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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雷军:学校如何处置学生伤害事故

当前,学校的安全工作已经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各级各类学校也纷纷采取措施,加强学校的安全工作,有效的减少了事故的发生。但因为学生伤害事故本身的特点,其发生仍然是难以避免的。一些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以后,因为处置措施不当,造成了负面的影响,甚至加大了自己在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在学校管理实践中,学校可以参照以下几方面对已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进行处理和应对。

一、逐级上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根据该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将本校发生的严重学生伤害事故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便教育行政部门及时掌握有关的情况,对事故处理做出统筹的安排,并协助学校做好善后工作。另外,如果该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报告,以便有关部门立案侦察。切不能因为顾及学校的名誉等因素,而隐瞒不报,对于知情不报的,应当追究有关学校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二、证据收集

在学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之后,很可能随之而来的就是关于事故的调查以及学生赔偿的法律纠纷。无论是事故调查还是赔偿处理,都要以证据的收集作为基础。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判案的依据是本案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所以掌握确实、充分、有利的证据是学校在日后诉讼中胜诉的重要保障。学校应当重视各种证据的收集工作。我国民事诉讼法将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七种。在收集以上证据的过程中,学校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收集证据应当及时

因为证据本身的特点,很多物证如果不及时收集,日后便很难得到。而且因为主观方面的原因,学校如果不及时收集有关目击者、知情人的口供,日后再去收集时会遇到很大的麻烦。例如某校在一起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几个月后收到法院传票,在诉讼过程中,学校请求某位刚刚从该校毕业的学生作证时,遭到该学生的拒绝。如果该校在事故发生后马上收集该学生的证人证言,其拒绝作证的可能就很小了。

(二)收集证据应当合法

学校收集证据的程序一定要合法。例如学校对知情学生以不准上学等相威胁,要求其提供有利于学校的证言,这不仅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而且在日后的诉讼中也有可能使对方当事人对该学生证言的可信性提出质疑,使该证言的证明力降低。另外有的学校为了胜诉,提供了一些内容虚伪的伪证,这更是要不得的,相关责任人也会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收集证据应当严谨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学校一定要注意过程的严谨,防备收集的证据在今后使用时出现瑕疵,例如在收集证人证言时,一定要让证人在证言上签字,也可以利用录音等手段进行记录。确有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协助收集证据,并邀请公证机关对人证、物证加以公证,以增强证据的效力。再例如司法鉴定书和伤残鉴定书等都必须到法院指定的单位去开具,其他任何非指定单位的类似证明都不具有法定效力。

(四)收集证据应当全面

首先,对于各种证据,要尽可能的多搜集,以备在日后选用。其次,收集的证据不仅仅是事故发生之后出现的证据,有很多证据是在事故发生之前学校就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的。例如班主任为学生开具的出门条、家长为学生开具的请假条等,学校和有关教师一定要注意保存一定的时限,以防止这些证据发生意外后难以收集的现象。最后,收集证据时尽可能收集证据效力高的证据,但对于一些效力较低的派生证据、间接证据也不能轻视,要注意全面收集,这样学校才能在今后选取证据时更加有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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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