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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中的“三治”结合:实践方向与建议

“三治”结合是近年来农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自党的十九大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后,如何更好地将这一理念运用于实践之中,不仅是各地区努力探索的方向,也是备受学界关注的领域。近年来,各界对于“三治”结合实践方向的探索,主要集中于四个方面:不同地区基于各自实际应采取的模式;以自治为本体的治理实践;自治、法治、德治相互组合产生的效果;“三治”结合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基于对“三治”不同侧重点的实践

在探讨乡村治理的具体路径、方式和成效等问题时,首先要对乡村治理主体进行充分的考量。高其才对治理主体进行了阐释,认为乡村治理主体在我国乡村治理实践中具有内生性、多样性、地域性等特征,涉及公权主体、私权主体、自治主体等众多主体。主体来源广泛,涵摄多个层级,各个主体具有不同的地位和功能,治理方式的侧重点也不同。此后,根据自治、德治、法治的不同侧重点进一步对治理主体进行了划分:自治型主体,强调民主基础上的村民自治,如村民委员会、乡村其他社会组织(如红白理事会、互助会)、村民等;德治型主体,强调治理过程中的道德权威,如传统老人(如村老、寨老)、新乡贤、乡贤理事会等;法治型主体,强调运用法律政策手段进行治理,如乡镇党政机关等。

同样是在对乡村治理自治、法治、德治侧重方向的研究中,侯宏伟和马培衢则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宗族力量强弱,对乡村进行不同类型的划分,以探索不同地区如何选择适合自身的“三治”结合实践路径。其主要将中国乡村划分为:发达的团结型村庄,此类村庄自治化水平一般较高,但高度的自治化和强大的宗族力量可能使村民自治组织异化为宗族村霸集团,为此,需要强化法治和德治以保障自治不越界;欠发达的团结型村庄,此类村庄首先要解决经济发展问题,因此要让新型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参与到乡村治理中来,同时要做好法治规范,避免合作组织与传统的宗族力量产生冲突;发达的分裂型村庄,此类村庄由于宗族力量弱,村民内部利益关联度不高,参与乡村治理的意愿低,集体行动能力不强,导致乡村治理结构分散化,需要提高村民自治化水平;欠发达的分裂型村庄,此类村庄既要解决经济发展问题,也要解决自治化水平不高的问题,这两类问题不必分开考虑,即可以将村民经济合作组织纳入治理主体范畴来强化自治,核心措施是在自然村级别的自治单元和党建单元的基础上构建集体行动能力强的“村两委+经济合作组织”,形成多元治理主体的构建。

邓大才也按照不同村庄实际情况进行划分,归类出自治、法治、德治不同强度的实践组合类型,其中最为典型的有三种:如果道德约束条件弱,法律意识强、法律机构也比较完善,则可以通过加强法治来弥补道德的不足;如果具有较强的道德意识,遵循道德规范,则可以通过加大德治力度,减少和降低法治规范、调整范围、内容和强度;如果法治意识不强且道德水平不高,则可以通过强化自治来实现善治。

以自治为本的治理实践

通过对现有材料的广泛收集、归纳整理,可以看出,各界普遍认为自治为“三治”之中的主体。如徐勇认为,治理应强调人的主体性和参与性,人民既是治理客体,更是治理主体。在自治、法治和德治中,当以自治为本体。而对于如何更好地实现自治,学界也给出了广泛的建议。景跃进认为,村民自治的关键在于通过村民的四个自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提高)和五个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来实现乡村社会的良治。

李端指出,自治首先要保证乡村治理规范化和日常化,要处理好治理中基层政府与村级自治组织的基本关系。一方面要明确基层政府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对此,王晓毅建议,基层政府向村庄派驻稳定的行政性村级主要领导以承接村庄的各项行政工作,行政性村庄干部在充分了解村庄情况的基础上保障国家的惠农政策在基层得到实施;另一方面,村民自治制度的实行又使基层政府不能采取越俎代庖的方式来干预乡村治理。贺雪峰在相关研究中表明,已有地方正借助基层治理现代化来推进村级治理的规范化,试图通过为农民提供日常化、规范化的服务以达到农村善治,表现出来的就是村干部的脱产化、正规化、职业化。但这也尚处在探索过程中,还需要乡村治理制度的改革做支撑。张天佐和李迎宾认为,“三治”结合的治理体系应是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以党的基层组织为核心,村民自治和村务监督组织为基础,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组织为纽带,各种社会服务组织为补充的农村组织体系。几位学者认为在这一体系下,若要提升自治能力,应完善党领导下的村民自治制度,加强对村委会选举工作的指导监督,研究村民代表会议常设化问题,探索建立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决策和监督、村委会负责执行的运行机制;同时,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准确界定村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自范围、村委会(村民小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自职能,实现政经分开。

对于在乡村治理中进一步实践村民自治,吴理财、杨刚和徐琴指出,当前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提供了制度保障,为乡村自治提供了充分的空间,但在具体的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难点,如由于村两委的紧张关系、村委会行政负担过重、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不高等诸多因素,村民自治的理论与实践存在较大落差。

乡村治理“三治”的有效结合

对于乡村治理体系的构建,不同学者均认可多元主体合作共治这一治理路径。其中,高其才指出,多元主体合作共治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主体路径,其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自治型主体主导、法治型主体指导、德治型主体辅导,基本要求是分工明确、权责分明、有机融合。应当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大力培育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农村社会组织。各类主体之间相互配合,构建出合作共治的治理格局。此外,也有部分学者表示各地应结合自身实际,将传统的道德文化资源与现代化的法治观念、法治方式引入乡村治理,助推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

但吴理财通过对经典案例的分析发现,当前我国乡村治理仍是以单一模式为主,即或是在利用乡村内在传统资源方面表现突出,或是以现代法律为基石,在打造法治乡村上成效显著,或是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效用。对此,吴理财等人指出,乡村治理是一个整体性、系统性工程,只有将乡村内部的传统文化资源与现代法制巧妙融合,才能达到村民自治的理想效果,过度偏向于其中某一方面而忽略了另外两个要素容易导致乡村治理的缺位现象。重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既是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的迫切要求,也是发展与完善乡村治理理论的必要之举。

为进一步探索“三治”有机结合在乡村治理中的高效性,郁建兴与任杰对自治、法治、德治进行了不同的组合分析,认为不能将“三治”在不同社会中割裂开来,分别建设“自治村”“法治村”和“德治村”。通过进一步分析,他们指出,“三治”结合模式是实现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然选择,要坚持“整体论”。具体到实践中,他们建议地方政府可以仿照党和国家新一轮机构改革中组建生态环境部和自然资源部的做法,将原本分散在民政部门“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社区服务管理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等工作”,司法部门“社区矫正、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基层法治宣传等工作”,宣传部门“基层文明建设”,组织部门“基层党建等工作”,以及政法、教育、发改、财政等部门有关基层社会治理的职责全部划入基层社会治理部(或办公室),让一个部门统筹“三治”工作的决策、执行、监督和评估。

郁建兴和任杰还指出,创新“三治”结合的有效载体,也是确保其顺利实践的重要举措。其中,探索自治中有法治、德治的载体,除了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自治载体还应包括各种议事会、监事会,各种调解委员会,产业发展协会,等等。其不仅是自治载体,同时承载了“法治精神”(规则意识)和道德宣扬的作用;探索法治中有自治、德治的载体,如普法宣传、普法组织,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等;探索德治中有自治、法治的载体,鼓励民众参与各种道德问题的讨论,让民众在讨论中形成道德共识和舆论压力。

此外,吴理财等人也对如何更好地推进德治、法治、自治三个方面给出了建议。一是以德治为基础,挖掘乡村传统文化资源:立足传统乡土社会,建立新时代乡贤文化,以乡贤组织为载体,培育乡村协商文化,以优秀传统文化为基,推动乡风文明建设;二是以法治为保障,筑牢现代乡村治理基石: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升主体法治意识,强化基层组织建设,规范自治组织权力运行,构建纠纷化解机制,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三是以自治为目标,实现广大村民当家做主:明确村两委职责,创新村务管理模式,培育乡村群众组织,构建多元治理机制,规范村务公开,推进民主监督制度化。

尽管多地已经在“三治”结合方面做出了探索,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参考借鉴,但在具体实践中,各地还应注意结合自身实际,调整“三治”结合的具体形式,正如邓大才指出的,善治类型多样,实现途径多种。各地在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时,应根据本地自治条件、德治基础及法治保障情况,因地制宜地选择不同的治理组合,因地制宜地选择不同的治理强度,形成 “最适宜的善治”、最适宜的组合方式、最适宜的治理体系,没有必要追求 “最佳的治理组合”,也没有必要追求 “最优的善治体系”。

有关“三治”结合的其他建议

除了对“三治”给出进行不同的分配和侧重的建议,不同专家学者也对如何更好地实现德治提供了相关的实践方向建议。其中,徐勇认为,德治需要培育,需要“润物细无声”的教化,需要“群起而攻之”的舆论导向,需要社会精英的率先垂范,需要政府的表彰宣扬,由此营造具有浓浓道德感的社会风气,让乡村生活的空气中弥漫着道德的负离子。在这种情况下,以自主、自觉和自律为特点的自治将自然天成。张天佐和李迎宾表示应塑造新型农村伦理道德,将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继承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结合起来,通过村规民约、家规家训等方式细化实化具体化,发挥道德规范明导向、正民心、树新风的积极作用。

人才的引进同样是进一步探索“三治”结合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现代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方向。吴理财等人指出,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政权建设的作用使传统社会中的“乡绅权威”日渐式微,渐渐淡出农村社会治理的场域。同时,城市化与市场化飞快发展,加速了劳动力自由流动,大部分村庄的青壮年外出谋生,造成乡村治理主体缺失。破解乡村治理主体缺失的困局,重构乡村精英成为乡村治理的重要议题之一。如何保证乡村治理的人才来源,也是更好实现“三治”结合的主要内容。近年来,“新乡贤”的培养与形成逐渐受到更广泛的重视。张新文和张国磊认为,在乡村治理中,新乡贤可以发挥传统乡绅所具有的社会教化职能,同时其知识和能力也可以在化解乡村社会矛盾,带动村民应对市场风险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对于新乡贤的引入,以及其参与乡村治理的途径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作为议事会等自治组织中意见建议的提供者,二是作为兼业的乡村治理的参与者,可以在村民自治组织中担任一定的职位,三是自愿通过选拔成为职业化的乡村工作人员。

关于“三治”结合的其他建议,还有诸如建立新型现代化乡村社区载体,为其积极培育乡村共同体;通过乡村治理,使村落成为现代农民生活的共同体,扩大、提升农民对乡村治理的参与度与意愿,从而增强乡村社区的凝聚力;建立起能为百姓提供服务、办好实事的高效乡村治理机制,保证由政府提供行政类公共服务、由乡村自治组织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以及建立合理的沟通交流机制、督察纠错机制。

【整理:李 懿】

责任编辑:贺胜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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