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2018年全国草原违法案件统计分析报告
概要
发案数量大幅下降
2018年,全国草原违法案件发案8199起,比上年减少5562起,减少了40.4%,下降幅度明显。
破坏草原面积与上年基本持平
2018年,全国草原违法案件破坏草原面积11.47万亩,比上年多0.15万亩,增加1.3%。
立案率和结案率保持较高水平
2018年,全国草原违法案件立案率、结案率仍维持在较高水平。共立案7975起,立案率为97.3%;结案7586起,结案率达95.1%。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力度不减
2018年,各地草原执法部门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342起,比上年增加4.9%,继续保持了对涉嫌犯罪违法行的高压打击态势。
非法开垦草原案件打击成效明显
2018年,非法开垦草原案件发案数量785起,比上年减少了6.1%;破坏草原面积5.11万亩,比上年减少了33.7%。非法开垦草原案件发案数量连续五年不断下降,破坏草原面积也逐年减少。
非法征收征用使用草原案件查处力度继续加大
2018年,各地共查处非法征收征用使用草原案件510起,比上年减少了7.6%;向司法机关移送该类案件59起,比上年增加了78.8%,移送该类案件数量再创新高。
违反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规定案件发案数量大幅下降
2018年,违反禁牧休牧规定案件发案6216起,发案数量比上年减少4556起,减少了42.3%,但此类案件仍为发案数量最多的案件类型,占各类案件总发案数量的75.8%;违反草畜平衡规定案件发案344起,发案数量比上年大幅减少,减少了72.7%。
草原违法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全国各类草原违法案件发案8199起,立案7975起,立案率为97.3%;结案7586起,结案率为95.1%。非法征收征用使用草原、非法开垦草原和非法临时占用草原三类案件共破坏草原面积11.28万亩,其中青海省的非法征收征用使用草原案件破坏草原面积最大,破坏草原面积达4.5万亩,打击此类违法行为的力度也最大。非法采集草原野生植物案件涉及草原面积0.12万亩。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342起。
从各类草原违法案件的发案数量看,违反禁牧休牧规定案件发案数量6216起,占发案总数的75.8%,位居第一;非法开垦草原案件发案数量785起,占发案总数的9.6%,位居第二;非法征收征用使用草原案件发案数量512起,占发案总数的6.2%,位居第三;违反草畜平衡规定案件发案数量344起,占发案总数的4.2%,位居第四。其中违法草畜平衡规定案件发案数量比上年明显减少,减少了72.7%。
从破坏草原面积看,非法征收征用使用草原、非法开垦草原和非法临时占用草原三类案件共破坏草原11.28万亩。其中,非法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破坏草原面积5.79万亩,占被破坏草原总面积的50.5%,比上年增加了2.73万亩,增加了89.2%,明显上升;非法开垦破坏草原面积5.11万亩,占被破坏草原总面积的44.6%,比上年减少了2.60万亩,减少了33.7%,明显下降;非法临时占用破坏草原面积0.38万亩,占3.3%,比上年有所下降。
从各省区查处草原违法案件的数量看,内蒙古仍是查处草原违法案件力度最大、查处案件数量最多的省区,2018年共立案查处草原违法案件6332起,占全国立案查处案件总数的79.4%;四川全年立案查处草原违法案件396起,居全国第二;宁夏全年立案查处草原违法案件259起,居全国第三。
各类草原违法案件的变化情况和特点分析
2018年是落实机构改革任务和理顺草原行政管理体制的关键之年,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严厉打击破坏草原资源违法行为,深入开展草原普法宣传活动,大力营造依法保护草原的社会氛围,草原资源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年草原违法案件发案数量8199起,比上年减少5562起,减少了40.4%;对破坏草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加大,非法征收征用使用草原、非法开垦草原和非法临时占用草原三类案件破坏草原面积比上年有所减少。五年来,草原违法案件发案数量持续下降,尤其是2018年发案数量大幅下降,为历年来发案数量最少的一年。
非法开垦草原案件
变化情况:2018年,非法开垦草原案件发案数量比上年减少51起,减少了6.1%;非法开垦草原面积比上年减少2.60万亩,减少了33.7%。五年来,非法开垦草原案件发案数量不断下降,破坏草原面积持续减少。
特点分析:一是非法开垦草原案件发案数量和破坏草原面积连续五年不断下降,说明近年来严厉打击和及时查处此类案件的成效明显,从另一个侧面说明每年组织开展的草原普法宣传活动的效果开始显现,“破坏草原有罪”观念开始深入人心,依法保护草原的氛围逐步形成。二是此类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力度最大,全年查处非法开垦草原案件747起,向司法机关移送279起,占非法开垦草原案件数量的37.3%,占各类移送案件总数的81.6%。三是案件发生区域仍然比较集中,内蒙古、黑龙江、吉林、甘肃、新疆是此类案件的高发区,五省区非法开垦草原案件数量占全国同类案件的94.4%,非法开垦草原面积占全国同类案件破坏草原面积的98.6%。其中,内蒙古非法开垦草原案件数量最多,占全国的48.2%。四是非法开垦草原案件仍为破坏草原性质最严重的案件类型之一,仅次于非法征收征用使用草原案件,破坏草原面积占各类案件破坏草原总面积的44.6%。
非法征收征用使用草原案件和非法临时占用草原案件
变化情况:2018年,非法征收征用使用草原案件发案512起,比上年减少了59起,减少了10.3%;破坏草原面积5.79万亩,比上年增加2.73万亩,增加了89.2%。2018年,非法临时占用草原案件发案数量178起,比上年增加20起,增加了12.7%;破坏草原面积0.38万亩,比上年减少0.17万亩,减少了30.9%。
特点分析:一是对非法征收征用使用草原案件的查处力度继续加大。2018年各地共查处非法征收征用使用草原案件510起,虽然比上年减少了7.6%,但仍是自2012年草原司法解释颁布实施后查处该类案件数量较多的一年;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59起,比上年增加了78.8%,移送该类案件数量创下历史新高。二是一些非法征收征用使用草原案件查处困难。非法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主体多数为企业或组织,其中不乏大型国企、央企,非法征收征用使用草原面积巨大,数千亩甚至上万亩,多属当地政府通过各种优惠措施招商引资进入,与地方经济发展关联度高,查处此类案件容易受到较大的行政阻力。三是案情多样交织复杂,既有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行政违法违规问题,又有地类不清、一地多证等问题,还有地方出台的土地优惠政策和地方性规定等问题,同时由于有关法律和政策不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等原因,造成此类案件调查取证难、移交难、追究刑责更难,成为草原执法监督的难点。
违反禁牧休牧规定案件和违反草畜平衡规定案件
变化情况:2018年,违反禁牧休牧规定案件发案数量6216起,比上年减少4556起,减少了42.3%。2018年,违反草畜平衡规定案件发案数量344起,比上年减少了917起,减少了72.7%。
特点分析:一是这两类案件发案数量均呈现大幅度下降,其中违反草畜平衡规定案件发案数量比上年减少了近3/4。违反禁牧休牧规定案件仍居各类案件发案数量之首,占各类案件总数的75.8%。二是落实草原禁牧休牧制度成效明显。各地草原管理机构认真落实草原禁牧休牧制度,充分发挥草原管护员队伍的日常监督巡查作用,不断加大对违反禁牧休牧规定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其中内蒙古对违反禁牧休牧规定行为的查处力度最大,违反禁牧休牧规定的行为开始得到有效遏制,在前五年该类案件发案数量稳定下降的基础上,2018年实现大幅下降。
对策措施
启动草原修法立法工作,健全完善草原执法依据
启动《草原法》修订工作,尽快解决现有草原概念定义范围不清楚、行政处罚依据不充分、行政处罚偏轻、草原违法成本低,以及部分监管领域尚无监管和处罚的法律条款依据等问题,并严格草原征占用管理,健全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进一步适应新时代依法治草、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快修订《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切实强化草原征占用管理和监管,进一步规范草原征占用行为。
组织开展“绿卫2019”森林草原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草原违法犯罪行为
坚持把查处违法案件作为草原执法监督的核心任务,以组织开展“绿卫2019”森林草原执法专项行动为抓手,始终保持打击破坏草原资源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重点打击非法开垦草原、非法占用使用草原、非法采集草原野生植物,特别是因矿产开发等工程建设造成草原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各种草原违法行为。切实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的沟通协调,不断完善草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共同打击破坏草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强化基层执法监管队伍建设,着力提升草原执法监督能力
各地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健全完善草原管理体制,壮大林草部门的草原管理力量,确保在地方林草机构改革后草原执法监督工作得到加强和规范。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着力强化基层草原管理机构和执法监管队伍建设,积极做好草原基层站所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争取,加大草原基层站所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高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稳定基层干部队伍,尽快扭转当前草原执法基础薄弱、执法手段落后、执法人员缺乏的局面。加强草原执法培训,始终把加强培训作为提高草原执法人员素质的重要途径,不断强化业务技能培训,提升草原执法人员的履职尽责能力。切实加强草原管护员队伍建设,创新聘用和管理方式,加快建立与草原管护工作实际需要相适应的草原管护员队伍,不断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和执法监督能力。
强化草原普法宣传,营造草原执法工作氛围
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不断创新普法宣传方式,把普法融入草原行政、监督执法和服务管理的各环节、全过程。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月”“送法上门”“送法入户”等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各界、各级党政机关、厂矿企业、基层干部和广大农牧民宣传草原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宣传覆盖面,提高全民遵法守法意识。推动设立“6·18草原保护日”,促进全社会重视草原生态保护,敬畏草原法律法规。加强生态道德教育宣传,努力形成爱草、护草、育草的社会风尚,为草原执法监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