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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现实价值分析

核心提示: 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至今宪法宣誓作为一种主流被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宪法所接受,观察宪法宣誓不仅要关注到该制度庄严神圣的仪式,更该关注到的是宪法宣誓所蕴涵的法定、约束、导向和践行等现实价值和意义。

【摘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至今宪法宣誓作为一种主流被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宪法所接受,观察宪法宣誓不仅要关注到该制度庄严神圣的仪式,更该关注到的是宪法宣誓所蕴涵的法定、约束、导向和践行等现实价值和意义。

【关键词】全面依法治国  宪法宣誓制度  现实价值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新任务,明确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要基本建成。当前,我国正处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需要依靠法治,更加需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依据,宪法集中体现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宪法宣誓伴随宪法的诞生而诞生,伴随宪法的发展而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其影响和作用也逐步被世界所认识了解。及至目前,联合国193个成员国中有178个国家的宪法文本中包含有宪法宣誓的相关内容。可以说,宪法宣誓制度已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实施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宪法宣誓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和法制建设,在公职人员任职程序和履职责任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确立与完善

宪法宣誓制度在我国的成形与宪法进入我国的历史密切相关。1930年由当时的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宣誓条例》可看出,此时的宣誓不仅被国人所认知甚至已经成为了民国法律制度的一部分。新中国成立后,宪法宣誓制度被纳入我国宪法体系之中的标志应当为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后对宣誓主体、誓词等要件的具体规定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作出。2018年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2015年通过的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作出适当修改,对宣誓誓词、人员和仪式要求等作了完善。同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正式将宪法宣誓制度载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宣誓可视为宪法“活的运用”的表现。宪法宣誓制度不仅是公职人员宪法精神和责任担当的集中体现,更是协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现实需要。宪法宣誓的内核与宪法权威密切关联,而宪法权威的树立及维持则直接影响着公民对宪法的信仰。对宪法宣誓制度的理解并不宜简单将之视为宪法实施增添一道程序性内容,对国家公职人员身份获得设置一道门槛。

我国宪法宣誓制度具有四个层面的现实价值

宪法宣誓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和法制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国的宪法宣誓制度尽管在细节呈现上有所区别,但主体特征大致相似:一是在宪法条文中明确规定该制度,二是其核心内容包括遵守维护宪法与严格履职,三是针对宣誓主体的限定。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就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指出,“这样做,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不仅体现了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而且通过宪法宣誓的庄严仪式,传递宪法法定、约束、践行、导向和可罚等本质属性,展现出重要的现实价值。

一是法定性。列宁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一方面,宪法对公民最根本、最重要的权利进行了明确划定并受宪法的充分保障;另一方面,宪法授政府机构、公职人员以权力其目的仍旧在于对前一种权利的保障。宪法宣誓制度以一种广而告之的方式进行公开,将权力和权利的来源、授予以可见的形式向公众展示,可以说宪法宣誓制度正在拨开隔在人与宪法之间的的那层神秘纱幕,与此同时公职人员的权力也以法的形式拥有了法定性。

二是约束性。人的行为受外部环境与内在心理因素的支配,而宣誓具有外部昭告和内在自律的一体两效性。宪法宣誓可通过对宣誓主体的内在意识影响和外在行为的约束来强化其对自身角色以及拥有的公权力的正确把握。这实质上是在该主体作出实际行为之前,已经预先发挥了对外部标准进行校准与对内部守誓意志巩固的双重作用。宣誓人在公开场合进行宪法宣誓,可认为是其就任公职后身份变化的一次宪法实践。此实践是依照宪法的规定在适当的场合、时间践行宣誓行动,其誓言内容则是对自身承担职责的公开承诺。同时,宪法宣誓仪式可通过现场直播、邀请群众现场观看等方式公开,而这样的公开让公职人员的宣誓对其内外都产生了约束性。对宣誓主体来说,一旦进行了宣誓就必须在宪法的引领下,对国家、对人民和权力无条件地忠诚、守法、尽责、为民、奋斗。

三是导向性。导向是群体或个人在发展过程中为追求事物的预期结果,所选取的思维或行动的方向。从我国宪法宣誓制度所构建的形式、程序、内容可以看出,我国的宪法宣誓具有明确的导向。这些导向基本上可概括为,确立宪法权威,强化宪法信仰和明确奋斗进路。宪法宣誓制度展现的不仅是庄严仪式,更是宪法实施的一项重要制度,更重要的是借助仪式所彰显的宪法之崇高地位。国家公职人员在就职前公开进行的宪法宣誓,不仅体现了其忠于宪法的决心和承诺,也是对全社会尊重和遵守宪法的引导和示范。针对国家公职人员依照宪法相关规定进行宪法宣誓的事实,关注重心应在宣誓行为的意涵而非外部仪式表象。宪法宣誓是在向社会传递宪法的理念和价值,宣誓者通过宪法宣誓实现以上率下的“头雁效应”,也可期待全社会未来将引发的宪法信仰之风潮。

四是践行性。宪法的生命力在于实。作为宪法实施的一项重要制度,宪法宣誓根本价值不在宣誓的仪式本身,而在于宣誓者宣誓后的履职践行。如果公职人员在日后工作中不履行或是违背了誓言,那么就应受到法律的追究,这是宪法宣誓制度最重要的宗旨和原则。经过宪法宣誓的国家公职人员,其身份达到了法律意义上的正式转变,行使公权力的正当性有了宪法权威的背书同时也受到了限制。宪法宣誓的过程不仅是对公职人员行为和身份变化的流转过程,也是宪法践行性的实在体现。誓词不仅在“知”的层面引导宪法宣誓者,而且在“行”的层面约束宪法宣誓者。尽管我国宪法宣誓制度没有违反宪法宣誓词行为过错相配套的责任追究规定,但这并不代表宣誓主体可违背自己的承诺而无责可追。既然宪法宣誓是宪法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要件,那么对宣誓主体宣誓后是否践诺,以及其践诺的质量就应当受到相应监督。

宣誓的历史源远流长,从个人对神明的赌誓到部族、国家间的盟誓,大量文献记录证明了宣誓在人类文明中存在的印迹。随着时间的推移,宣誓这种萌生于宗教后又为法律所继承的制度,其后再发展出的宪法宣誓制度现已成为世界范围内的一种主流制度。试图理解宪法宣誓的现实价值,就应当将视野从公职人员群体延展到整个社会范围。宪法宣誓制度将作为权力和权利来源的宪法,从人们印象中一道模糊的影子,以一种显而易见与昭告公布的方式展现出来。这样的影响力绝不仅仅作用在公职人员本身,也必将投射到整个公民群体之中。宪法宣誓制度的实现来源于宪法的崇高本质,其对宪法权威的维护和宪法信仰的培养有着现实的反作用力,正可谓信仰来自群体并最终由群体发挥力量。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①陈端洪:《权力的圣礼》,《中外法学》,2018年第6期。

②林来梵:《宪法学讲义》,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8年。

③汪太贤、卢野:《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效力与实现》,《河北法学》,2016年第3期。

责编/赵博艺    美编/王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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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一丹]
标签: 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