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十五年的学校安全职业生涯中,先后指导、帮助、调解、处理了近600余起学生伤害事故,从中也整理出了几条处理原则,供大家参鉴。
一、“法-理-情”原则
法,即“准之以法”、“国法”。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是经国家公权力确认的情、理等一切正式、非正式社会规范的总和。法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根本,依法处理社会矛盾纠纷是法治的根本要求。法要求我们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必须在法的框架下来处理解决。
理,即“晓之以理”、“天理”。理包含了公共道德、社会共同行为规范,如习惯、规则、习俗等。判定是否合乎“理”,一般从义与利两个标准来认定,凡是为了私欲,均是不义的,也就是不合“理”,凡是合于义的,“去私”的即是合“理”的。理是评价人的主观动机、目的等人情是否正常的标准。理也是法律的渊源之一,是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我们就要多听听公众对事件的看法和态度,这样能帮助我们做出较之于律条更能服众的行为。
情,即“动之以情”、“人情”。具体来讲,情包括我们所说的人性、人的本能、本性;在个体和群体、弱势和强势、个人和社会的辨正关系中,情也包括了社会一般民众的情,社会的舆论之情等。情要求我们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要以人为本,在法、理、度内,充分考虑人的情感、人性等因素,要多“换位思考”,这样才能帮助我们圆满解决案件。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依法执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创造性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做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习近平在2014年政法工作会上明确指出:用法治思维处理好法理情的关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理情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下解决民事纠纷的基本原则,也适用于校园安全事故处理。
二、“小案速决”原则
学校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多数是轻微伤害、小伤害,后果不很严重,花钱也不是很多。遇到这样的事件,学校就不要纠结于责任是谁,钱应谁掏,而是采取由学校来买单,对当事学生进行教育就算结束了。千万不要过分较真,以免事情变得复杂化。
三、“协商为主、调解次之、诉讼最后”原则
学校如果发生了学生伤害事故,校长最希望的是能够通过诉讼来解决,要不通过教育局来解决处理。可校长的祈愿却无法引起另外一方的共鸣,这些对一个机构来讲最正常不过的想法,在现实中是最不现实的。在受害学生家长看来,去法院提起诉讼,是需要付出成本的。一是时间成本,一件普通的民事案件七、八个月结束一审是经常的事情,如果一方不接受一审判决,再上诉到中院,等到终审判决还得几个月。时间太长,耽搁不起。二是经济成本,官司还没打,就得交一笔诉讼费,聘一个律师又得一大笔钱,太不划算了。三是利益成本,大凡遇上此类民事纠纷的,都想获益最大化,去法院,明摆着公事公办,照章办事,不能满足自己利益需求。去教育局调解,谁都知道学校和教育局的关系,是一个利益共同体,谁能保证处理结果的公平公正。干脆,伤害事故既然是在学校发生的,作为家长就找学校解决,这叫冤有头,债有主。
当下实情既然是这样,那么学校一定要明白出了事故在处理的时候,要把协商放在第一位,做好准备、摆正心态、分清责任,积极主动地与家长开展商谈,不要急于一次搞定,要做好长时间的、多次数的谈判的思想上和技术上的准备,力争在学校层面上将问题解决掉。
四、人民调解进校园原则
人民调解作为诉讼外调解的一种方式,在处理民间纠纷、民事案件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学生伤害事故在学校无法协商解决、家长一方又不愿到教育部门进行行政调解处理的情况下,将人民调解作为一种解决方式不失为一个好办法。因为较教育部门相比,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有三大优势: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司法、法律及相关人员构成,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学校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从表象上来看,具有较强的客观公正性和公平性;三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了大量的纠纷,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主张受害人的利益。基于上述优势,学校自行解决受阻后,可说服家长,共同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另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意见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在与上级部门、保险公司争取经济帮助时能够得到保证。
五、在法律公正与维护稳定之间找基点原则
当今校园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有一个问题很难把握,就是法律公正和维护稳定之间的关系。学生发生伤害事故,不管学校有没有责任,家长都会向学校提出赔偿要求,如果伤害严重或认定学校有责任,则会提出巨额赔偿要求,让学校难以接受。学校是一个国家设立的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即便进行赔偿,也必须是在法律构架范围内实施,对家长提出的远超范围的赔偿要求,根本不能答应和兑现。其结果就是家长被激怒,开始上访、上告,有的甚至采取堵校门、占办公室、大闹学校等极端形为,如果处置不当,很可能会引发影响稳定的事件。到底怎么办?答案是:没有什么好办法。我的经验体会是,把学生伤害事故按照后果严重程度分成两类:重伤害或死亡的和一般性伤害的。前者,在解决处理时,要多注重“情”,不要刺激家长,有能力多赔偿、多补偿就多一些,这只是解决家长一些生活问题,能够得到理解。如果是一般性伤害,后果不是很严重,就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来赔偿,不能随意超标准解决。因为,校园发生的一般性事故比较多,往往后一起事故的解决要参考前一起同类事故解决的标准,所以,学校每一次事故的处理解决都为下一次树立了标杆。学校千万不要为了解决眼下事故而随意抬高标杆,不然总有一天会成为压倒自己的“最后一根稻草”。
(著作《顶层设计与学校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