的法律。《续汉书·百官志一》刘昭注补引应劭《汉官仪》也强调“四科取士”的原则,“有非其人,临计过署,不便习官事,书疏不端正,不如诏书,有司奏罪名,并正举者”。所谓“正举者”,成为坚持选官公正的行政传统。类似的史例,还有《后汉书》卷六《顺帝纪》记载司空刘授免官,李贤注引《东观记》说,是以“辟召非其人,策罢”。名臣陈蕃批评时政,“帝讳其言切,托以蕃辟召非其人,遂策免之”。也说明“辟召非其人”,是罢免责任官员的正当理由。
《书》“歌”《诗》“刺”,“谣”“谚”品评:社会舆论谴责
朝廷议政时,可以对“辟召非其人”情形公开揭露指责。如《后汉书》卷四五《张酺传》:“三府辟吏,多非其人。”《后汉书》卷五四《杨秉传》:“内外吏职,多非其人。”这种政治批评,有时利用灾异的出现而发表,从而扩展了影响力。如《续汉书·五行志二》“灾火”条说,汉灵帝时发生火灾,是上天对政治黑暗的警告。当时,“官非其人,政以贿成,内嬖鸿都,并受封爵。京都为之语曰:‘今兹诸侯岁也。’”对于选官腐败的社会舆论谴责,形式是多样的。《后汉书》卷六《顺帝纪》记载一道诏书:“间者以来,吏政不勤,故灾咎屡臻,盗贼多有。退省所由,皆以选举不实,官非其人,是以天心未得,人情多怨。《书》歌股肱,《诗》刺三事。”说“吏政”的问题导致了灾异频繁,这当然是由自当时“天心”与“人情”相对应的神秘主义意识。“《书》歌”和“《诗》刺”,是古来通常出现的社会舆论表达方式。
《续汉书·五行志一》“谣”条记载,汉桓帝初年,“京都童谣”有对“政贪”的揭露和谴责。其中涉及选官:“梁下有悬鼓,我欲击之丞卿怒。”这里所说的“童谣”,与上文说到的“京都为之语曰:‘今兹诸侯岁也’”同样,也是民众口传的舆论方式。《抱朴子外篇》卷二《审举》说,“灵献之世”,选官体制败坏,“台阁失选用于上,州郡轻贡举于下。夫选用失于上,则牧守非其人矣。贡举轻于下,则秀孝不得贤矣。故时人语曰:举秀才,不知书。察,父别居。寒清素白浊如泥,高第良将却如鸡”。《太平御览》卷四九六引《抱朴子》“故时人语曰”写作“桓灵谚曰”,也是以民间谣谚为形式的社会舆论。《后汉书》卷一一《刘玄传》记载,两汉之际,农民军控制关中,“其所授官爵者,皆群小贾竖,或有膳夫庖人”“长安为之语曰:灶下养,中郎将。烂羊胃,骑都尉。烂羊头,关内侯”。虽然并非正统王朝的选官体制,却同样因为选举“非其人”,遭到以歌谣为形式的社会舆论批判。多种社会舆论的压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迫使选官腐败的情形有所收敛。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教授,中国秦汉史研究会顾问)
责编/张蕾 美编/杨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