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我国电商税收征管面临相关法律缺失、征管体系有待完善、电子发票普及推广困难以及税收监管难度较高等问题。为此,要通过完善电商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税收登记以及税收申报制度,进一步增强税收电子支付与电子发票便利度,赋予电子商务平台监管责任等措施,进而突破电商税收征管所面临的难点。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征管 税收登记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电商税收征管有助于营造公平市场环境和保障国家税收安全
随着互联网发展速度加快,电商成为互联网发展的重点领域,正在影响和改变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根据中国商务部公布的《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8)》显示,2018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为31.63万亿元,其中网上零售额突破9万亿元,电子商务相关就业人员达4700万人。得益于中国消费者持续、强劲的购买能力,淘宝、京东、唯品会等线上平台收益颇丰,成为炙手可热的收益企业。但是面对电商的高速发展,电商税收征管难题一直未能彻底解决,在新时代,电商税收征管已然成为大势所趋,必须加大力度,让电商产业成为新的纳税支点。
近年来,电商对实体企业造成巨大冲击,其根本优势在于成本偏低,除店面成本更低之外,电商还占据着税收不透明的优势,导致实体店铺竞争困难,频繁落败。事实上,电商纳税是一种必然趋势,是确保电商和实体店铺公平竞争的关键,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的不断修正和完善,需要营造一个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尤其是税收方面的公平,要确保两者的成本更加接近,确保实体经济也能够平稳发展。
在电商领域,由于税收存在不透明现象,导致国家的税收降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家税收安全。同时,我国一直在提倡减税,持续推出“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已经成功为企业与个人减少税收8000多亿元,面对大规模的减税优惠,为确保国家税收安全,必须提高税收质量,提升电商税收征管的效率,确保符合纳税要求的企业和个人依法纳税,坚决打击偷税、漏税、逃税现象,防止国家出现税收流失。
电商税收征管面临相关法律缺失、征管体系有待完善、电子发票普及推广困难以及税收监管难度较高的问题
一直以来,我国主要依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与个人进行依法征税,但两部法律中对电商领域的税收征管并不完善,导致电商税收征管始终处于空白。直至2019年1月,《电子商务法》才填补了电商税收征管领域的空白,但仍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难以做到全面的税收征管。结合目前实施效果来看,代购类电商仍“畅通无阻”,《电子商务法》的监督与惩治机制尚未发挥出明显的效果。
在我国纳税体系中,一直主张由纳税人主动申报税收,但是在电商领域,传统的固化思维导致诸多电商经营者认为电商不需要纳税,主动报税的电商少之又少,即便部分电商主体具有纳税意识,但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也并不适用现有的税务登记制度。现阶段,国税、地税等报税平台并没有专门开设的电子商务报税专区,导致了电商主体申报困难,更打击了电商主动申报的积极性。
鉴于电商的虚拟性特征,电商使用的多为电子发票,消费者往往不认可此类发票,索性也就放弃向电商索要电子发票。据淘宝数据显示,67%的消费者在购物后不会主动索要电子发票,只有18%的淘宝商铺会主动提供电子发票。相比之下,天猫数据显示,95%的天猫商铺会主动提供电子发票,仅有3.8%的天猫商铺选择不开据发票。可以看到,目前我国多数消费者并没有索要电子发票的习惯,只有通过商家主动提供,但对于中小电商而言,电商经营者不愿意积极主动提供发票,电子发票普及与推广依然存在困难。
我国的税收工作需以登记服务为前提,成为税收主体需要经过工商登记,这也为企业逃避纳税提供了可能,部分经营者以未经工商登记为由逃避纳税。同时,部分电商经营者认为只需在电商平台登记即可,不需要再进行工商登记。这两种现象都导致纳税主体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也更加容易逃避税收监管,导致监管效果不理想。
完善电商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税收登记以及税收申报制度,进一步提升税收电子支付与电子发票便利度
随着《电子商务法》的出台,电商税收征管进入新的阶段,该法明确规定电商企业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在首次纳税之后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如实申报纳税。同时,该法要求电商经营者主动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实体发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更能够有效防止电商避税。可以肯定,《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对电商税收征管是一种创新性突破,但仍需要继续完善,比如,细化框架性内容、原则性规定,尤其需要细化惩罚措施,利用明确的惩罚标准对拒绝纳税的电商进行惩戒,这些内容都需要在后续的完善过程中加以重视,从而将《电子商务法》打造成为全面、细致地促进电商发展的核心法律。
电商税收征管的根本在于税收登记和税收申报,在完善税收登记制度方面,随着电商数量越来越多,应要求电商在注册之时就进行税收登记,否则无法完成电商的注册工作。对已经处于正常运行的电商,应要求其进行税收登记补充。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电商经营具有短期性,比如销售二手产品,为给此类电商创造最大的便捷性,应提出经营日期小于180天可允许不进行税收登记,凡累积经营180天以上必须强行登记。在税收申报制度方面,以企业经营为主体的电商普遍开展税收申报,唯一难点就是中小型电商,此类电商经营规模较小、收入不平稳,应对其按年进行税务征管,如果在税收申报时符合优惠,应自动予以减免,从而既解决了中小电商的税务申报难题,又能够确保中小电商享受税收优惠。
电商税收征管在创新和完善发展过程中,要注重为税收主体提供便利,方便税收主体开展纳税活动,各地税收主管单位应设置税收电子支付功能,允许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税收代缴代扣业务。以阿里巴巴集团为例,作为电商平台,阿里巴巴应该提供税收代缴服务,通过阿里巴巴平台官方数据统计,客观真实地呈现电商平台的交易金额,并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计算出不同电商的税收金额,在完成自动扣税之后,再将剩余的款项返还给经营者,此举既减轻了税务部门的工作压力,又减化了电商主动缴税的繁琐程序。此外,电商税收征管还要完善电子发票制度,税务平台应为电商提供电子发票自动生成系统,明确电子发票的格式、内容,并建立电子发票数据库,提供电子发票真伪查询服务,赋予电子发票与传统发票同等的法律效力,实现电子商务中的以票控税。
电子商务平台与电商税收征管之间有着密切关系,电子商务平台在电商经营过程中获取利润,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一方面,现阶段,尤其是诸多中小卖家借由销售数据不达标而拒绝缴纳税费,而税收机关也苦于无法获取真实的数据信息,无法处理这些中小卖家。但是,如果电子商务平台能够尽到监管责任,将中小卖家的交易数据向税务机关公开,更便于税务机关对中小卖家的交易记录进行核实,能够准确判断是否达到纳税标准,从而采取相应的税收征管措施。另一方面,建立电商诚信档案。税务机关、电子商务平台应设立税务举报投诉网站,允许社会公众对电商进行监督,并将调查核实存在偷税、漏税、逃税的电商名单进行公布,纳入黑名单,对于被纳入黑名单的企业,税收机关、电商平台要加大监管力度,设置专项监管,以此提高电商的自觉纳税意识。
(作者为广州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
【参考文献】
①侯欢:《跨境B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难题与破解——基于微观、中观和宏观税收公平的思考》,《西部论坛》,2017年第5期。
②高金平、李哲:《互联网经济的税收政策与管理初探》,《税务研究》,2019年第1期。
责编/谢帅 美编/宋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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