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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新济贫法的“劣等处置”原则

“劣等处置”原则就是游手好闲者的状况不应明显好于收入最低层独立劳动者的状况。新济贫法的主要特点就是在“劣等处置”原则下实行“院内救济”。济贫院不是监狱,人们自愿进入,但新成员要经历种种艰苦磨难。

到了十九世纪,英国(不包括苏格兰,下同)济贫法受到多方面的批评,道德哲学家,经济学家如边沁、李嘉图和马尔萨斯等批评济贫法,社会舆论也呼吁对济贫法进行改革。

1832年,英国成立了一个皇家济贫法委员会,目的是对英格兰和威尔士济贫法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认真而充分的调查,并提出改革意见。社会思想家,后来被称为英国公共卫生之父的埃德温·查德威克作为委员会的一员,执笔起草委员会的调查报告。报告指出现行济贫法的一些弊端,但并不建议废除济贫法,而是提出在“劣等处置”原则下,改革济贫法的设想。

埃德温·查德威克在报告中说,应该得到普遍认可的首要而根本的原则是,游手好闲者的生存状况不应该明显的比最差的独立劳动者的状况更为称心如意。所有的证据都表明,贫困阶层的状况如果好于独立劳动者,独立劳动者的境况就会受到抑制。他们的勤奋精神将受到损害,他们的就业变得不再稳定,他们的工资将遭到缩减。他们将受到极为强烈的诱惑而离开不合意的劳动阶层而进入状况反而更好的贫困阶层。而当贫困阶层被安置于一个合适的,低于独立劳动者的位置时,则会出现相反的情况。每一个便士的授予,如果导致穷人阶层的状况比独立劳动者的状况变得更好,那就是对懒惰与恶习的奖赏。

概括而言,“劣等处置”原则就是游手好闲者的状况不应明显好于收入最低层独立劳动者的状况。事实上这种意思边沁和马尔萨斯早就表达过。边沁设想济贫院对接受救济的贫民进行强制劳动,以食品作为奖罚的工具,利用贫民对自由的渴望激发其劳动热情,且济贫院中的劳动条件要比自由雇工的条件差。马尔萨斯则强调把没有自立能力而陷于贫困看作是一种耻辱。这些想法都会导向“劣等处置”原则。

为了使“劣等处置”原则得到更好落实,埃德温·查德威克的报告提出“济贫院检验”方法,即停止一切户外救济,救济活动集中在济贫院。济贫院被设置成管理苛刻,人们没有自由,生活水平极其低下的场所,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济贫院内受助者生活状况确实低于院外独立劳动者,从而使济贫院令人生厌,让人望而生畏、望而却步。人们为了不去这样的地方受罪,就会选择通过自我独立劳动获得谋生的机会。这样就可以实现“劣等处置”原则。济贫院到底怎样可怕才可阻止人们进入的热情呢?报告提出一些建议,如将男人和女人分开;禁止外出或会客;禁止吸烟;强制从事体力劳动;对违规者进行监禁。总之,通过心理的威慑,基于羞辱和恐惧,迫使穷人自我拯救。

1834年,根据皇家济贫法调查委员会报告的基本主张起草的济贫法修正案出台,获得议会两院通过并得到国王批准。这便是英国历史上的新济贫法。

新济贫法的主要特点就是在“劣等处置”原则下实行“院内救济”。济贫院不是监狱,人们自愿进入,但新成员要经历种种艰苦磨难。例如,进入伯明翰联合济贫院,要经过在当地以“哭泣的拱道”著称的拱门。贫民欲进入济贫院,必须经过严格的财产审查及体检医生的检查。如果申请人有孩子或父母等家属,一旦接受救济,整个家庭将进入济贫院。进入济贫院后,家庭私有财产将被没收,但这项法规在执行上比较宽松,考虑到救济者可能离开救济院找到更有前途的工作,允许他保有自己的工具。院内贫民失去政治自由,选举权被剥夺,还要脱下原来在家中穿的衣服,换上济贫院的统一服装。在一些联合济贫院,未婚妈妈被迫穿上黄色长袍,表明她们的放荡,有些还被剪成平头,并不许戴帽子。济贫院的贫民被分为七种类型,每种类型的人被安置在不同的房间或者建筑里,丈夫与妻子,孩子与父母都被拆散。隔离是济贫院体制的一个特征。

“劣等处置”原则下的济贫院内,人们必须穿统一的制服,按时起床、吃饭、工作、睡觉,如同坐牢服刑。这些明显的人格侮辱与惩罚,意在刺激全体社会成员依靠自助摆脱贫困。这些做法引起了人们强烈的不满和谴责,如批判现实主义大作家狄更斯对济贫院更是口诛笔伐,今天我们对济贫院的了解,主要就是来自他的小说。但客观来说,新济贫法也取得一定的成效。

新济贫法多少实现了减少济贫税的目标。由于人们害怕进入济贫院,宁可接受低劣的条件到工厂去做工人,为工业资产阶级提供更多可供雇佣的自由劳动力的作用,促进了工业的发展。济贫院虽然制造了许多错误,犯了一些罪行,但也为许多没有其他服务机构存在的乡村提供医疗,为没有依靠的弱者提供了避难所,它甚至为无助者提供了比独立家庭更高水平的照料。许多年里,济贫院兼备学校、精神病院、医院和老人之家等功能,它还是无家可归者的最后避难所。而济贫院对儿童的教育,引领了国家对学校的资助,提高了贫穷儿童的适应能力。总之,济贫院是处于教区济贫和福利国家之间的过渡性制度,是机构关怀的第一次国家试验。

(作者系财税学者)

[责任编辑:焦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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