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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泛化思潮的危害及防范

【摘要】近年来,一股以绝对平等、“弱者正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思潮逐渐显现,即权利泛化思潮,其已在网络空间产生了较大影响力并波及现实社会。权利泛化思潮会对我国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社会秩序以及个人生活产生危害,需要高度重视、有效防范。

【关键词】权利泛化  社会思潮  “弱者正义”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权利泛化思潮已经出现在多个领域,成为一股不可小觑的社会思潮

权利泛化思潮并不存在一种独立的理论体系或思想体系。包容于权利泛化思潮中的思想观念,如“绝对平等”“众生平等”“弱者正义”等,都具有把社会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在主体、内容、实现方式等方面无限放大的倾向。权利泛化思潮早期兴起于西方社会争取性别平等、种族平等以及环境保护的社会运动中。在这些社会运动中,部分群体的诉求逐渐激进化、极端化,用自我意识取代社会意识,从而在权利保障层面出现了权利泛化思潮。权利泛化思潮通过网络空间影响我国社会,与部分群体的利益诉求相结合,从而成为一股不可小觑的社会思潮。

权利泛化思潮已经出现在多个领域,在部分地区部分行业也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具体而言,权利泛化思潮的表现形式有:

第一,权利类型的“自我化”。根据权利保障的一般理论,权利是由宪法和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宪法和法律创设或认可一项权利需要经过谨慎立宪或立法考量,考虑到权利主体本身的特性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承受能力。但有的社会群体的赋权过程有着极大的自我性,不论宪法或法律有无规定或是否作出相反规定,根据自我观念进行自行赋权,并以此作为权利行使的依据。还有的社会群体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范和司法案例作为自我赋权的依据,据此要求我国立法机关进行立法或修法活动。

第二,权利主体的“扩大化”。权利主体的范围、资格以及认定,均应当依据宪法和法律。有些权利的主体除法定性外,还具有特向性的特点,即只有具备特定身份、特定资格或者参与特定法律关系的主体才能够成为权利主体。然而,有的社会群体无论是否具备法定情形,也无论是否具体事件的利益相关方,即以“公共利益”等抽象的观念作为主体资格的认定依据,参与具体事件或维护所谓“权利”。特别是在一些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事件中,一些社会群体动辄以“公共利益”或某一方面利益的代言人自居,随意以维权名义干涉个案,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三,权利内容的“神圣化”。权利的本质是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如财产权、婚姻自由、环境权等,都反映了一定的社会利益关系。根据基本权利的原理,所有权利都不得侵犯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利益,也都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予以限制。因此,本不存在所谓“神圣的权利”。权利泛化思潮把特定社会群体所主张的权利视为“神圣不可侵犯”“不可亵渎”的存在,对于其所主张权利的任何批评、任何评论乃至于任何关注都被视为对权利的侵犯或不尊重。但是,在对自己主张权利“神圣化”的同时,往往伴随着对于其他权利的贬斥和压制。

第四,权利实现方式的“随意化”。常见的权利实现方式,如排除妨碍、请求给付、赔偿(补偿)损失等,都需要为宪法和法律所规定或认可,且均应当满足法律规定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要求。总之,权利需要通过合乎法律的方式获得实现,也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和程序要件。与此相比,部分群体对于权利实现方式的态度则相当随意,完全依循自己的意愿为之。在其所谓“权利”的实现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对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利的减损和侵害,也往往伴随着对正常社会秩序、市场秩序和生活秩序的扰乱,从而造成严重社会问题。

第五,权利传播场域的“网络化”。在传播场域上,权利泛化思潮的传播主要在网络空间。随着互联网的传播和网络社交媒体的流行,权利泛化思潮已经借助互联网的传播力和影响力,成为一股不可小觑的社会思潮。部分群体常常通过互联网开展讨论、沟通和联系,并把所谓“维权”和权利传播的活动范围从线上扩展至线下,在环境保护事件、传统民俗活动等表现出较强的社会动员能力和影响能力。同时,网络也打破了国家间的时空限制,我国部分群体和国外类似群体产生密切互动,在重要时刻或国外出现类似事件时产生联动效应。

权利泛化思潮对我国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社会秩序以及个人生活的危害已经产生,需要加以高度重视

第一,权利泛化思潮是西方所谓“政治正确”思潮在我国的体现,侵害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和我国制度形象。西方所谓“政治正确”思潮产生于西方资产阶级对既往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宗教歧视以及环境破坏等历史的赎罪补偿心理以及意志完全自由的价值观之上,已经对西方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权利泛化思潮在思想源流上来自于西方所谓“政治正确”思潮,把西方所谓“政治正确”思潮中的“权利绝对平等”“弱者正义”“意志完全自由”等观念带入我国。同时,把党和政府采取的合理措施和制度安排视为违背了西方所谓“普世价值”。在海外出现相关事件和案例时,常常把我国法律规定和文化传统与之简单对比,得出“中不如外”“土不如洋”的武断结论,歪曲、贬抑党和政府形象,进而否定我国政治制度和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这类事例在环境保护、动物保护、婚姻制度等领域已经出现多起。

第二,权利泛化思潮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传统价值观相违背,侵蚀我国社会制度和传统文化的价值根基。由于权利泛化思潮来自于西方所谓“政治正确”思潮,因而主要体现西方的价值观和文化传统。我国社会没有所谓赎罪补偿心理存在的价值土壤和文化传统,也没有意志绝对自由的观念根基。因此,权利泛化思潮所内蕴的价值观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传统价值观是相违背的。权利泛化思潮在我国社会的兴起和泛滥,严重冲击着在我国社会居于主流地位的平等观、自由观、秩序观,也冲击着主流社会的婚恋观、家庭观、生态观,部分思潮已经潜移默化地演变为我国网络空间的所谓“政治正确”,占据着舆论场的话语高地。权利泛化思潮已经严重侵蚀我国社会制度和传统文化的价值根基,对党和政府大力弘扬的正确价值观已经产生了负面效应。尤其是权利泛化思潮通过网络对青少年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一些体现权利泛化思潮的文学作品或网络短文以“励志”“青春”为名在互联网空间广泛传播,宣扬颓废、消极、厌世的观念,让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定型的青少年思想认识和是非观念出现混乱。

第三,权利泛化思潮破坏正常社会秩序和个人生活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权利泛化思潮所主张的所谓“权利”在本质上和其他权利一样,也体现了部分社会群体的利益需求。由于权利泛化思潮所主张的所谓“权利”在利益需求上往往与主流社会不兼容,因而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时有发生。这种冲突的发生场域可以说无处不在,小到个人家庭,中到社区学校,大到国家社会,每个场域都可能受到权利泛化思潮的影响。由于权利泛化思潮所主张的“权利”并未为宪法和法律所规定或认可,因而无法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和途径实现其利益需求。同时,权利泛化思潮对权利内容“神圣化”的特点,决定了部分社会群体往往选择较为过激的方式实现其利益需求。一些城市举行的民俗活动和部分高校已经出现了类似的事件,一些群体以“维权”为名,强制要求悬挂标志、旗帜或者强行干预生产经营行为,给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教学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相关城市、高校的形象也遭受了损害。

以正确的价值观构筑防范权利泛化思潮的基础,以科学的理论、先进的思想揭示其逻辑谬误

第一,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牢固树立“文化自信”,以正确的价值观构筑防范权利泛化思潮的基础。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把中华传统文化中的优秀成分融入其中,在全社会建立健康、向上、积极的价值观,引导全党全社会树立坚定的“文化自信”,以正确的价值观抵御权利泛化思潮的侵蚀和影响。在此方面,要着重做好青少年的价值观塑造工作,帮助青少年建立正确的自由观、平等观、婚恋观、生态观,引导青少年建立自觉抵御权利泛化思潮的思想防线,用正确的价值观引领青少年健康成长。

第二,针对权利泛化思潮中具有代表性的观念,精准发力,以科学的理论、先进的思想揭示权利泛化思潮的逻辑谬误。由于权利泛化思潮在构成上的多元性,进行理论争辩时往往无法全面覆盖。因此,可以选择权利泛化思潮中具有代表性、危害面比较大的部分进行精准、细致地剖析,不仅用明确的政治立场驳斥其危害,而且以科学的论据辨明其谬误,向全社会揭示其不合理、不科学以及与我国社会制度的不兼容之处。通过这样一种以点带面的方法,让权利泛化思潮的谬误获得广泛认知,从而消解权利泛化思潮存续的认识论基础。

第三,净化网络环境,加大执法力度,对借“维权”为名的违法活动予以重点打击,不姑息、不纵容,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氛围。针对权利泛化思潮已经给社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现实,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宪法和法律,严守法治底线,对相关违法行为给予重点打击。不能因违法行为打着所谓“维权”旗号或者为舆论所关注就故息之、纵容之。通过社会综合治理和加大执法力度,压制权利泛化思潮的气焰,用法治为弘扬社会正气撑腰鼓劲。

第四,了解权利泛化思潮在部分群体中广泛传播的原因,切实解决其合理诉求,保障其合法权利,帮助其辨明“维权”和“权利泛化”的区别。在支持或者认同权利泛化思潮的群体中,有部分群众参与其中的原因是其合理、正当的利益诉求未能实现,因而选择过激的方式引起相关方面的关注和重视。因此,对于参与权利泛化思潮的群体,应当做好区分,对于其合理正当且于法有据的诉求,给予充分的尊重和保障,并帮助其认清权利泛化思潮的本质和危害。同时,通过完善制度建设,解决好人民对实现权利的需求同权利保障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畅通宪法和法律框架内维护权利的路径,让人民群众能够通过制度路径实现其权利,从而在根本上消除权利泛化思潮产生的社会基础。

(作者为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教授、博导)

责编/赵橙涔    美编/陈媛媛

[责任编辑:周小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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