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媒体应对
随着媒体的发展,有关学校安全事故的报到越来越透明,学校消极的封锁消息的做法是不当的。在危机处理时,媒体对事件的报导会影响公众对此事件关注程度和看法。不适当的报导,常让问题扩大造成难以补救的伤害,学校能够妥善应对媒体,甚至已经成为决定整个事故处理是否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就学校而言,关键在于如何将危机事件通过自己的努力转“危”为“机”。具体来说,校方在事故发生后与媒体接触时,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
(一)态度定位
在某起重大事故的新闻报道中,主管官员对记者大谈自己在学校安全方面的成绩和荣誉,结果媒体报道后引起大众的反感。所以学校在与媒体应对时的态度定位是极为重要的。校方首先应该成立危机应对小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事件成因、责任方、媒体情况有大致的了解。如果校方负有的处理应对不当的责任或者主要责任人为校方人员,校方就应该以低姿态入手,诚恳理性地去解决问题,重在改正的举措,如上述分类中的安全事故、管教冲突、道德危机、管理责任等的问题;如果校方负有负轻微责任或不负责任,则应将问题的重点放在澄清事态方面。
(二)途径选择
如果事态并不严重或影响较小,不足以大众吸引眼球,校方可以采取淡化处理的方式,不予报导或者适当延期报导,让舆论压力过去,失去新闻点。如果事态严重,不可能做到淡化处理,校方应及时在可靠、广泛的信息平台公布事实情况,占领舆论的先手高地,使媒体失去前期舆论创作的空间。对于公布的信息量应仔细斟酌,但切不可捏造事实防止因之负上全责。
(三)人员选择
学校应当统一对外媒体应对的渠道,由指定的发言人与媒体进行沟通。值得注意的是,学校的一把手并不适宜直接担任发言人,这样可以在发言人出现失误时由一把手出面补救。发言人应当沉着冷静、口才良好、善于沟通、人品可靠,这样才能在与媒体的接触当中获得媒体的共鸣,减少负面的报道。
(四)事先准备
学校发言人不可仓促接受媒体记者的采访,事先要对有关的内容进行充分的准备。准备的内容包括事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记者可能关注的问题及其应对、记者出现尚未有准确答案问题时的处置方案等等。
(五)及时行动
校方对于事件的处理应该有媒体可见的具体的表示,给予媒体和大众以校方正在积极有序的对发生的事件进行有效处理的印象,如及时的安全教育、心理辅导、整改措施、相关责任人的处理、问题的补救等。
(六)尊重学生
学校在学校安全事故的媒体应对时,应当尊重学生,考虑学生的利益。对于学生,如果问题严重应及时澄清事态,对于问题的处理应就着主流价值出发,不应作出过激的行动,而应认识到学校的功能,以早日平息事态,对学生影响最小为根本,同时也可尽量避免媒体的进一步挖掘。同时,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如果事件涉及到未成年学生的隐私,学校要对其加以保护,不得泄露。
(七)尊重媒体
对于媒体的合理要求尽量配合,考虑其时效性等因素配合公布信息,切不可将其惹怒防止报复性舆论。对于媒体的采访要求可以拖延,但不要拒绝。
七、纠纷解决
在学校安全事故中,如果发生人身伤亡等情况,面临的很可能就是赔偿的解决。学校和学生及其家长在赔偿问题上,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程序主要有以下几种: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因此,当受伤学生家长与学校在关于赔偿问题产生纠纷时,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以及诉讼的方式解决争端。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争端。但这四者之间没有先后顺序,例如学生和家长可以不经协商和调解。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协商
协商是指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直接进行磋商或谈判,以达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用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快捷、简便,并有助于解决方案的实现。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中,协商的当事人一般是学校、受伤的学生及家长、其他责任人(如导致该学生受伤的其他学生)。学校在协商之前,应当向有关的专业人士,最好是律师进行咨询,并征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协商的基础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之上的,所以如果有一方当事人拒绝协商的话,协商即不能够进行下去。
(二)调解
调解是指纠纷的当事人在第三人的协调和斡旋下,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争端的方法。它具有同协商解决一样的优点。但其与协商明显的区别在于调解是在第三人的主持下进行的。实践中,第三人一般是教育行政机关、当地司法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等,这些组织和个人通过对当事人双方的协调和斡旋,促使受伤学生、家长与学校达成协议。另外这种调解又区别于人民法院的调解,人民法院的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普通的调解与人民法院的调解在发生时间、调解的主持人以及达成协议的效力上都是不同的。
(三)诉讼
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调解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因为法院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所以它的公正性是值得信赖的,所以有的当事人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之后便直接进入诉讼程序。但采用诉讼手段的缺点也是有的,例如费用较高、手续繁杂、费时较长,另外在判决的执行方面也可能会发生一些麻烦。
对于学校来说,应当尽可能的利用非诉手段解决纠纷。一旦收到法院传票,进入诉讼阶段,学校应当聘请专业的律师代理自己进行诉讼。有些学校认为:“有理就能打赢官司”,这种想法是非常错误的,因为诉讼是一种专业性非常强的活动,实践中,就发生过很多涉诉的学校因为提交证据的时间不当、答辩状的书写内容不当等因素而败诉的例子,实在是令人扼腕叹息。
(四)仲裁
除了协商、调解和诉讼等手段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利用仲裁手段解决学生伤害事故。所谓仲裁,就是纠纷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审理,由仲裁机关做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与诉讼相比,其具有简便、快捷、费用低等特点,但进行仲裁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争议交特定的仲裁机关仲裁,而且仲裁机关做出的裁决与法院的判决相比,法律效力要低。
八、保险索赔
在一些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往往面临着巨额的经济赔偿,因此赔偿经费问题是困绕和制约学校工作的一个棘手的问题。而利用保险来解决学生伤害事故中的经济赔偿问题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措施。教育部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学生伤害事故的保险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学校责任险,另一类是学生人身平安保险。
*学校责任险
学校责任险是指由于校方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学生身体受到损害,依照法律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制度。这种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学校应对巨额赔偿的困境,所以目前很多地方政府开始出资为当地学校购买学校责任保险,学校责任险的投保覆盖面已经越来越大。
*学生人身平安保险
学生人身平安保险是学生或监护人支付保费,当生命健康受到意外伤害时由保险公司根据保单协议予以赔偿的险种,简称学平险。但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在组织学生购买学平险时,不能强迫学生购买,也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在学生发生意外伤害后,学校应当协助学生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在以上几方面工作的基础之上,学校要协调各方面的工作,保证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对于因为事故发生不得不停课的情况,学校还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快恢复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