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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

——三论学习《习近平关于“三农”工作论述摘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坚持党的农村政策,首要的就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近日出版的《习近平关于“三农”工作论述摘编》中,总书记基于对民族历史的深刻理解、对现实国情的精准把握、对农民群众的深厚情谊,就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出了一系列战略性要求。这是新时代稳定党的农村政策基石、夯实乡村振兴制度基础的理论依据和路径指引,也为当前“三农”的改革与发展指明了方向。

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深化农村改革最大的政策,决不能动摇。总书记多次强调,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是一句空口号,而是有实实在在的政策要求,就是“三个坚持”: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其中,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讲的是所有权的权属问题,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是农村最大的制度;家庭经营讲的是承包经营权的权属问题,是实施主体问题、实现方式问题,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稳定承包关系从发展的角度,讲的是未来、是预期,是对农民权益的承诺和保障,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能否稳定的关键。

“三个坚持”是经过了历史检验的原则性和规律性认识,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同时,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也对当前如何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作出了深远部署。

一方面是要完善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在农村承包地问题上,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分离直接开启了中国改革进程,被称为第一次重大创新;而承包经营权裂变承包权和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置并行,这是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三权分置”制度,在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前提下,平等保护土地经营权,理顺“三权”关系。对于农村闲置宅基地,总书记也进一步提出要求: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承包地、宅基地“三权分置”的产权制度适应了城乡要素流转的格局,推动了农地在不同群体之间的再配置,必将为深化农村改革再度释放巨大红利。

另一方面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些年,在创新农业经营体系方面,各地探索了多种多样的新形式,如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股份合作、农业产业化经营等。习近平总书记对这些探索和实践进行了肯定,并要求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动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与此同时,也高屋建瓴地提出了“三个相适应”的指导思路,即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要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三个相适应”可以说是为当前各地探索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供了最具实践意义的理论总结。

我国农村改革是从调整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开启的。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在改革如火如荼的推进过程中,要始终保持高度警醒和底线思维。早在2013年,总书记就提出“四个不能”的红线,在此后的不同场合多次强调这一红线,即: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产量改下去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同样是从2013年开始,总书记就在讲话中谆谆告诫要“尊重农民意愿”,2016年在农村改革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明确要求:“要尊重农民意愿和维护农民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可以示范和引导,但不搞强迫命令、不刮风、不一刀切。”这些红线和底线,为确保土地改革行稳致远划定了车道。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基石,如何在巩固和完善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改革,解放生产力?《习近平关于“三农”工作论述摘编》一书中蕴含着极为深刻的理论创新和实践指引,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并贯彻落实,才能把住方向,走好每一步,才能在当前乡村振兴的壮阔征程中夯实制度基础、释放制度活力。

[责任编辑:韩冰曦]
标签: 农村   制度   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