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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影子银行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重在监管

核心提示: 影子银行是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是金融市场改革的重要推动力,是降低社会融资成本的大胆尝试。然而,影子银行通常伴随着系统风险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并常被认为是金融危机的“幕后黑手”之一。因此,必须从资金池管理、业务政策完善等维度加强对影子银行的金融监管。

【摘要】影子银行是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是金融市场改革的重要推动力,是降低社会融资成本的大胆尝试。然而,影子银行通常伴随着系统风险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并常被认为是金融危机的“幕后黑手”之一。因此,必须从资金池管理、业务政策完善等维度加强对影子银行的金融监管。

【关键词】影子银行  系统风险  原因    

【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标识码】A

区别于传统银行,影子银行是不受银行监管体系监管的金融实体。影子银行产生于严格的银行贷款政策、庞大的社会融资需求以及金融改革的基础之上。由于缺乏监管,我国影子银行在规模化发展的同时也存在对金融市场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后,我国经济去杠杆以及金融业监管工作稳步推进,影子银行的“无序增长”得到控制。

客观对待影子银行的内在功能与发展潜力

影子银行通常被视为银行的同类体系,是对银行未涉及的业务领域的补充。影子银行在为企业带来更多融资选择的同时,也伴随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性。随着社会融资需求的增长以及系统风险的增加,影子银行已经逐渐成为我国甚至全球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金融领域的完善以及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关键动力。因此,要真正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深化改革,必须客观看待影子银行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正视影子银行的内在功能与发展潜力。

从影子银行的内在功能来看,我国特殊的金融市场体系使得影子银行具有相对复杂的运作机制,其功能也存在一定特殊性;从融资需求市场方面来看,影子银行首要功能在于大范围地降低了金融市场的社会融资成本,这对于无法满足传统商业银行贷款要求的企业尤其是中微企业以及高新技术初创企业、新兴行业企业而言是解决资金链问题的重要途径。影子银行加速了我国的金融市场创新。目前,我国的影子银行主要分为两个类型,一类为传统的影子银行业务,主要指由商业银行以外的融资机构开展的信用中介活动;另一类为传统商业银行体系下的“类贷款”业务,以商业银行为依托,非银行机构为其提供信用中介通道。其中,传统商业银行体系下的“类贷款”业务是近年来我国影子银行发展的新形式,其借助与贷款相类似的货币增加了金融市场的总量,对市场的稳定性以及社会融资需求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不断推进去杠杆政策以及金融市场体系日益完善的背景下,影子银行逐渐成为社会各类企业的融资选择。部分企业甚至在融资选择的过程中避开了传统商业银行的贷款渠道,以影子银行的信用中介业务为首选。其原因在于:一方面,影子银行为了追求高效益,形成了显著的融资成本优势,给企业带来了更有利的资金获取渠道;另一方面,对影子银行的监管相比传统商业银行更为宽松,这为许多融资企业节省了一部分合规成本,降低了部分企业的融资门槛。可见,影子银行依托高效率、低门槛的融资优势,在银行业务拆分的政策背景下,反而为降低全社会融资成本作出了大胆的尝试和创新。

影子银行系统风险主要来源于监管漏洞

系统性金融风险长期以来一直被视为影子银行的附属品。影子银行由此被监管部门以及传统商业银行视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关键。系统性金融风险来源于信用中介业务活动存在的基础金融风险,如不良贷款等,这与传统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可能导致的风险相同;系统风险还包括影子银行自身的定位风险,由于这种信用中介体系不在银行监管体系的监管范围内,金融监管的大部分条例无法对影子银行的金融活动进行约束,这就导致影子银行自身业务存在一定的挤兑风险。由此可见,传统意义上影子银行的系统风险并不在于影子银行体系本身,系统风险也并非是影子银行的固有缺陷,其风险的来源主要在于现有银行监管体系的监管漏洞。

具体来看,系统风险中的不良贷款风险是传统商业银行以及影子银行在开展信用活动以及信用中介业务过程中所共有的风险。一般来说,在一定的不良贷款率水平内,银行体系就可以避免挤兑危机,维持正常运转。然而,在2008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中,由于美国财政部等监管部门对影子银行的监管不力,忽视了影子银行在金融市场中的重要地位,导致影子银行出现大规模的挤兑危机,并最终发展成影响全球金融市场的次贷危机。2018年,我国经济下行趋势明显,社会融资压力日益增长,监管部门开始对影子银行进行“拆解”,自此我国影子银行进入了“有序挤兑”的发展阶段;与此同时,影子银行本身固有的信用创造功能以及给社会融资需求带来的优势也受到影响。可见,系统性风险并非影子银行自生的,监管部门严格有序的监管是防范影子银行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关键。

强化金融监管力度,消除影子银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

系统性风险的产生主要来源于监管部门与影子银行的内在博弈。从2010年起,监管部门开始对影子银行的投融资行为进行干预,并针对其套利行为展开了围堵,如“银基业务”“银银业务”等,取得了一定的监管成效。在此背景下,有关部门也进一步开展了新一轮的监管补位,例如,对影子银行的业务进行全面整顿,叫停过渡杠杆业务以及非法套利业务,持续出台系列文件对影子银行的发展方向进行强制性约束。总之,要从根本上消除影子银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就必须强化金融监管力度。

对影子银行现有的资金池管理模式进行全面整改。资金池管理旨在彻底打破刚性兑付的现状。目前,我国金融市场正处在资管新规落地过程中,传统金融机构以及影子银行包括表外理财、资产管理在内的业务都需要重新关注其代客资管的核心本质,并且针对“刚兑”行为采取强制性处罚措施。同时,对影子银行的产品体系进行类型清算,避免混同情况的产生。此外,监管部门应强化对影子银行三单管理、第三方托管的监管力度,要求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时效期内完成信息披露等工作,切实清除其表内外的联系。

禁止影子银行开展多层嵌套业务。监管部门在合理补位的过程中,还应该不断完善禁止影子银行开展多层嵌套业务的系列政策。一是监管部门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要求影子银行剔除为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禁止范围内的资管产品。二是针对影子银行的套利行为,监管部门必须采取全面禁止的措施。三是尽快出台规范、完善、统一的影子银行监管标准,对影子银行经营的资管产品投资范围进行严格规定,并设置银行信用业务的资本金要求界限,避免出现监管标准差异导致的套利空间。

作为金融市场的创新业态,影子银行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对于金融市场的完善以及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未来的金融体系发展中,要充分发挥影子银行的创新优势,监管部门的合理补位是关键。长期而言,打破影子银行的刚性兑付模式以及杜绝多层嵌套是基础;短期而言,完善监管政策体系、落实监管细则是保障。

(作者为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①庄子罐、舒鹏、傅志明:《影子银行与中国经济波动——基于DSGE模型的比较分析》,《经济评论》,2018年第5期。

②郭雳:《中国式影子银行的风险溯源与监管创新》,《中国法学》,2018年第3期。

③刘庄:《影子银行的第三类风险》,《中外法学》,2018年第1期。

责编/韩拓(见习)    美编/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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