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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国有企业党组织建设与公司治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2015年8月24日)指出,“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守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新时期,如何完善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的途径,以及如何将党的领导融入现代化的公司治理体系中,一直是企业界和学术界讨论的焦点问题,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不容回避的问题。

“坚持党的领导”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是建立中国特色公司治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的重要保证。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在改革进程中不断加强和改进企业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有力地促进了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实现了从政府管控到企业治理,再到现代公司治理的转变。当前,多数国有企业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方式,实现了公司治理结构与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结合,完善了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和工作机制,融洽了党委班子与董事会、经理层之间的关系。但从现实情况看,国有企业党组织建设与公司治理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如党组织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关系还未理顺、思想政治教育与监督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的企业家精神还未有效激发、党员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不高等。

因此,对于新时期完善国有企业党组织建设与公司治理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完善党委参与公司治理的顶层设计。

加强党的领导与党组织建设,是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组织保障。新时期,国有企业加强党组织建设与公司治理顶层设计,可将党委有效融入公司治理“三会一层”各环节,明确和落实党委(党组)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与职责。国有企业改革应深刻认识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与公司法人治理的优势,充分发挥党委(党组)的政治核心作用、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

在保证董事会独立和决策科学的前提下,通过法定程序将党委委员作为内部董事纳入董事会,由党委(党组)书记兼任董事长,党委代表组织从政治的角度参与董事会决策,确保决策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监事会主席可由纪委书记兼任,形成以股东代表、党委代表、普通员工、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事会,从决策制定与执行、公司财务、人员任免、员工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监督;在经理人的选聘过程中,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董事会对经理的选聘权,经理对副经理的提请聘任解聘权,经理班子中的优秀党员则可依照有关程序纳入党委会。

第二,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与监督。

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是要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国有企业得到有效贯彻执行,提升企业治理的软实力。发展混合所有制、并购重组、整体上市、资产与运营分离等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方式,在改革过程中公司治理结构与党员职工流动变化大,首先应动态调整和完善党组织设置,建立高层党委(党组)和基层党支部,积极将优秀员工吸纳入党组织,在企业内部实现组织的全覆盖;其次,要正常开展党组织活动,将组织生活会和“三会一课”与企业经营生产有机结合,使组织成为团结群众的核心、教育党员的学校、攻坚克难的堡垒;第三,党组织活动要在提升党员素质、提高员工满意度和经营管理绩效等方面有成效,归根结底要在贯彻落实党委(党组)决定和董事会决策,促进企业改革发展方面见实效。

国有企业的内部监督主要来自以党内监督为主的党组织纪律监督,以及以财务监督为主的监事会监督。有效的监督是国有企业党组织领导作用的体现,也是监事会履行监督责任的必然要求,两者的有机统一将切实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性。在纪律监督方面,纪委要承担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对国有企业关键岗位、重要人员特别是“一把手”履职情况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建立健全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监督部门专责监督,党建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职工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在监事会监督方面,建立以监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结构,将监事会置于董事会和经理层之上,监事会直接向国资委、党委和职工代表大会负责,不受董事、经理的制约。

第三,激发企业家精神并提高治理能力。

国有企业领导者党员的“身份认同”要求其既要承担经济责任,又要履行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培养并形成服务党、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创新与改革精神。国有企业家应该以身作则,树立奉公守法守纪、清正廉洁自律的党员干部形象,弘扬企业家的创新精神与担当精神。

国有企业家公司治理能力的提高,需要从建立契约化的管理机制和完善选拔激励机制两方面入手。首先,契约化的管理机制要求国有企业家在履行经营管理职能的同时,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这必须通过契约的方式规定企业家的权利与责任。契约精神是对弱者的一种保障,当企业家违反契约或努力不够而对企业造成损失时,可依据契约进行惩罚;当企业未履行契约给予企业家相应权利时,企业家的合法权利应该根据契约得到保护。其次,建立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家培养选拔机制和激励机制。党组织负责对国有企业家进行政治审核、执行监督,而经营能力则交由市场评价,对企业家实行市场化的薪酬水平,打破国有企业旱涝保收的“铁饭碗”,给予与市场化激励机制相容的薪酬待遇,做到激励与约束平衡。同时,以正确的舆论宣传为抓手,对国有企业家的管理创新、组织创新、商业模式创新进行广泛展示与宣传,为国有企业家精神培育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使培养兼备党性原则、创新精神与现代治理能力的企业家成为国有企业党建与改革的重要内容。

第四,健全党员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机制。

国有企业党员职工不仅是企业专用性人力资本的提供者,也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之一,这是由国有企业性质所决定的。因此,国有企业党员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具有必要性与正当性。党员职工参与公司治理不仅能够使员工的人力资本投资得到更好的保护,还能够从一定程度上避免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缺位”,缓解国有企业的“内部人控制”。员工参与公司治理不仅能够使员工与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还能激发员工的主人翁意识,提高国有企业改革活力与绩效。

党员职工参与公司治理要求企业采取措施加强员工的谈判地位,扩大员工决策权力的范围。一方面要从制度上创新基层党建工作,推行以人为本的党组织建设与工作模式,充分激发基层员工,尤其是党员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和主人翁意识,发挥好党员职工在国企改革与治理中的主力军作用。可借鉴德国共同决策机制,使员工通过职代会选举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以此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党员职工参与决策和监督,不仅能让员工感受到自己的意见得到公司高层的尊重,还可利用员工的信息优势以及信息传导功能,提高决策水平和决策的有效性。

另一方面,要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使员工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捆绑,进一步增强员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意识和积极性,切实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

[责任编辑:潘旺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