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购房日益普遍折射的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深刻变迁。在住房市场提供有效供给、家庭资金满足购买需求的宏观背景下,女性购房的普遍化反映了中国家庭在居住安排、夫妻关系、婚姻观念和生活方式方面的深刻变迁。首先,代际间的居住安排倾向于分户独立。在中国传统的男娶女嫁和“从夫居”婚姻居住模式下,婚房一般由男方特别是男方家长所准备,女性出嫁离开娘家、嫁入夫家,住在夫家准备的婚房中,生儿育女、赡养公婆,也许从此在这里度过一生。这种传统居住模式一方面被迁移流动行为的常态化所打破,年轻人不再因父母在而不远游,远游已成为接受更高层次的教育和寻找更好就业机会的必经之路。离开父母的年轻人结婚成家,往往在不同的城市甚至不同的国度独立居住,同在一个地区的也不再与父母同住在一个屋檐下。另一方面,日渐发达的住房市场和逐步提升的家庭经济水平提供了代际间独立居住的可能性,生活方式的差异也使得父辈与子辈两代人均更倾向于各自独立居住。分户和立户水平的提升,增加了居民住房需求量,家庭购房行为不仅普遍而且频繁。
其次,妻子与丈夫一起共同掌握包括购买住房在内的家庭重大事务的话语权和决策权。传统的家庭夫妻关系体现为“男主外、女主内”,女性在经济上依赖男性,虽然被俗称为“屋里人”,主要从事家务劳动,但居住何处、购买何屋却做不了主,往往需要听从丈夫或公婆的意见。新中国成立之后,“妇女能顶半边天”的口号呼唤女性走出家门,与男性一样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受教育程度不断提高,广泛参与社会劳动,具有独立的工作和收入,在家庭中的话语权随之增加。家庭重大事务由夫妻共同协商决定,已成为绝大多数现代家庭的特征。购房作为一种家庭行为,在家庭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都可能面临买房需求,无论是因夫妻新婚而购置婚房,因子女出生、就学而改善住房、寻找学区房,因退休而考虑养老房,购买住房如同购买其他消费品一样,重复发生。中国以个人为单位而非以家庭为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及以个人名义办理的住房贷款制度,决定了夫妻双方均有购买住房的可能性。家庭购买多套住房时,需要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已有贷款情况和收入或还款能力,以妻子名义购房是家庭的理性选择之一。加之女性对于住房似乎具有天然偏好,往往愿意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到购房的选择和决策中,在购房过程中,妻子的意见不仅与丈夫的意见同等重要,有时甚至更具决定意义。
此外,对于未婚人群而言,购房行为也变得更加普遍。一方面,年轻人的婚姻观念和生活方式在飞速发展的社会中悄然变化。“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的传统婚姻观念更多出自父母长辈;对于年轻人而言,受教育年限的延长、工作和生活的压力,以及“爱情诚可贵、自由价更高”的观念,使其提前了离开父母家的年龄、推迟了进入婚姻的年龄,同时增加了婚前同居行为,婚前购置住房成为租房之外的更好选择和刚性需求。另一方面,住房属于特殊的消费品兼投资品,无论是出自父母的考虑,还是对于年轻人自身,即使未曾谈婚论嫁,在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尽早购置一套哪怕是面积较小的住房,也成为一种共识。住房不仅可以满足年轻人的居住需求,不再因租房而奔波烦恼,而且拥有住房增加了婚姻市场上谈判的砝码,更兼顾了投资需求,特别是在房价迅速上涨的时期,住房比货币更具保值增值功能,将来需要时以小换大也更为容易。基于上述共识,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加入购房者行列,其中不乏女性的身影。年轻的购房者中相当一部分是由父母资助房屋的首付,年轻人自己付月供;也有一小部分具有更高收入或可观报酬的年轻人无需父母资助,自己独立支付住房的首付和月供。在父母资助子女购房的情形中,由于长期普遍一孩政策的实施,相当比例的年轻人是独生子女,拥有家庭资源独享的优势,父母为自己的独生子女支付首付,并以其名义购房,这是年轻购房者中女性比例可观的一个原因。在年轻人独立购房的情形中,1999年开始的高校扩招为更多年轻人开启了进入大学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其中很大比例是女性,这些女性毕业后获得了不亚于其同龄男性的工作机会和收入报酬,与男性一样有能力买房并独立支付购房款,这是年轻女性购房比例较高的另一个原因。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教授、博导)
责编/潘丽莉 美编/杨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