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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文化传播示范区建设的实践探索

核心提示: 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具体工作中,建设中华文化传播示范区是重要的路径之一。通过明确身份定位、践行多元治理理念、提供优质的文化产品与服务建设中华文化传播示范区,能够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弘扬提供重要的实践平台,推动文化创新发展。

【摘要】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具体工作中,建设中华文化传播示范区是重要的路径之一。通过明确身份定位、践行多元治理理念、提供优质的文化产品与服务建设中华文化传播示范区,能够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弘扬提供重要的实践平台,推动文化创新发展。

【关键词】中华文化 示范区建设 文化服务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中华文化传播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能够联合社会、市场和政府多方力量的资源整合共享平台,也是传承、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效载体。因此,将具有文化事业单位管理能力、市场运营主体资格和学术交流资源的中华文化传播示范区打造成公共文化管理的服务实体,对于推动文化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中华文化示范区是提供综合公共文化服务的平台

中华传统文化示范区应当是政府、社会、企业联合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多元共治平台,一般是由政府或社会公益组织发起,市场主体(企业或个人)参与建设的服务实体。机构内部一般设有市场运营主体(一般为股份制文化企业)、学术委员会、图书资料管理部门、主题研究机构等部门。通常示范区由文化事业单位和市场运营主体共同管理、运营:一方面利用现代企业管理方式提高运营效率,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另一方面,由文化事业单位总体把握示范区的战略方向,确保服务社会的公益性质。通过这种运营方式,示范区的主体职能主要有四大方面:

第一,地方文化产业的发展实体。主要负责示范区运营的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化运作。一是为投资主体回收资金,提高运营效率;二是能够充分发掘优秀传统文化的资源价值,激活地方文化市场,改变公众对传统文化的认知,提高公众的文化消费品位,刺激公众文化消费需求;三是促进区域文化资源的优化组合,将文化资源、科学技术和社会资本相融合,形成整体性的区域文化资源优势。

第二,社会文化导向的引导主体。示范区面向社会开放,一方面利用新媒体,如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移动端应用程序等发布文化资讯,吸引一般公众;另一方面,以传统媒体平台作为相关研究成果和文化知识传播的系统性、正式性渠道,例如成立文化出版企业,或者创办学术杂志,整合学术界研究力量助推优秀传统文化传播。通过多元传媒方阵,让示范区迅速掌握当下社会公众对于传统文化的认知态度、了解程度等方面的重要情况,进一步强化示范区作为社会文化引导主体的功能。

第三,传统文化学术交流的服务平台。除了对社会一般公众提供普及性文化服务之外,示范区还可以承担学术科研服务。一是承接、举办各级各类学术研究会议活动,促进传统文化学术研究交流;二是面向社会公开招标课题。通过科研项目招标形式为优秀传统文化研究提供学术支撑,引导相关学术科研活动的开展;三是设立专项奖金吸引高水平科研人员入驻园区从事传统文化相关的科研活动,通过项目资助等方式为传统文化整合优质科研资源与学术力量。

第四,社会文化治理的智库主体。示范区凭借其学术人才和学术资源整合能力,联合政府、高校建立协同型智库,针对文化治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发挥智库资政建言的作用。通过联合知名高校组建学术研究合作实体,由合作的高校派驻优秀研究人员开展相关研究工作,更好发挥示范区的社会效益。

中华文化示范区践行多元文化治理理念

我国的文化治理正处于由一元化的政府包揽型治理模式向政府主导下的多元化社会共治模式转变的过程中。但是由于客观原因,民间组织发展的相对滞后使得政府、市场、社会构成的多元治理模式短时间内无法形成,难以产生应有的社会效益。示范区作为综合社会文化服务载体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平台之一。具体而言,多元文化治理理念下的示范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实施政府、企业与社会的多元合作模式。中华传统文化传播示范区作为实体机构,具有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的多重优势,其运行主体至少包括:一是具有一定文化事业管理资质的管理主体(一般为全额或差额事业单位);二是具有市场运营能力的市场主体(文化企业);三是具有一定学术研究、评审能力的学术机构(传统文化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的学术组织)。这是因为:首先,具有公益性质的文化事业管理主体作为事业性单位担负着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非盈利责任,可以满足示范区作为文化服务平台的职责诉求。其次,负责运营的市场主体则担负着按照市场规律,开发文化资源、提供文化产品的职责,实现了示范区园区作为文化产品生产载体的市场价值。最后,以示范区园区为平台搭建学术委员会、研究院所、入驻学术机构等学术组织作为利益无涉的专业性机构提供独立学术服务和智力支持,为示范区的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开发、供给,提供了有效、强大的专业支撑。

公共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协同推进。示范区可以借助其文化事业单位与文化企业的双重属性将传统文化的公益属性和经济属性结合在一起,借助示范区的园区空间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在此基础之上,示范区设立的学术交流、社科研究机构作为提供知识服务的社会主体与作为文化公益事业发展主体的文化事业单位,以及作为市场主体的文化企业就形成了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多元共治的格局,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的同时,也发挥了社会文化引导的职能。

中华文化示范区提供丰富的传统文化产品

基于文化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示范区需要同时提供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公共文化产品及服务,以及具有私人物品属性的文化商品。基于这种模式,政府的公共责任、企业的市场化目标,以及社会组织的社会服务性功能在示范区这一平台上得以良好的实现。在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示范区可以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包括:一是传统文化知识传播:公益讲座(古典文学、传统礼俗知识、道德讲堂等)、传统文化技艺传授(青少年书法课、诵读经典、传统技艺学习等);二是优秀文化传统传承与文化自信建设:举办民俗活动(庙会、灯会、说书、节气活动等)、传统礼仪(入学礼、成人礼、结婚礼等);三是传统文化相关学术交流:学术论坛、辩论大赛、高校合作研修机构建设、港澳台地区交流基地;四是协助政府部门开展思政教育工作:党政干部传统文化培训学习、领导讲座培训等。

在文化产业发展方面,示范区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有:一是文化产品开发与供给,比如示范区文化纪念品、文化用品、示范区刊物、传统服饰;二是旅游景区,包括文化街、休闲区、景观区等;三是餐饮服务,涵盖餐厅、招待所、酒店等,提供中、高档次的旅游休闲相关服务,以及毗连示范区的周边大众消费档次餐饮住宿服务群;四是演艺产业,涉及示范区自主建设文艺演出团队,或以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方式,邀请文艺演出团体,开展演艺娱乐活动支撑示范区文化产业发展。

无偿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示范区的首要社会责任,有偿提供部分休闲娱乐性的文化商品和服务是示范区兼备的市场功能。示范区的市场功能要服务于示范区的社会责任,通过示范区的市场运营为其社会责任的履行提供经济支持,增强示范区运行的经济可持续性。

(作者为华中师范大学国家文化产业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贵州民族大学讲师)

【注:本文系2016年孔学堂招标课题“中华文化传播示范区建设研究——以孔学堂为例”(项目编号: kxtyb201604)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习近平:《从延续民族文化血脉中开拓前进,推进各种文明交流交融互学互鉴》,《人民日报》,2014年9月25日。

责编/孙垚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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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小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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