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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意识的伦理底线

人类社会须臾离不开规则。中国古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规则是处理人与人、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规则有很多种不同的形态。按照规则是否人为制定并且诉诸文字,我们可以把规则分为成文规则和不成文规则。根据规则是否向外界公开,我们可以把规则分为显规则和潜规则。法律是最重要、最常见的一种成文规则和显规则,伦理道德则往往是不成文的显规则。

规则意识是指人们在特定的环境下遵守共同体或社会组织的各类规则(尤其是法律以外的规则)的意识。在公共领域,人们的规则意识不仅意味着要遵守法律、政策和官方倡导的意识形态等政治规则,还要遵守社会上流行的伦理道德。通常情况下,遵守规则往往是分享同一规则的人们所预期的。不按规则行事、不按套路出牌的人往往会被认为是规则的破坏者而受到不同形式的惩罚。

法律、公共政策、官方意识形态是由掌握公共权力的人通过一定的程序或方式制定的。这些官方制定的规则对一个国家内的所有人都具有法律或制度的约束力。除了官方制定的规则以外,民间也有许多规则,发挥着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有些时候,人们在面临社会纠纷时不选择官方制定的法律,而是选择民间规则(有学者称之为“民间法”)。

有些民间规则是成文的、人为制定的。例如,企业往往会制定明确的成文规则。私人组织制定的规则可能偏袒本组织成员而不公平对待组织外部的成员,未必符合正义原则和官方规则。还有些民间规则是在现实中逐渐形成并且被社会成员广泛认可的不成文规则。这种被人们普遍接受的不成文规则虽然没有国家的暴力机器作为后盾,但是由于其广受认可而在实际生活中具有很强的约束力。

在人们普遍认可的民间规则中,元规则具有最重要的地位。元规则是一切其他规则(包括成文法在内)的规则。在中国古代的话语中,“天理”“天道”就是元规则。违背“天理”(或“天道”)的规则往往会被视为不正义的规则而遭到抵制。政府一旦制定或执行违背“天理”的规则就可能损害自身的合法性。

规则的产生过程可能影响其公平性。理想情况下,受规则影响的每个人都参与制定的、且全体一致同意的规则是最好的规则。但是,人类社会中的大多数成文规则和不成文规则并非是全体成员参与制定的。由于社会成员在大多数时候难以形成全体一致的共识,因此,在民主制下,少数服从多数成为立法活动和公共政策制定的重要原则。许多不成文规则是人们在实践中逐渐约定俗成的。

规则多种多样,有好有坏,但是优良的规则应该符合以下标准。

第一,优良的规则应该是大多数社会成员自愿接受并遵守的。正义的规则应该代表广泛的民意或符合社会的长远利益。全体社会成员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通过公平的程序所制定的规则,最有可能接近正义原则。

第二,优良的规则应该是公开的。潜规则往往是以牺牲正式规则乃至社会正义为代价的。优良的规则可以是不成文的,但必须是公开的。只有全体成员都知晓规则、监督规则,规则才有可能接近正义。规则的公开还有利于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减少执行过程中的偏离现象,有利于人们根据实际效果进行及时修订。

第三,优良的规则应该是尊重人道和公民权利的。在现代民主机制中,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本身也应该受到限制,应该以不违反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为前提。我们既要反对少数人的专制,也应该警惕多数人的暴政。优良的规则不是简单地按照大多数人的意志制定的,而是在充分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尊重人道主义原则基础上达成的最大共识。优良的规则不仅要尊重共同体内部成员的权益,还要兼顾共同体之外其他人的正当权益。

我们需要公平的规则,以及遵守公正规则的自觉意识。我们应该努力清除不正义的规则,制定合理公正的成文规则,珍视那些公正的不成文规则,守住道德底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每个人都必须养成遵守规则的意识,共同守护社会的公正。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责编/孙渴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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