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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因素阻碍了保障性住房供给

核心提示: 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出现,为很多中低收入者提供了良好的住房保障。由于我国保障性住房的制度不完善、住房单一、监管不到位、政府职能不明确、配套制度不科学等问题,阻碍了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工作,应有针对性地解决供给问题,还保障性住房制度一片“蓝天”。

【摘要】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出现,为很多中低收入者提供了良好的住房保障。由于我国保障性住房的制度不完善、住房单一、监管不到位、政府职能不明确、配套制度不科学等问题,阻碍了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工作,应有针对性地解决供给问题,还保障性住房制度一片“蓝天”。

【关键词】保障性 住房制度 供给问题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改善居民住房环境的重要作用,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住房保障制度是为满足基本住房要求的安排,同时也是当代房地产调控的核心内容。

我国保障性住房存在法律缺失、监管不到位、职能不明确、制度不科学的问题

首先,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相关法律存在缺失。从现实情况来看,保障性住房的立法还存在问题。一方面,缺少立法支撑。虽然已经有法律对社会经济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住房权”不在宪法内。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法律。另一方面,没有专门的《住房保障法》界定保障性住房的供给问题。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就已经开始关注住房保障问题,在经济的推动下,住房供给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更多的是依靠法规与政策文件执行,缺少内容全面、高效的《住房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支撑。

其次,住房形式单一,监管不到位。保障性住房由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与公共租赁房构成,形式比较单一,缺少创新能力。我国保障性住房属于相互独立的状态,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与其他政策性住房都是相互独立的,由于缺少统一部署,所以政策实施缺少针对性与有效性。其中,经济适用房是最早推出的保障性住房形式,但在推出机制与监管过程中存在较多问题。开发单位在审核购买条件时会采用两种方式:第一,严格审核并监管购房资质;第二,不监督。开发单位严格审核申请者身份后,满足条件的人员能享受福利,但开发单位需要付出更多的监督成本;如果开发单位不审核申请者身份,就能节省成本,当然企业就会面对舆论与政府惩罚等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很多开发商以利益优先为原则,忽略了保障性住房的福利性质,通过售卖保障性住房以获得利益。

再次,政府职能不明确。纯粹的市场主导并不是资源分配的最佳选择,适当的政府干预能有效减少过分市场化带来的资源浪费与盲目投资,它能帮助整个社会维持公平正义。落实住房保障责任是当代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工作,但过度关注住房商业化,不仅给经济建设带来了很多不利影响,也对保障性住房发展产生了冲击。有些地方政府把土地交给开发商进行商品房建设,没有做好保障性住房的持续规划,使保障性住房在建设时存在质量不佳或者资源不足等问题。此外,国内保障性住房更多的是通过城乡建设部与住房部统一监管、规划,但运行时会牵涉到土地、金融、司法、立法、财政、社会保障等多个部门,难以统一协调。

最后,配套制度不科学。国内的保障性住房相关配套制度不科学,进而引发问题。第一,资金来源问题。除了住房公积金,还未形成统一的金融政策支撑保障性住房供给。第二,土地供应问题。目前,保障性住房在建设用地上存在以下问题:土地供应的行政色彩较浓;土地法律制度相对落后;缺少长效、持续的土地供应制度,很难长期保障土地资源。第三,房建监管缺失,具体体现在布局验收、工程质量与制度规划上。

优化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法律,打造全方位、多渠道的住房保障方式

为了落实住房保障目标,必须用法律的方式规范住房保障职能机构的工作程序、责任与设置;个人、企业、国家等主体间的义务与权利;住房保障给付的调整;投资运营和住房保障管理内容。通过政策法律,从微观上确保住房标准、对象、水平与资金来源,以及奖惩制度等,以此区分专门机构、地方与中央的权责,这样既能提高政策法规的可操作性,还能避免推诿,达到权责分明、提高效率的目的。首先,以宪法作为依据,认真规划与完善保障性住房方面的法律;在适当保障的基础上,了解清楚保障对象的需求,从根本上满足当代保障性住房的现实要求;以动态调整为原则,协调社会关系。其次,可考虑从宪法的层面确保居民住宅权。事实上,很多发达国家都将住宅权纳入了宪法,虽然宪法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障、人权与财产权,但缺少对城市中低收入者住房保障与住宅权的规定。因此,必须优化法律法规。

打造全方位、多渠道的住房保障方式。在清楚住房保障责任的基础上,允许地方政府结合实情自主选择,对于住房价格偏高、供求不均的地方,政府应该为居民安排廉租房,在住房价格低、供求关系均衡的地方,通过货币补贴的形式让公民自主选择。除此之外,还可以利用低价租赁、销售等方式,为低收入者提供更好的保障。一方面,使用多方位、多渠道的住房保障方式,优化住房保障制度,如:长期使用住房贷款担保、税收优惠的方式,改善居民支付能力;使用先租后售经济适用房、租赁房的形式,扩充保障性住房范围。另一方面,大力推广中小户型的低价房。保障性住房不仅要做好数量调控,还需要调整住房档次与比例,中国是人多地少的国度,面对城市建设与经济发展压力,必须在以人为本的原则下,将保障居民住房、节省资源放在第一位。

增强政府职能,做好配套制度的建设

增强政府职能,优化主管机构。首先,清楚政府职能与定位。以社会保障法等法律为基础界定保障性住房的责任主体与地位,将政府对住房权的职能保护从政策上升到法律。其次,通过立法让政府形成分工管理、协作运行的体系。中央政府拟定住房建设目标,确定保障性住房供给的发展体系。地方政府要做好供应工作,避免土地商业化对保障性住房供应带来的影响,并且严格按照国家要求规划土地任务;通过建立问责制度,把保障性住房相关内容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中。住建部作为目前主管住房供给、建设、监管与分配的部门,它包含了住房保障的一切职能,也是推进保障性住房的核心力量。

做好配套制度的建设。一是增加资金支持。加大来自政府的财政扶持。创新扶持方式,形成专项的住房保障金,将地方政府的土地收益放到专项资金内,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管,以此激发专项资金价值。同时,拓展住房公积金缴纳范围与数额,提高存款利率,做好公积金监管工作;吸收更多的社会融资,通过政策性金融,优化金融机构的业务服务范围与贷款政策。二是优化土地供应制度。在立法上,始终以公平、人权为准则,将住房权纳入《土地管理法》中,通过法律的方式展现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的区别,让土地供应者优先考虑保障性住房需求。在土地供应上,调整用地分类,将住房保障纳入建设用地范围,以此扩充公益用地范围,把公益用地放到优先位置,做好住房规划与质量建设工作。

(作者为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①万永彬:《制度变迁理论视阈下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研究》,《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②魏益华、鲍峰:《推进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的对策》,《经济纵横》,2014年第4期。

③张家颖、王维、于彩霞:《关于保障性住房供给政策和路径的研究》,《山东工业技术》,2018年第22期。

责编/潘丽莉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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