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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方法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兼评《中共深圳市光明区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试行)》

核心提示:6月19日下午,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和深圳市光明区委主办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课题研究成果发布会暨全面从严治党智库(深圳•光明)第一届论坛在北京召开。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陈甦、国际法所所长莫纪宏,深圳市监委委员李丁文,深圳市光明区委书记王宏彬出席会议并讲话。光明区领导姚文胜、刘桂林参加活动。数十位国内知名法学专家受邀参与研讨活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朱学磊在研讨中指出:中共深圳市光明区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整体而言,上承《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下接深圳市光明区各级党组织的实际工作,为光明区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依据。它以加强党的领导为核心目标,从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纪律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六大方面入手,实现对区内各级各类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全覆盖,充分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总体要求。不仅如此,《办法》还坚持问题与目标导向相统一,直面基层党组织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惑,并以设计出科学的制度方案加以解决。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课题研究成果发布会暨全面从严治党智库(深圳•光明)第一届论坛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课题研究成果发布会暨全面从严治党智库(深圳•光明)第一届论坛

201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讲话中指出,要“全面推进从严治党”。同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调研时强调,“从严治党是全党的共同任务,需要大气候,也需要小气候。各级党组织要主动思考、主动作为,通过营造良好小气候促进大气候进一步形成。”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再次强调,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各级党组织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应当看到,基层党组织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积极营造“良好小气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有利于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应对当前基层党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弊病,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其次,有利于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打造和谐的党群干群关系,夯实党的群众基础,加强党对基层政权的绝对领导。最后,有利于发挥广大基层党员和党组织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为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积累经验,强化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助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对于各基层党组织而言,如何贯彻党中央的战略部署,努力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目标,是需要认真思考和积极探索的重大课题。近年来,围绕这一重大课题,全国各地基层党组织作出了不少有益的尝试,制度的笼子正在日渐扎紧。与此同时,各地的实践也陆续呈现出一些普遍性问题。第一,虽然不少地方党组织制定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决定、办法或清单,但它们在内容上多是对中央相关党内法规和规章的强调,没有很好地体现本地从严治党的突出问题与应对措施。第二,部分决定或办法在表述上过于抽象,难以为具体工作提供有效指导。虽然也有决定或办法明确提出了各项具体要求,但它们多是程序性的,在实践中最后往往只体现为台账建设,容易加重基层工作负担,降低从严治党的实效。第三,缺少和全面从严治党相配套的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机制。表格式、清单式的决定或办法固然可以提高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针对性,但正所谓“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缺少了必要的考核与问责机制,会弱化决定或办法的约束力,也不利于及时纠正推卸责任、违法乱纪等行为。

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突显了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复杂性。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科学地部署和谋划。为充分了解基层党组织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中遇到的难题,探索主体责任在基层落地生根的有效办法,2018年8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国际法所法治战略研究部与深圳市光明区纪委监委组成联合课题组,多次深入光明区各街道党工委、区属企业和驻区单位等基层党组织开展调研活动。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基层党员干部积极拥护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但在具体工作中也遇到不少困惑,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四点。第一,如何合理配置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中党委的领导责任与纪委的监督责任。根据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党委要承担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纪委要承担监督责任。在实践中,只有明确了不同主体的责任内容与实现方式,才能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效率。第二,如何更好地兼顾全面从严治党与本部门业务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不代表可以放松对业务工作的要求,而是要通过管党治党为业务工作提供更加充足的动力。至于通过何种方法发挥全面从严治党对业务工作的激励和促进作用,需要深入探索。第三,如何让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覆盖所有基层党组织。基层党组织的类型是多样的,它们在工作方式和内容上存在差异。对此,既要确保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被不折不扣地落实,也要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党组织的工作实际,不能简单地搞“一刀切”。第四,如何避免针对全面从严治党的考核工作成为片面追求台账建设的流水作业。“文山会海”不是全面从严治党追求的目标,需要以合理的监督考核机制提高全面从严治党的工作实效。概括言之,基层党组织面临的上述困惑促使我们思考:如何以更加科学的方法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经过数月的调研与论证,在博采众长、集思广益的基础上,2019年6月,《中共深圳市光明区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颁布实施。整体而言,《办法》上承《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下接深圳市光明区各级党组织的实际工作,为光明区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依据。它以加强党的领导为核心目标,从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纪律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六大方面入手,实现对区内各级各类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全覆盖,充分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总体要求。不仅如此,《办法》还坚持问题与目标导向相统一,直面基层党组织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惑,并以设计出科学的制度方案加以解决,具体可以归结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根据基层党组织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此次与《办法》一同发布的还有三份指标评价标准。它们分别针对各街道党工委、驻区单位、区委各部门、区直单位和区属企业党的组织,针对具体评价内容分别予以细化,给出明确的评分规则,有利于不同类型的基层党组织清楚了解自身应当如何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避免“一刀切”式标准在实践中逐渐僵化而无法发挥实效。第二,强化党委对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将纪委的监督责任落到实处。《办法》不仅在原则层面要求各级党委对所属区域或部门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承担统筹领导和推进落实责任,而且,还通过必要的责任追究机制,要求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对个别党员严重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从而防止领导责任的虚化和弱化。纪委的监督责任则集中体现为承接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监督检查工作。将新成立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小组设在区纪委,在区委书记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有利于充分发挥纪委的职能优势,提高监督工作效率。第三,整合现有与全面从严治党相关的制度资源并加以充分利用,切实为基层减负。全面从严治党是一项系统工程,它覆盖了党的建设的各个方面,通过与党建相关的各项工作被具体化、制度化。这就说明,全面从严治党不是另起炉灶,而是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制度资源,形成体系化的工作机制。对此,《办法》明确提出,要“综合运用相关评议结果”,把被考评党组织该年度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考核、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党支部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职责、意识形态工作考核结果等作为考核评议对象,在充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内容的同时,避免对基层工作层层加码。此外,《办法》关于“监督检查全覆盖”和“实地监督检查”的规定具有较强的灵活性,有利于减轻基层工作负担。第四,区分不同错误类型,及时挽救党员干部,彰显党内关怀。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是一项富有创新性的工作,目前党中央尚未制定统一的办法或规定,具体的路径还在探索之中。在此背景下,《办法》关于“容错纠错”的规定有利于防微杜渐,及时纠正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利于鼓励广大基层党员干部解放思想,探索在基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新经验、新方法,为党中央的集中统一决策积累有益经验。

最后也要看到,在三份评价标准关于扣分、奖励情形的规定中,部分表述还存在细化空间,未来可以根据实践经验的不断丰富而予以具体化。至于《办法》能否顺利实现人们对它的功能期待,也有赖实践检验,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作者为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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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光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