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则百姓安,乡村稳则国家稳。乡村善治是国家治理的“压舱石”,也是为乡村振兴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的重要保障。
回拨历史的时钟,对乡村善治的探索从未止息:既有圣贤先哲对“大同社会”的理想构思,也有文人墨客对“世外桃源”的诗化描绘,亦不乏近代志士对乡村建设的有益践行。然而,囿于历史条件限制,这些描画与实践均未能在现实社会中绽放异彩。
质的转变肇始于新中国诞生之际。70年岁月峥嵘,栉风沐雨,我国乡村经历了前所未有之巨变,乡村治理也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大潮中,开启了现代化的新征程。
步入新时代,航向更明朗,航线更清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掌舵乡村治理巨舰,在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成效显著。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乡村治理内容体系逐步完善、方式手段不断创新,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显著改善,广大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
基础牢靠,治理有效
“利用抛荒地种万寿菊,增加村民小组经济收入,我同意。”“考上大学的,一本奖励2000元,二本奖励1000元。”在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罗溪镇新东村,村民们正在“党群圆桌会”上争相发言。
近年来,罗溪镇以“党群圆桌会”为载体,探索出一条有效激活乡村治理“神经末梢”的新路子。圆桌会设在村民小组,由党员、小组长、村民代表、各类人才组成,形成了“一个支部+一个党群圆桌会议事制度+社会力量”的“同心圆”治理模式。
罗溪镇的探索是党建引领乡村善治的一个缩影。在湖北省大冶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四川省成都市战旗村……众多地方实践雨后春笋般涌现,或依法建立村庄理事会,探索党组织领导下的“微自治”模式;或织密党建网格,要求党员“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发挥党员先锋作用;或规范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协商议事机制,引领社会组织参与协同治理……这些都成为建强基层组织堡垒、完善乡村治理机制的有益借鉴。
基础牢靠,治理有效。70年来,“党管农村工作”是始终坚持的优良传统;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乡村治理体系的最大特色;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始终是完善乡村治理机制的核心。
新中国成立后,乡村治理不再是千百年来主要依靠乡土贤达主持维系、“有社会,无国家”的“无为而治”,而是通过基层组织、基层政权被真正纳入制度化运行轨道,使各项国家政策有了在基层实施的路径。党中央强化方针政策顶层设计,基层党组织负责贯彻执行,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通达到每一个村的“神经末梢”。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农村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到了户,农民干劲大涨,“地分了,单干了,党支部也就靠边站”的顺口溜却开始流传。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县敏锐地意识到这一问题,成功探索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莱西经验”——以党支部为领导,搞好村级组织配套建设,全心全意服务村民,将大家紧紧凝聚在党组织周围,确立了村党支部的领导地位。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农民就业多元化现象更加普遍,农村人口流动性进一步增强,部分基层党员长期脱离组织生活,基层党组织存在软弱涣散问题,给乡村有效治理和乡村振兴带来挑战。
面对时代“问卷”,党不负人民重托,交出了漂亮“答卷”,以夯实基层党组织建设为目标,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和实效性强的指导措施。
2015年5月,《关于做好选派机关优秀干部到村任第一书记工作的通知》印发,大批第一书记被派往党组织软弱涣散村,在建强基层组织、提升治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6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全面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强化村党组织对村级各类组织的领导,将党组织领导的乡村治理工作作为每年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推动层层落实责任。今年8月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进一步为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机制保证。
党的十九大强调,要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领导基层治理的坚强战斗堡垒。近年来,全国上下掀起了建强基层党组织的热潮——党建引领下,各类村级组织活力迸发;人才队伍建设列上重要议程;村干部“主任书记一肩挑”,待遇提升、工作“减负”,越来越多的村书记和党员干部扛起责任,成为富裕、和谐、美丽乡村建设的“带头人”。
民主和风,遍吹乡野
1980年初,在一棵百年大樟树下,广西宜州市屏南乡合寨村村民用手中的选票,选出了新中国第一个村民自治组织,并将其命名为“村委会”,同时制定了《村规民约》,摁下红手印,掀开了中国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自我管理”的光辉一页。
健全民主制度,是完善乡村治理机制的基础。几十年来,以村民自治组织为抓手的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着眼实效,逐步做到了“群众的事情由群众自治依法去办”,农民的直接民主权利得到保障。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政府主导下,探索出以“重心下移”为特点的农民参与治理公共事务新形式。相隔千里的湖北秭归县和广东清远市,不约而同地将村民自治单元划定为自然村,党组织建设、农村公共服务也一并下移。村民大会在家门口就能开了,参加的人也多了,甚至在田间地头的聊天中就能把事情解决,村民自治焕发出新的活力。
“将大单元的村民自治延伸至小范围的村落,构建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委员会、村落理事会、村民村务管理模式,不但改变了部分地方村民自治流于形式的问题,还将村民自治落实得更加具体有效。”秭归县委常委、组织部长赵万华认为,通过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彻底改变了过去由乡镇党委政府提要求、各个村分任务的局面,激发出农民内生动力,农村面貌得到了快速改变。
党的十八大以来,民主政治建设迈上新台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挥亿万农民的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并善于总结基层的实践创造,不断完善顶层设计。
在村规民约、村民议事会等为载体的各地实践中,各类乡村治理主体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充分参与到村庄建设与发展进程中,为“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协商”写下了生动注脚——
浙江省各地探索民主管村和村民说事等制度,“想说都能说,遇事要商议,有事马上办,好坏大家评”,形成了“余村经验”“象山经验”等一批成熟典型;北京市顺义区以村规民约推进协同治理、泽润乡风;天津市宝坻区深化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规范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民主和风吹遍乡村大地,广大农民投身村庄建设和治理的热情空前高涨。
创新方式,由管变治
70年来,中国农业人口比重减少五成。改革开放以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乡村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转移,农村社会总体由相对封闭、农民较少流动的“封闭型社会”,变为空心化趋势明显、利益群体日趋多元化的“开放型社会”,给乡村治理带来全新挑战。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这是中国社会治理理念的深刻变革,标志着党对社会主义社会治理规律的认识实现了新飞跃。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社会治理理念的创新正在广袤农村的沃土上,转化为乡村治理实践的优势,转化为农民群众的思想自觉与行动自觉。
我国农村地域辽阔,村庄类型多样,乡村治理必须立足农情国情、因情施策;刚柔并济、宽严适度,方能助推乡土社会迸发活力又和谐有序。
浙江省桐乡市最早推出“法治为要、德治为基、自治为本”的基层治理机制,为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做出了前期探索。近年来,浙江省积极创新治理方式,统筹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整体组建乡镇综治工作、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便民服务“四个平台”,深入推行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继承发展“枫桥经验”,有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不仅是浙江在行动。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推进红白喜事规范管理,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殡葬改革破除丧葬陋习,广东省惠州市实施“一村一法律顾问”……各地乡村治理方式创新实践如火如荼。
顶层设计也在与基层实践的互动中进一步完善加强:提升乡镇和村为农服务的能力,建立乡村公共服务多元供给机制;支持多方主体参与乡村治理,加强群团组织建设,发挥公益组织作用,着力实现共建共治共享……
展望未来,到2020年,进一步完善乡村治理体系的目标已近在咫尺;到2035年,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更加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亦不遥远。乡村善治在路上,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乡土画卷正徐徐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