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大国新村
首页 > 学校安全风险防控 > 智库研究 > 正文

马雷军:让每个学生都安全——校园欺凌相关问题及对策研究(3)

三、校园欺凌防治的对策建议

1.建立完备的法律规范

以立法形式对校园欺凌进行管理,是很多国家的成功经验。在学校欺凌防治的立法中,需要对以下问题予以明确和规范。

(1)校园欺凌防治是全社会的责任校园欺凌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对它的预防和应对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对于校园欺凌防治的相关立法,一定要明确各个政府部门、相关组织单位在校园欺凌防治中的责任,不能把所有的问题都推给教育部门和学校。例如:公安、城管、文化、司法、社区等不同单位都应明确其相应的职贵和任务。

(2)明确教师对学生的管教与惩戒权在教育管理学生的过程中,教师可以利用哪些合法的惩戒方式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有必要在立法当中对此予以明确。例如:台湾地区就专门出台了《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明确了教师对学生的管理和惩戒手段。在对教师授予惩戒权的同时,还要注意在立法中明确合法惩戒与体罚的区别,以及教师实施惩戒的程序性要求,这样才能使教师在管教学生的活动中有依据、有规范、有底气。

(3)明确校园管制刀具等危险品的排查权当前,很多校园欺凌之所以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其中原因之一就是学校对于管制刀具的排查不力。而基层学校在管制刀具的排查过程中又面临着执法权限的问题,因此需要国家立法授权公安机关配合学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管制刀具排查。另外我国也可以仿效欧美等一些国家的成功经验,开展校园警察试点。

(4)明确对监护人监管失职的追责权当前一些监护人存在着把被监护人送到学校,自己就放松甚至放弃了对被监护人的管理和教育的现象,从而将教育管理被监护人的责任完全推给了学校,这种做法对未成年人的身心成长是非常不利的,也是校园欺凌滋生的重要原因。美国一些州立法规定,被监护人实施校园欺凌以致发生严重后果的,监护人也有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这对于督促监护人履行自己的监护权非常有必要。当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以司法解释或者文件的形式对此做了规定,但还是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和细化。

2.完善三级工作体系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建立针对校园欺凌的三级工作体系。

(1)预防体系

在预防体系中,首先要针对学生开展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沟通协助教育,让学生了解法律、尊重法律、敬畏法律,学会与人相处,掌握处理自己与他人矛盾的有效方法。其次,要让学生了解校园欺凌及其危害,了解当自己或者周围的同学遭受校园欺凌时应当采取哪些方式进行救济。再次,学校要建立预防校园欺凌的工作机构,明确教职工在校园欺凌防治中的职责,加强对教职工的相关教育,让教职工具备对学生开展预防校园欺凌教育和处理常见校园欺凌实践的基本能力。最后,学校还要加强摄像头和照明设施等一些学校安防方面的硬件建设,建立相关网站、微信等宣传平台。

(2)应对体系

应对体系是校园欺凌发生后,学校、家庭、社会如何采取反应的工作体系。

其一,地方教育行改部门和学校要建立校园欺凌的报告与举报渠道,让遭受校园欺凌的学生能够及时获得学校和社会的帮助。教师、家长要加强对学生异常行为的关注并及时报告。

其二,学校应当制定校园欺凌应急预案。当校园欺凌事件发生之后,按照不同的事件类型和严重等级,学校的相关领导、班主任和教职工可以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及时制止校园欺凌,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救治受伤害的学生,并对实施欺凌的学生进行必要的约束和批评教育。

其三,学校应当建立和公安等有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及校园欺凌的强制报告制度。尤其是在发生严重的校园欺凌事件之后,学校必须向公安部门进行通报,公安部门在必要时予以介入。学校绝不能因为担心自身的声誉受损而将严重的校园欺凌事件简单地作为“校内问题”予以解决,尤其是涉嫌刑事犯罪时,绝对不能通过“私了”的方式解决问题。

(3)善后体系

学校首先要充分发挥心理辅导室的作用,对遭受欺凌的学生予以心理疏导,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的学习,同时也要注意防止其“以暴制暴”的报复行为发生。其次,对实施欺凌的学生和受欺凌的学生在必要时应予以隔离,防止二次冲突的发生。最后,学校可以指派专门的教师对欺凌事件的实施者进行跟踪指导,帮助其纠正错误的行为习惯,充分认识到欺凌的危害性,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习惯。另外,学校可以邀请一些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公益服务热情的社会志愿者参与心理疏导、定人帮扶等工作。

3.矫正问题学生

当前对于校园欺凌问题的巨大争议之一就是问题学生的矫正问题。例如: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加强对未成年人欺凌事件的打击力度。在国际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当中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宽容而不纵容。过低地设置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表面上看似使违法者受到惩戒,但是对于他们今后的成长则有可能产生不利的后果。相对于成年人的刑罚,未成年人的惩罚更应该注重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对于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犯罪,并非不追究其责任。但问题在于让其以什么样的形式承担责任,规定还过于含糊,以致执行效果非常差。尤其是我国的工读学校制度近些年走人低谷,很多工读学校纷纷关门或者转为其他类型学校。

因此,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的低龄未成年人,要有“以教代刑”的教育措施,即以合理的教育替代刑事处罚,绝不能一放了之。参考当前国际立法,很多国家都建立了保安处分制度,整合学校内外的一切资源对违法犯罪的学生进行管教,充分发挥警察、街道等单位对这部分学生的管教作用。保安处分作为一种预防性和保护性的处分措施,已被广泛运用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且收到了明显效果。有鉴于此,我们有必要及时引人未成年人的保安处分制度,对这部分问题学生进行适当的管教,使他们重新走入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当中,消除社会的不安定隐患。

(《中小学管理》2016年1月)

上一页 1 23下一页
[责任编辑:张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