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在城市面临愈来愈严格的监管,其便转而把触角伸到农村。农村消费市场上假冒伪劣产品的流行,的确是一个值得重视的社会问题。但是,有必要指出的是,城市的消费市场也并非想象那么好。不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假货问题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只不过,在农村,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更加明目张胆、有恃无恐。
之所以如此,既因为农村消费者的过度的价格导向(只求便宜而不考虑质量)和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又因为农村的消费市场过于分散,对其监管无法形成类似于城市消费市场监管那样的规模效应。同时,由于更愿意承担产品质量的自我监控的大品牌公司出于效率的考虑,不大愿意进驻农村市场,就为假冒伪劣生产经营者留下了市场空间。
“议程地位”决定了农村消费者保护力度
那么,究竟应该怎样来解决农村消费市场的假冒伪劣商品流行的问题呢?归纳起来,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方面,有必要提高农村消费者的品牌辨识、风险预防和消费者维权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另一方面,有必要加强对农村消费市场的监管力度。不论是对农村消费者进行教育,还是加大对农村消费市场的监管,都属于消费者保护的范畴。它都需要政府有更多的资源投入,并有更多的人去做。
就消费者保护问题来说,如果要求上级政府去直接监管广大的农村市场,显然有些力所不及,因为农村市场太大,直接监管缺乏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而基层政府已经承担了许多责任,其中一些责任未履行好的话,就会在绩效考核中遭到一票否决。所以,关于农村消费者保护,必须同基层政府的其他职责联系起来考虑。在某种职责上是否得到以及得到多少物力、财力、人力和精力的配置,取决于这种职责的重要性与其他职责的重要性的比较。某种职责的重要性的排序越靠前,所能配置到的物力、财力、人力和精力就越多;反之,就越少。这种依据职责或任务的重要性排序来配置物力、财力、人力和精力的情形,就叫做“议程地位”。在这里,所谓“议程”(agenda),就是议事日程,即排在当下日程中要做的事情。
从现实来看,农村消费者保护在基层政府那里的“议程地位”并不高。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基层政府看来,还有很多其他比它更重要的事情要做。一方面,基层政府需要对上级负责,而他们所面对的上级是多个部门,而每个部门都会对基层政府提出职责要求。另一方面,基层政府也要依据本地实际情况所引发出来的多项任务来进行重要性排序。当基层政府缺乏足够物力、财力、人力和精力来一一落实所面对的各项任务时,他们只能把物力、财力、人力和精力向更重要的任务倾斜。其他任务就只能勉强应付,或走个过场。目前所进行的整顿形式主义、给基层减压,涉及的就是基层政府在面对过多职责要求时,不得不在某些职责的履行上“走过场”来向上级交差。
可见,要对农村消费者进行有效保护,就必须提高这项任务在基层政府中的“议程地位”。但是,这项任务的“议程地位”的提高,往往涉及其他任务的“议程地位”的相对下降。在基层政府的给定的物力、财力、人力和精力的情况下,执行某些任务的物力、财力、人力和精力的增加,就意味着执行其他任务所得到的物力、财力、人力和精力的相对减少。这种情形,就叫做“议程竞争”。不同的任务均在对给定的物力、财力、人力和精力进行竞争。
在“美好生活”这个总议程的统揽下,经济增长议程和农村消费者保护议程之间是可以衔接起来的,二者可以相互促进
那么,农村消费者保护能否在基层政府的“议程竞争”中获胜呢?从目前情况看,似乎比较难。如何来解决这个问题?重点不在于拔高农村消费者保护的“议程地位”,而在于减少或合并基层政府的“议程”。道理很简单,议程越多、越细,分给每个议程的物力、财力、人力和精力相对就越少。这意味着议程增加了,议程竞争也变得激烈了。如果能够把一些“议程”合并,不但能减少议程,从而使每项议程获得的物力、财力、人力和精力相对多些,而且还有可能减少不必要的“议程竞争”。
“议程竞争”的一个现实例子,就是经济增长议程和农村消费者保护议程的竞争。一些基层政府为了经济增长,而对本地的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经营现象“睁只眼闭只眼”。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基层政府眼里,经济增长的议程地位,高于农村消费者保护的议程地位,因此,物力、财力、人力和精力分配给经济增长的议程就多了,分配给农村消费者保护的议程就少了。
要解决“经济增长”议程和“农村消费者保护”的议程之间的竞争性,不必用提升后者议程地位或打压前者议程地位的办法。保护消费者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市场竞争的秩序,更有利于经济的增长。保护消费者与经济增长本来就是不矛盾的。把本来不矛盾的议程,人为地分割为相互竞争的两个议程,势必人为地造出议程矛盾来。过去之所以会人为地造成一些议程矛盾,根源在于各项议程之间缺乏一个统揽全局的最高议程。十九大报告已经提出了这个最高议程,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很显然,“经济增长”只是这个最高议程(即“美好生活”议程)下面的一个分支议程。如果经济增长导致假冒伪劣产品的流行,那么,它就违背了“美好生活”的最高议程。而农村消费者保护议程,恰恰是一个有助于遏制经济增长议程违背“美好生活”议程的制衡性议程。如果农村消费者保护议程和经济增长议程合并,就更能符合统揽性的“美好生活”议程。
因此,在“美好生活”这个总议程的统揽下,经济增长议程和农村消费者保护议程之间是可以衔接起来的,二者可以相互促进。这种议程与议程之间的衔接性和相互促进的情形,可以叫做“协同议程”或“议程的协同性”。可见,要减少“议程竞争”现象,就要尽可能把各个本来不应该相互竞争的议程,合并为“协同议程”。在这种“协同议程”中,一个小议程做好了,可以为其他各个小议程的同步改进创造条件,使得这些小议程之间形成了相互促进、协同改进的状况。
显然,要让基层政府解决农村消费者保护的问题,不在于人为地拔高它的“议程地位”,而在于提高这个议程与基层政府所面临的其他议程之间的协同性。因此,对于基层政府的考核,必须采用“协同议程”的考核方式,而不是“议程分割”的考核方式,尤其是要慎用“一票否决”的方式。
此外,农村消费者保护的议程,仅仅依靠基层政府是不够的,还得借助媒体和群众的力量。基层政府官员的物力、财力、人力和精力毕竟是有限的。如果能够把媒体和社会的力量调动起来,农村消费市场的监管就多了很多帮手。如果能够有效地动员社会的力量来协助监管,农村消费市场上那些假冒伪劣生产经营者就没有隐身的空间。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上,若媒体监督缺位,则会导致消费者的权益的保护被弱化。目前农村消费者频频被假冒伪劣商品所“坑害”,就是例证。因此,如何让农村不会变成消费的“乡愁”,切实加强对农村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涉及治理创新的更深层的问题。它不是一两句义愤填膺的口号就能解决的。
(作者为中山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