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特别是幼儿对事情经过的陈述是否符合其年龄特点、认知水平和表达能力是判断的核心,只要被害人的基本情况是其有能力认知和表达,并且是经过合法程序收集的,应当认定其陈述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
● 询问未成年人应遵守减述原则,也被称为“一次询问原则”,即尽可能减少询问儿童的次数,最理想的状况是在一次询问中获得所需要的信息。
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在京举办第二十期“案例大讲坛”,主题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少年司法制度创新。据了解,这是“案例大讲坛”首次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主题。研讨涉及10个问题,其中包括如何把握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构造和被害主体均具有特殊性。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应当根据案件特点进行相应调整,以抗击该类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向燕在接受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专访时说。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多为“一对一”言词证据
据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江继海介绍,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形势较为严峻。以猥亵儿童犯罪为例,据统计,近十年来,猥亵儿童犯罪人数大幅增长,犯罪案件数从2004年的1320件增加到2018年的3567件,2018年比2004年增长了171.29%,2019年上半年审结1808件,同比上升37.39%。
证据是定罪处罚的关键。“通过研究发现,针对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有个别案件判处刑罚偏轻,主要是未成年被害人证言证据反复,不好把握认定。”江继海说。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杜国强介绍,强奸、猥亵等性侵案件,历来因犯罪过程隐蔽、发案不及时,物证不能及时提取导致证据类型较为单一,多为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等“一对一”的言词证据。特别是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因被害人大多年幼,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有限,往往不能对所受性侵行为进行准确、全面的理解和完整、清晰的表述。
向燕举例说,“被害人是否在第一时间揭发犯罪或报警、验伤”,在性侵犯罪中往往被视为评价被害人陈述真实性的因素。然而,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中,由于儿童不理解性侵行为的意义,且常常受到性侵者的威胁、欺骗,揭发迟延的现象很突出,但这并不意味着儿童的陈述是虚假的。
“此外,儿童尤其是年幼的儿童会省略掉他们认为不重要的事件,有相对较差的时间观念,并很难用成人的语言去表述差别,导致儿童的陈述通常比较概括,缺乏细节,前后陈述可能出现矛盾。”向燕说,对于成人案件而言,这些都是否定被害人陈述真实性的因素,但并不能照搬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
证据审查,需兼顾证据正向证实和反向证伪
“相比强奸案件,猥亵案件由于缺乏物证或者其他证据,在证据方面问题更为突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教授何挺说,以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有三个方面是比较重要的:第一,重在审查未成年被害人陈述收集的过程,比如是否受到其他不当因素的影响;第二,被害人陈述中的一些细节能否和其他一些客观情况或者证据相一致,有没有一些矛盾或者与常理不符的情况;第三,由于证据本身的缺乏,更多的要围绕被害人陈述组织全案的证据。
杜国强提出,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审查,更需兼顾证据正向的证实和反向的证伪。在具体审查时,应当注意把握好四个方面:认真审查案件的发案、破案经过是否自然,慎重判断被害人陈述的客观真实性,仔细分析供证关系,充分考察间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印证作用。
如何判断被害人陈述的客观真实性?杜国强认为,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特别是幼儿对事情经过的陈述是否符合其年龄特点、认知水平和表达能力是判断的核心,哪怕其陈述不尽完整或者多次表述细节上有所差异,只要被害人的基本情况是其有能力认知和表达,并且是经过合法程序收集的,应当认定其陈述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
杜国强介绍,通常情况下,如果被告人供认犯罪,供证之间存在性侵这一主要事实能够相印证,在多次性侵情况下即使供证之间对实施的时间、地点、次数等具体细节不能一一对应,也不影响对整体事实的认定。而在被告人先供认犯罪又翻供的情况下,需要重点审查被告人翻供的理由是否合理,否认犯罪的理由是否充分,或者有理由有证据支持。
“要充分考察间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印证作用。”杜国强说,如被告人是否有性侵犯罪前科,案发前后与被害人接触的情况,被告人是否有异常表现,是否存在不能解释的证据、疑点和反证等。如果间接证据对被害人陈述能起补强作用,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即使被告人拒不供认,亦不影响事实的认定。
有必要建立一套性侵儿童案件证据处理规则
何挺介绍,北师大刑科院近期计划就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和程序问题开展系统性研究,包括性侵未成年案件是不是应该有些特殊的证据规则,比如是否可以考虑如果犯罪嫌疑人之前曾经有过同样的行为并被认定,就可以将之前的行为作为入罪的证据,作为品格证据规则的例外。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未成年人审判庭)副庭长秦硕建议,应重视首次供述或者首次陈述的重要性。比如非常有必要推进“一站式”取证,包括公、检、法、民政、医疗机构等如何能在第一次对被害人取证过程中,让他完整地回忆复述事件,及时处理伤情。
江继海也认为,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调查取证,应采取“一站式调查取证”模式,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要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名誉、隐私的保护,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同时,非常有必要建立一套对于性侵儿童案件的间接证据、辅助证据处理规则。
“询问未成年人需要实现保护儿童利益与发现真实两大价值的平衡。”向燕说,询问未成年人应遵守减述原则,也被称为“一次询问原则”,即尽可能减少询问儿童的次数,最理想的状况是在一次询问中获得所需要的信息。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司法程序中的多次询问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引发心理创伤,同时也避免多次询问可能造成的各个陈述前后不一致,削弱陈述的证明力。
在向燕看来,我国很多地方检察院正在试点的“一站式询问程序”,也是朝着询问专业化方向的有益探索。“一站式询问”结合了检察官的法律优势和心理学家的专业技能,对实现规范询问和及时取证具有积极意义,但在程序设计和具体实施方面仍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