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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社会秩序重建的困境 及对策

核心提示: 历史地看,中国是一个规范严谨的国度。但是,进入社会转型时期,各种不守规则的现象日益凸显。社会转型意味着社会秩序重建;社会秩序重建,意味着人们要遵循与以前不同的行为规范。新旧两种社会规范交织在一起,或使人无所适从,或有人趁机寻找缝隙、谋取私利。因此,应树立法律权威,重塑伦理道德,通过秩序重建,顺利度过社会转型阵痛期。

【摘要】历史地看,中国是一个规范严谨的国度。但是,进入社会转型时期,各种不守规则的现象日益凸显。社会转型意味着社会秩序重建;社会秩序重建,意味着人们要遵循与以前不同的行为规范。新旧两种社会规范交织在一起,或使人无所适从,或有人趁机寻找缝隙、谋取私利。因此,应树立法律权威,重塑伦理道德,通过秩序重建,顺利度过社会转型阵痛期。

【关键词】社会规范  社会秩序重建  社会失范  法治与德治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在新旧社会规范交替的过程中,人们或无所适从,或寻找缝隙、谋取私利

万物运行,皆服从自然法则;社会互动,皆有社会规范制约。规则,是指约束与指导人们社会行为的准则和法度。人们的社会互动得以进行,社会秩序得以维系,社会文化得以延续,都有赖于社会规则(规范)对社会成员行为的约束和指导。

社会秩序一直是社会学研究的核心议题。人类社会的秩序何以产生、如何发展、怎样变化,是社会学研究关注的重点领域。衡量社会秩序的一个标志就是,在某种社会情景中,某个人的社会行为是可以预期的,这种预期越可靠、越稳定,社会秩序就越良好。人们的社会行为之所以可以预测,是因为我们相信他们会遵循社会规范。因此,形成良好社会秩序的前提是,大多数社会成员认同、遵守社会规范,而且这种规范是稳定的。

到了社会转型时期,情况发生了变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经历了四十多年的高速发展之后,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不同学科对这一巨变有着不同的解读。政治学看到的也许是政治体制的改革,经济学看到的也许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法学看到的也许是法律权威的树立和法治建设的推进。社会学看到的却是社会秩序的重建。更进一步地说,是社会规范的转变。

所谓社会秩序的重建,是指用一套全新的社会规范取代旧的社会规范。在这一过程中,必定会出现这样的现象:新的社会规范尚未建立或尚未完善,还不为人所熟悉,还不具有约束与指导人们社会行为的功能;与此同时,旧的社会规范开始失去约束与指导人们社会行为的功能。简单地说,在新旧社会规范交替的过程中,新旧两种社会规范都不具备约束与指导人们社会行为的效力。在这一过程中,人们或无所适从,或寻找缝隙、谋取私利,社会处在“失范”状态。当代中国社会就处在这样的“失范”状态之中,新旧两种社会规范处在激烈的冲突之中。

笔者接触过许多来自社会现实中的具体司法案例,从中可以清晰地看到新旧规范的冲突,以及社会失范的现状。例如,在农村社会,儿女不孝敬父母的情况越来越多。为什么?从旧的规范来说,不孝行为会受到道德、舆论的谴责,严重时还会有乡村长老出面制裁;但现实情况是,“长老权威”“乡绅治理”早已没有了生存土壤,乡村精英外流,谴责不孝行为的社会舆论已不存在。从新的规范来看,一些极端的行为已经构成“遗弃老人罪”,但由于我国农村的法治环境还不完善,“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内部的违法行为很难被追究法律责任。

中国规范:几千年的“大传统”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小传统”

中国是个讲规则的国度吗?答案无疑是肯定的。中国是一个非常讲规则的国度,传统中国被称为“礼仪之邦”,礼仪即为规则,小到吃饭穿衣、婚丧嫁娶,大到治国理政、安邦济民,无一不遵循规则,处处皆有规范。那么,在当代中国,约束中国人行为的规范是什么?答案也很明确:法律。我们曾经有“中国规范”,现在“规范中国”的法律也很明确,那为什么我们仍然能感受到各种社会秩序的乱象呢?问题就出在“中国规范”与“规范中国”的衔接上,即中国既有的传统规范与当前正在建立的现代规范的衔接、更替上。这一过程,不是简单的社会规范的转换,而是一个社会秩序重建的过程。

社会秩序重建,意味着人们要遵循与以前不同的行为规范。新旧两种社会规范的差异越大,社会秩序重建的难度也就越大。所谓社会转型,就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换的过程。这里我们将传统社会中的“传统”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中国社会几千年沿袭下来的思想、价值观念、道德、风俗等,不妨将其称之为“大传统”;另一个就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所形成的社会结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我们不妨将其称之为“小传统”。

毫无疑问,儒家思想在很长的历史时期里一直占据统治地位。如果我们打开历史的长镜头,观察一下儒家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就会发现,孔子所处的春秋时代“礼崩乐坏”,孔子终其一生的社会理想就是“克己复礼”,也就是要重建社会秩序。乃至于香港中文大学的张德胜教授,将儒家思想的核心归结为“秩序情结”。

“大传统”的中国社会是一个以“礼治”为主导、以“法制”为辅助的治理结构,“法制”服从于“礼治”、服务于“礼治”,即所谓“德主刑辅”。这里所谓的“礼治”,是指以儒家学说为核心、以“差别对待”为原则的一整套规则、理念和制度;而“法制”则是以国家名义颁发的一整套法规、律令。“礼治”的社会治理理念与“法制”的社会治理手段相结合,就是“大传统”中国社会治理结构的主要特征。

对于“小传统”的中国社会结构,有学者用“单位制”概括,有学者用“总体性社会”阐述,有学者用“准军事化社会”描述,也有学者用“全能主义结构”说明。综合而论,这是一个整合度极高的社会,所有社会成员都被安排在一定的位置上,所有的社会资源都集中在党政系统,整个社会采用层级方式,每一个下层对其上层负责,每一个“单位”的权力集中在一个或少数几个人的手中。当然,这种社会治理结构不是“法治”社会。

“大传统”社会治理结构是“德主刑辅”,维系社会秩序的社会规范主要是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辅之以刑罚。这种治理结构实施的社会基础是“熟人社会”,即人们彼此相互熟悉,知根知底。只有在这样的“熟人社会”,才能形成有效的社会舆论,从而对人们的社会行为形成强有力的制约。“小传统”社会治理结构是“单位”,社会资源的分配权力相对集中,与此同时,兼有“熟人社会”的特征。

进入社会转型期后,“熟人社会”变成了“陌生人社会”,“大传统”社会中维系社会秩序的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社会舆论等,失去了产生约束力的社会土壤;“小传统”社会中维系社会秩序的“单位制”已经解体,也失去了约束、指导人们社会行为的效力。现在,约束与指导人们社会行为、调节人们社会关系的主要是法律,而法律的权威并未真正树立起来。这就是社会秩序重建面临的困境,也是产生“社会失范”的根本原因。

规范中国:树立法律权威,重建社会秩序与规范

社会秩序重建的过程虽然困难重重、乱象丛生,但这是一个阵痛的过程,也是一个涅槃的过程。度过这一阵痛期,就会迎来一个崭新的社会秩序。那么,怎样顺利度过阵痛期呢?

美国学者泰勒(Tom R. Tyler)曾经运用实证的方法研究了法律合法性问题,他的结论是:法律的合法性对人们是否服从法律有着独立的影响 。也就是说,只有当人们认可法律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时,才会遵守法律,法律才具有权威。所谓合法性(Legitimacy,亦称正当性),是指人们对法律、规则、制度的一种态度,是对有关规则的产生或者有关规则制定者及其权威的判断。正如美国学者弗里德曼所指出的那样:“合法性表示一种态度,在其他情况相等的情况下,这个态度影响人们的举动,人们遵守合法的法律。”

然而,法律并不因为它是一纸条令就自然地获得合法性。美国霍姆斯大法官说过:“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这里所说的“逻辑”与“经验”,指的是决定法律是否有生命力的不在于法律条文如何在逻辑上无懈可击、清晰明了、与某种理念相符合,而在于这样的法律条文是否与社会实践相适应、与经验事实相吻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曾经分析过我国法治建设面对的主要问题,认为 “有的法律法规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解决实际问题有效性不足,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很显然,没有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的法律,不可能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与遵守;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的法律,使得实践变得障碍重重。

问题开始变得清晰起来,法律作为当代中国社会的主要规范,也是社会秩序重建的主要规范,要发挥应有的功能,要解决的问题有以下三个。

第一,法律合法性(正当性)问题。我国的法治建设不是简单地移植西方的法律体系,而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我国的法治建设不是与中国历史脱节的“另起炉灶”,而是在观照中国“大传统”文化与“小传统”文化的基础上,结合当代中国的国情与国际准则,建立起的一套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体系。

第二,法律实践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被认真、严格实施的法律才是有生命力的法律。在长时间服从法律的过程中,法律这个本来外在于个体的社会规范,逐渐转化为个体内在的行为准则,人人守法、事事遵法蔚然成风。可以说,法律的权威是在认真、严格的法律实施中被树立起来的。

第三,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问题。法律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主要社会规范,它的特点是“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所以说,法律规定是“禁止性”的,而不是“倡导性”的。与之可以互补的就是伦理道德,它既有“禁止性”的,也有“倡导性的”,即鼓励人们的美德行为。这个“德”,既来自于“大传统”的“仁义礼智信”的美德,也来自于“小传统”的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美德。我们的任务就是在传承这两种美德的基础上,建立符合当代中国国情的德治。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方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导)

【参考文献】

①郭星华、刘朔:《社会秩序的恢复与重建》,《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5期。

②张德胜:《儒家伦理与秩序情结》,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

③朱苏力:《送法下乡》,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④[美]弗里德曼著,李琼英、林欣译:《法律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责编/孙渴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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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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