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新中国的建设与改革经验可以归结为,坚持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改革逻辑;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化改革进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改革目标。通过“三个坚持”,开创了“中国模式”,造就了一系列“中国奇迹”。梳理70年来的政策方针与改革建设实践,不仅是对党和国家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而且对新时代继续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社会主义制度 改革开放 市场经济 国家治理
【中图分类号】D619 【文献标识码】A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在经济迈向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阶段,回顾和总结过去七十年经济制度与实践变迁的历史经验,对于进一步践行新发展理念,更好地回应时代诉求具有重要意义。
从1949年到201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创造了举世瞩目的经济成就。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各行各业的百废待兴,到经济快速增长的大国,再到经济全面发展的世界强国,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不断探索、努力奋进,开创了“中国模式”,铸就了“中国奇迹”。
以改革开放为历史节点,新中国七十年可分为“前三十年”与“后四十年”两个阶段,两者是有机统一和不可分割的,任何以其中一个阶段质疑或否定另一个阶段的认识和做法都是不明智的,甚至是错误的,必须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辩证地看待和评价新中国七十年的客观进程。前三十年的艰难探索为后四十年的改革发展提供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后四十年将法治作为释放市场机制动能、焕发市场主体活力、激活市场要素配置、检验市场行为正当性的重要举措,进一步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发展内涵及实践方式。在此基础上,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的基本定位和权威论断。法治始终是全面持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保障与关键要素。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中华大地全面改革开放的伟大征程。正是改革开放这一关键抉择,使古老的华夏民族焕发出蓬勃生机,在长期保持社会稳定的基础上,经济社会活力获得空前释放,人民生活质量获得明显改善和提升,社会公平获得积极促进。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民长期积累的宝贵经验与始终坚持的政治立场是党和人民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改革开放作为我们党的“一次伟大觉醒”,正式明晰了在多领域“该改的、能改的我们坚决改,不该改的、不能改的坚决不改”的重要法宝,铸就了以“四个自信”为代表的坚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仰、信念与信心。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总结了改革开放的历史经验、政策、方针及实践,对新时代继续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着非凡的指导意义。
坚持“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改革逻辑
新中国成立以来,无论是艰难探索的前三十年,抑或自觉全面探索的后四十年,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历程始终是一个不断改革自新的过程,其中虽然有坎坷有失败,但是中国共产党始终秉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不懈、不畏艰难困苦,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并团结海内外爱国人士积极开展各项建设与改革。这一过程中的改革始终采取了先行先试加总结推广的模式,这种由点及面、由局部到整体,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的改革推进方式,有利于控制风险,又能够迅速普及,成为我国在改革战略领域的重要实践经验和有效路径。立足于这一经验,在当下和未来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坚持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改革逻辑,必须围绕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
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多领域的改革必须始终围绕一个总目标——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出发,不断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同时构建和完善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实践中,新中国成立前夕制定并颁行了代表全国各族人民意志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五四宪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拨乱反正,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作出将全党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大战略决策,于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八二宪法”);直至2018年,“八二宪法”历经了五次修正。
从这70年宪法和规范性文件的演进史,可以清晰地看到每次制宪和修宪都充分反映了当时真实的经济社会状况,不仅明确了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而且强调了对各种所有制形式和各方面力量的合宪性地位的肯定,及对其经济行为相互配合、共同促进整体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期许。
新中国70年建设与改革的方向是不断推动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发展和完善,实现多项改革举措有序有力有效落实,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要着力解决改革中的深层次矛盾问题,把涉及体制、利益等棘手的重大改革任务完成好,推动改革由点及面、由浅层向纵深推进。
坚持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改革逻辑,必须全面考量、加强协同、配套推进
只有所有的改革都全面考量、加强协同、配套推进,才能取得良好的综合效应。这就要求在改革的每项任务、每个阶段的推进过程中都能以坚实的脚步、扎实的进展、实际的效果为关键锁钥。在制定每一项改革方案时,不仅要考虑其自身的特殊性,也要考虑与其他改革的关联性,使各项改革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充分发挥改革的系统性功能,全面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在系统化改革的过程中要重点抓住经济高质量发展这个“牛鼻子”,围绕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改革系统集成,主动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的现实,着眼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解决,不断满足人民对食品等公共安全和青山绿水等生态环境各方面的更高要求,切实把创新作为第一动力,把改革作为必由之路,在高质量发展这一关键问题上实现改革的重点突破,以此为核心,牵引和带动其他方面改革。
坚持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改革逻辑,必须形成内在协调统一整体
要建立改革配套制度梳理机制,全面考虑各项改革配套制度,形成内在协调的统一整体。重视各项改革配套措施的完善,以实现改革措施的配套推进。全面梳理改革措施之间的不协调问题,梳理各项改革需要其他改革措施配套的内容,消除各项改革之间的冲突和不协调现象。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坚持以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必须始终坚持以“依宪治国”为纲,有效贯彻“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总体治国观,切实保障“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法治理论与实践观的落实落地,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国家治理法治化的高度统一。从内在维度言,现代法治为国家治理注入良法善治这一基本价值,并提供善治的创新机制;从外在格局讲,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治理体系法制化和治理能力法治化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两个基本表现。因而,法治化对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根本意义和决定作用。
坚持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改革逻辑,必须把国家顶层设计与基层经验总结有机结合起来
强调改革中顶层推动与基层主动之间的互动,既要注重整体性、全局性改革的创新推进,也要重视发挥基层群众的创新精神。通过实践中经验的积累,以实际的效果助推思想的再解放、改革的再深入、工作的再抓实。在改革的过程中,中央要加强与地方的联动与互通,及时有效地肯定地方改革探索和成功经验,回应地方改革的问题和关切,对于涉及到不同部门之间的改革冲突问题,要建立健全跨部门改革沟通机制,促进部门之间就关键改革问题达成共识、形成一致意见。
同时,必须清晰地看到,随着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融合和深化,从经济体制改革转向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全面深化改革是我国在新时代进一步推进改革的必然选择。各个领域的改革彼此渗透、相互影响、同步同频,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等改革措施应当统筹兼顾、协同推进。在这一进程中,必须仍以经济体制改革为中心和重心。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化改革进路
新中国70年建设和改革的历程,是现代化市场经济体制机制不断探索创新的历程,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艰难探索、自觉探索、全面探索的实践,更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代化和法治化改革的历史遵循。这一过程实现了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逐步向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全国资源配置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现代化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改革要求,改革的广度和深度在这一进程中不断扩大和加深。每一阶段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基本路线,凸显遵循市场价值规律的基本取向,实现了资源的有效配置,使稀缺资源流向生产效率高的领域,流向要素报酬高的产业,流向附加值高的行业,从而提高了经济的整体效率。产品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扩大了企业自主权,充分发挥了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一贯运用行政手段调节经济的直接干预行为转变为以间接调控为主,运用经济杠杆来调节经济,建立了市场、政府及法治相结合的宏观调控体系,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新中国70年建设和改革的历程,证明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机制可以高质量结合
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发展和完善,高质量的法治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有机结合,它符合社会主义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本质要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的市场化改革,必须坚持生产力标准,始终把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实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判断改革成功与否的标准。在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的问题上,要讲辩证法、两点论,“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 都要用好,努力形成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有机统一、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格局,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高质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究其本质即为法治经济。法治经济根本上指权利经济、契约经济、竞争经济、开放经济、创新经济等一切有利于市场经济法治化和现代化的经济形态和经济制度。在法治经济的建设和发展中一定要处理好经济运行规律与法治运行规律的关系,尤其是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及全民守法对经济运行进行激励与约束,将经济建设和发展的中心和重心置于法治框架之下,做到任何重大改革都于法有据、立法先行,处理好改革创新与制度建设的关系。
特别是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我国经济发展呈现出增长速度从高速转向中高速,经济结构调整从增量扩能为主转向调整存量与做优增量并举的优化,发展动力从主要依靠自然资源和低成本劳动力等要素投入转向创新驱动转换的三大新特征。在我国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的新经济发展中,不断出现的错综复杂的形势要求我们提高驾驭宏观经济和规范微观经济的能力,在这一过程中法治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和路径。
更好推进法治经济的路径
首先,提高适应和驾驭新时代数字经济运行的科技能力与法治能力。随着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技术与终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普及,数字经济近五年来飞速增长,已然成为全球主要的经济动能和竞争场域,尤其是截至2018年底,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31.3万亿元,占GDP比重达34.8%。按照测算,到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将超过32万亿元,占GDP比重35%,到2030年,数字经济占GDP比重将超过50%,全面步入数字经济时代。作为数字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主要表现形态,大数据、平台、算法以及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的勃兴发展对政府和社会的治理理念、治理方式、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都提出了巨大挑战。譬如,数字经济、平台经济以及更高形态的算法经济运行中的数据垄断、平台垄断、算法歧视、算法共谋等,限制、排除了竞争行为,产生了侵害消费者隐私、抑制消费者自由选择权、挤压消费者公平交易空间等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这不仅需要政府、社会及民间团体等多元主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效回应,还需要多元主体保持科技助力新经济发展与保护多元权益之间的平衡,在实现激励创新与自由竞争间动态平衡的同时,实现科技改革法治、法治因应科技的双向互动。在持续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中,实现市场要素自由流动,在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的同时,统合科技监管和监管科技之间的融合发展,最终实现科技治理与法治治理的高度统一。
其次,提高对世界经济的判断和应对能力。这就要求中国政府不仅致力于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资源,积极融入世界分工与合作,建立起全方位、宽领域和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更要深谙世贸组织的经济规则,在国际法治的框架下以精准的规则思维回应他国的不正当威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日益加深,中国国际影响力的与日俱增,传统国际贸易模式需要转变。新时代语境下的对外开放与国际贸易,机遇与风险并存、规则与标准并重。如今的对外交往,制度规则将是主要的谈判工具与协商依据。
第三,加快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创新政府服务和治理模式,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认真贯彻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下,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放宽市场准入,打破各个领域体制机制障碍,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负面清单制度将为市场与政府划清界限,市场主体可以在法律没有禁止的领域充分发挥自主性,从而极大地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改革确立了政府职能逐渐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总基调,大力推进简政放权的根本就是解决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领域的过度管制,简化审批程序,适当放松监管,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和市场机制的活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作为监管者则需要平衡好“放”与“管”之间的关系,走出“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怪圈。在涉及民生的基础领域、专业技术领域以及国家安全等领域要加强监管,始终确保经济在健康有序的法治轨道上运行。
最后,法治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标志。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升级为“法治中国”整体建设、从法律之治升级为良法善治、从法律大国升级为法治强国,这些作为法治现代化之路的主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鲜明特征,亦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标志。在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法治应是衡量改革成效的基本刻度之一。换言之,法治化水平和法治治理能力将作为检验现代中国改革质量和成绩的关键要素和指标,不仅决定对内改革的速度与质量,同样影响对外开放的参与度及认可度。无论是主动制定国际标准,还是被动参与国际分工,对外开放都涉及各国之间制度与文化的求同存异,尤其是国际法律准则的妥当适用。在这一过程中,中国以规则主义的态度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坚持以国际规则为据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博鳌亚洲论坛上发表的主旨演讲中提出五个“面向未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以全面发展的思维“面向未来,走向未来,引领未来”。其中,法治构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强国的应有之义和必由之路。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改革目标
习近平总书记不止一次地强调民生工程的重要性。党的十九大报告更明确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样一个重大政治论断。回顾党的八大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表述为“我们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和十一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国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的判断,从“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到“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直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可以清晰地看到,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从事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核心始终围绕“生产与消费的关系”展开,始终围绕“人民的需求”展开。同时,也可以明显地感受到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就,物质生产和精神生活不断丰富,从以生产为中心到以消费为中心,尤其是注重消费获得感和幸福感——强调对“美好生活”的体验和享受,历经了从量到质的跃迁。
“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改革的最终目标正是让人民群众更多更好地共享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各方面的发展成果,增强民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民心是最大的政治”“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这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直接体现。“抓民生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抓住最需要关心的人群。”为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一系列诸如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等重要的治国方略和发展战略。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将以人民为中心置于治国理政思想的重要地位。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在回应和解决这一社会主要矛盾的过程中,努力提高民生保障、改善民生水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构建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步入快车道,实现了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协同推进,交通、通讯、电力、水利等城乡基本设施极大改善和提升,这是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巨大经济发展成果的体现。国家综合实力尤其是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各项权利得以充分实现,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及民族自豪感显著增强。在这一过程中,民生建设的主要经验是,实现了民生改善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为民生事业发展提供了不竭的动力。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论处在什么发展水平上,制度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制度改革作为改善民生的主要途径,需要充分发挥增量改革和存量改革的各自优势,进行改革方式的创新,以期将改革阻力最小化,保障现代民生制度建设的顺利推进。对此,要通过创新制度安排,努力克服人为因素造成的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基层工作单位意见,精心谋划、群策群力,根据国家基本国情,根据各个地方实际情况,提出和制定有针对性的、能够切实解决问题的意见、政策和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的平等参与。换言之,保障和改善民生要加强制度建设。同时,要坚持赋予每个社会成员平等发展的权利,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坚持强化道德约束,强化依法治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社会发展水平最终要由人民来评判,“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评价标准也并不只是物质方面,只有切实使人民享受到实惠、感受到社会的温度才真正建成了全面小康社会。尤为重要的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满足需通过法治途径进行保障,人民群众是法治建设的主要参与者,理应力求使人民的一切活动都有法可循,一切合理权利都有法治保障。
【本文作者为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文系2018年度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重点项目“人工智能时代竞争规制法治的改进”(TJFX18-002)、2019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南开大学重大课题培育项目“分享经济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63192312)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任保平、吕春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改革开放四十年回顾与前瞻》,《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8年第6期。
[2]李松龄:《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理论认识与制度安排》,《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
[3]张晓林:《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特征》,《中国政协》,2018年第23期。
责编:周素丽 / 臧雪文(见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