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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序推进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

核心提示: 在乡村振兴战略不断实施的过程中,探索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能够有效推动社会发展、保障农户权益、激发市场活力,可以从落实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增量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逐步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面入手。

【摘要】在乡村振兴战略不断实施的过程中,探索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能够有效推动社会发展、保障农户权益、激发市场活力,可以从落实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增量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逐步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面入手。

【关键词】乡村振兴 农村宅基地 “三权分置”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启动,对打开当前农村宅基地的改革死结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都非常重要,关系农民的福祉,是防止乡村衰败、增进村庄活力的关键。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提出,可以有效激活农村闲置土地资源,让老百姓更多地享受到改革红利,使宅基地能够得到更好利用,充分发挥其融资功能,为乡村振兴注入活力。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价值体现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中的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别承载着较为重要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功能,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推力,具有深刻的价值蕴含与实施作用。

基于宅基地制度改革实现城乡融合发展。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相对于传统的宅基地政策来说更为合理,也更具有适宜性,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阶段宅基地的使用缺陷。只要农民自愿,就可以将限制的宅基地进行抵押融资,或者是与企业以及其他集体进行合作,实现城市人才、资源、资本、技术等与农村经济的融合发展。由此可见,宅基地使用权得到有效流转,一方面使农村闲置土地能够得到充分利用,农村产业兴旺带动乡村振兴,土地增值效应提升,农民收入水平有所提升,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农村贫困问题;另一方面,可以在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提高农村社会治理水平,反哺“三农”发展。

基于宅基地流转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长期以来,国家对农民的居住权较为重视,但是对农民宅基地的土地财产权有所忽略,使得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受限,农民从宅基地上仅仅能获得居住权,农民房屋价值体现不显著。而农村土地征收以及增值等产生的经济收益则划归政府及集体所有,农民权益受到影响,也缺乏一定的经济补偿。从宅基地退出监管的角度来看,目前监管较为薄弱,宅基地闲置情况较为普遍,降低了土地利用效率,也加大了公共管理的成本,不利于农村社会稳定。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的提出,有效推动了土地流转,解放剩余劳动力,促进农民的非农化转移。

基于宅基地使用权放活,增加集体土地市场利用率。我国城镇人口的快速增加,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农村转移城镇的就业人员增加,而城市发展必然会使得土地资源更为紧张,宅基地的入市已经成为大势所趋。现阶段,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的试点工作正在逐步展开,村镇集体可以对宅基地进行自行开发或者是联合开发。国家“还权赋能”的实施,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对宅基地市场活力的激发有重要意义,需进一步加快城乡土地要素市场的流动,促进城乡土地全面、平等发展。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权利性质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下所有权权能性质。农村宅基地的“三权分置”使得宅基地的各项权能实现属性的回归,从而真正凸显“自物权”。存量占有权指的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分配权和特定环境下使用权的收回权,增量占有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对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控制权;增量使用权和收益权,即集体建设用地指标使用权、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开发使用权等及其所产生的收益权;增量处置权和收益权,是指通过国家相关政策的转化,宅基地成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经济组织获得使用权及其收益权。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下资格权权能性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后,农户资格权不仅具有鲜明的身份属性,还具有居住保障特征。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我国宅基地“一户一宅”较为普遍,经济发达地区主要通过集中统建的方式实现“一户一宅”,经济欠发达地区则直接实行“一户一宅”,宅基地完全退出之后,则享受商品住宅或者是对价补偿。简而言之,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下,“一户一宅”下的资格权则继续有效,其权能依然可以发挥作用;农民在自愿不完全退出宅基地时仍然享有一定的资格权,即资格权与宅基地使用权一体化;农户在自愿有偿完全退出宅基地时则放弃现有的资格权以及使用权。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下宅基地使用权权能性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下,其土地使用权承担财产属性,通过宅基地使用权的应用,土地资源得到有效的资源配置,宅基地财产价值有效提升。由此,宅基地使用权权能得到全面体现,诸如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置权等。出于提高宅基地财产价值、促进宅基地市场机制发展的考虑,加强宅基地要素配置。那么,宅基地使用权权能的本质在于:在宅基地原有的存量使用权基础上,实施宅基地“三权分置”,由此产生的增量使用权及其所产生处置权、收益权。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现路径

落实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增量所有权。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改革实施形成了增量所有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为了进一步完善这一所有权,应通过以下三个方面贯彻落实:首先,促使规划审批权以及监督收回权下移。由村集体实现宅基地实体考察,对其是否能够进行获批进行核实。加强村集体的监督权以及收回权,对集体内部不合规的现象予以整改,对违规宅基地予以收回,将其作为集体建设用地,以此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其次,构建共有产权房市场交易制度。该制度下,由村集体与农户、其他市场主体等共同拥有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上所建房屋,以此来保障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以及农户土地权益。最后,运用“网格化”宅基地管理模式,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等责任主体的相关义务与权利,对宅基地审批、监管工作进行动态管理,以宅基地管理运行高效性落实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增量所有权。

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的保障,不仅需要从法律视角进行,还需要从实践中进行。首先,明确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的法律地位。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资格权保障提供法律依据。其次,深入贯彻落实农民宅基地退出自愿性原则、有偿性原则。大力实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鼓励农民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宅基地退出方式。同时建立宅基地退出激励机制和科学管理机制,不仅促进宅基地退出积极进行,还促进其有序进行,尽量减少“一户多宅”的情况。最后,强化“还权赋能”,进一步明晰产权。对农户本应具有的收益权归还,农户通过宅基地使用权应用获得相应的收益权,让农户能够通过宅基地抵押融资、出租等形式提高经济收入。另外,还可以让农户通过宅基地入股的形式获取集体产业分红收益,从而更好地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提高其经济收益。

逐步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宅基地如果通过宅基地的隐形流转,很容易产生一定的产权纠纷,也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交易成本,对农村社会稳定性有所不利。根据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宅基地使用权应适度放活,对宅基地市场也应进一步优化、配置、开放,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路径也应有所规定。首先,解决农村住房的历史遗留问题,对宅基地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全清查,对不动产实施全面登记,对宅基地所有权、农户资格权予以落实与保障,实现农户的“一户一宅”;其次,解决宅基地转化为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后的用途限制问题,允许宅基地使用权通过合法手段进行流转,并对宅基地流转过程进行有效监督;最后,吸引社会投资者进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市场,同时鼓励农民不断探索新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式,提高农户收益。

(作者为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①崔腾飞:《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难点在哪》,《人民论坛》,2018年第36期。

责编/贾娜 美编/宋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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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谷漩]
标签: 宅基地   农村   改革   权分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