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信息时代,形式隐蔽、辨识度低的“洗稿”行为成为不少自媒体增强市场竞争力的手段之一。缺乏有效的认定标准、一些自媒体人版权意识淡薄、平台查重技术失灵等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洗稿”者的气焰。对此,我们应从法治建设、平台管理、道德建设和竞争环境治理等方面共同发力,使“洗稿”行为偃旗息鼓。
【关键词】洗稿 认定标准 版权意识 注意力资源
【中图分类号】G20 【文献标识码】A
当前,自媒体日益成为人们日常获取信息的主要来源。自媒体准入门槛低,其中有很多运营者既非职业信息生产者,也非专业信息生产者。面对当下激烈的注意力经济之争,自媒体“洗稿”问题频发,有些自媒体平台甚至建立了专业化的“洗稿”流水线,专注于“洗稿”业务。
实际上,我国很早就将自媒体,包括论坛、公众号、贴吧、微博和直播平台等纳入了法律管理和行政管理范围。2018年7月,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开展了“剑网2018”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坚决整治“洗稿式原创”等侵权行为。行动期间,各级版权执法监管部门共删除侵权盗版链接185万条,收缴侵权盗版制品123万件,查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544件,其中查办刑事案件74件、涉案金额1.5亿元。①虽然整治行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自媒体“洗稿”行为却一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为方便“洗稿”,一些自媒体甚至还专门设计了相应的爆款文生成软件。只要将任何一篇选定的文章上传,即可一键“洗稿”。更有高级的软件,可以自动上网搜索点击率高的多篇原创文章,移花接木、自动重组,须臾即可成文。
从“六神磊磊控诉周冲”的“洗稿门”事件,到“和毛利午餐”发表声明怒斥“胖少女晚托班”,再到“呦呦鹿鸣”的《甘柴劣火》,“洗稿”事件不时出现在公众视野中。究竟是什么原因让“洗稿”行为屡禁不止?其中的根源值得我们深入探究。
自媒体“洗稿”往往形式隐蔽,辨识度低,维权困难
与抄袭不同,“洗稿”是对选定的原创作品进行“深度”加工的结果,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对单篇原创作品进行文字表达修改,以同义词置换、句子同义置换、改变非核心要素式的复制故事情节等方式,完成对原创作品的改造。“高明的‘洗稿’可以做到90%以上的字眼都不相同”,②可以顺利通过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的审核。二是选择多篇原创作品,通过主题复制、故事情节交叉复制等移花接木技术完成新的作品。这种形式在侵权认定和维权上都十分困难,因为维权方涉及多个作者,难以界定“借鉴”和“洗稿”的法律边界。
“洗稿”并非原封不动地抄袭或转载,而是保持了原作的核心思想和内容框架。“洗稿”者往往十分熟悉专业查重技术的工作机制和检测原理,因而能够轻易找到检测软件的漏洞,并游走于著作权和版权管理的灰色地带。“洗稿”在本质上虽然是抄袭,但在形式上却很隐蔽,只能依靠原创作者事后维权。
然而,原创作者事后维权也并不容易,因为任何创作都有可能借鉴既有的研究成果或创作成果。那么,“洗稿”的法律边界在哪里?实际上,这条边界的辨识度很低。面对原创作者的侵权指责,“洗稿”者大可堂而皇之地正面回应,甚至进行“反维权”。可见,“洗稿”式原创具有形式上的隐蔽性,令人难以立下判断,特别是原创作者事后维权困难重重,除了掀起网络争议之外,往往不了了之。这就让“洗稿”者有恃无恐,也让这一地下产业悄无声息地发展壮大。
缺乏有效的认定标准以及平台监管技术的失灵,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洗稿”者打擦边球的机会
对“洗稿”行为进行法律追责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法》主要保护的是原创者的表达,而在保护原创思想上却显得有些无力。按照“思想与表达分离”的原则,《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只保护作者对思想的表达,其理论依据就在于避免对思想的垄断而导致限制表达自由。③“洗稿”者多在文字表达上下功夫,力求与原创作品之间在文字表述上达到90%以上的差异,这让《著作权法》在侵权认定上困难重重。
“洗稿”行为屡禁不止,自媒体平台也负有监管不力之责。平台监管主要是事先预防和事后追责两种方式,而平台对作品原创性的检测主要依赖查重技术。当技术查重失灵时,平台监管的预防机制也就形同虚设。现有的平台监管机制,主要是事后追责,提倡用户投诉、平台核查,核实后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如封号等。微信公众平台从2018年12月起试运行“洗稿”问题投诉合议机制,然而,这一机制仍难以达到理想的预防效果。在事后追责方面,自媒体平台也不具有合法的身份,因此作用微乎其微。
从短期利益看,平台监管和平台发展之间也有内在矛盾。平台发展依赖于运行其上的自媒体的发展和繁荣,而自媒体的发展则依赖阅读量大的爆款网文。如果平台一味打击“洗稿”式原创,可能会封杀数量可观的自媒体,其中包括很多流量可观的自媒体,这样势必造成平台用户的流失。但从长远利益来看,平台监管有利于平台自身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维护良好的自媒体网络生态环境。
自媒体人版权意识缺失,信息时代注意力资源稀缺,媒介竞争激烈,是“洗稿”屡禁不止的另一重原因
对于“洗稿”,人们的态度并不一致。有人坚决抵制,有人态度不明,也有人大行其事、专营“洗稿”,甚至扬言,“洗稿”也是有技术含量的。技术本是服务人类生存发展的科技力量,但是当技术没有被恰当使用时,便容易成为某种强大的破坏力。当下的“洗稿”产业不仅具有“专业”的生产线,而且还有专业的“洗稿”软件,科技含量不低。例如数据挖掘和自动生成软件,都是颇为先进的信息搜索和处理软件,如今却成为“洗稿”产业链上助纣为虐的武器。技术的应用取决于掌握技术的人,取决于人们的法律修养和道德素质。很多自媒体人本就对“洗稿”的法律侵权性质认识不够,加之“法不责众”的心理作祟,遂自然而然地加入“洗稿”的行列。可见,自媒体人版权意识缺失、道德素质低下,也是“洗稿”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随着媒介技术的不断进步,信息由过去的稀缺状态转变为当下的信息爆炸状态。信息复制技术便利性的提高,也使得网络信息呈现出鱼龙混杂、泥沙俱下之态。海量信息中混杂的诸多信息垃圾,不仅分散了用户注意力,也造成了用户审美疲劳。对于信息生产者和传播者而言,如何抓住用户注意力成为重中之重。很多媒体或自媒体精心打造的内容,往往因为信息时代用户需求的分化而遭遇“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境地。因此,原创性爆款产品成为媒体竞相追逐的热点。
在这场注意力争夺赛中,自媒体的力量相对单薄。多数自媒体平台在资金、创作团队等运营资源方面非常匮乏,原创力十分有限。互联网经济的法则并不限于业内竞争,还有外部竞争。自媒体不仅要和同类自媒体争夺用户,而且还要和主流媒体争夺用户,更要和互联网视频产业、游戏产业以及电商产业争夺用户的碎片时间。在这样的形势下,“洗稿”显然是一种相对容易的赚取流量之道,这一产业因而逐渐升级为规模化的地下产业。
由此可见,对“洗稿”行为的治理,应从法治建设、平台管理、道德建设和竞争环境治理等方面共同发力,使“洗稿”行为偃旗息鼓。
(作者分别为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博导,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内蒙古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赖名芳:《国家版权局通报“剑网2018”成果》,《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9年2月26日。
②袁博:《如何遏制“洗稿”之风》,《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9年1月24日。
③许春明:《“洗稿”的法律定性及其规制》,《上海法治报》,2019年2月20日。
责编/王妍卓 美编/王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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