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互联网+”为法律服务提供了重要发展机遇,但由于法律服务的特殊性,线下法律服务产业出现了供不应求的情况,以及法律产业市场细化不够与互联网模块化、标准化需求不适应的矛盾。为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带来了供给困境、需求困境、信任困境、模式困境,应创新发展,促进转型,突破发展困境。
【关键词】法律服务 互联网 四大困境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近些年,法律服务电商平台规模和数量都出现了快速的增长,模式多样性、产品丰富度、市场占有率、社会认可度均大幅提升。但短暂的繁荣并不能掩盖“互联网+法律服务”产业发展的“先天性缺陷”,法律服务的特殊性、网络交易模式的虚拟性、法律案件的复杂性、法律服务产业发展的粗放性以及律师资源的紧缺性等,使“互联网+法律服务”行业面临着供给困境、需求困境、诚信困境和模式困境,成为阻碍产业发展的现实因素,法律服务电商平台增速明显放缓,甚至出现了负增长。现有的大多数平台经营困难,面临严峻的转型升级任务,亟需破解困境,释放发展活力。
丰富产品层次,提高产品质量,着力破解低层次、单一化的产品供给困境
法律服务主要有诉讼服务和非诉讼服务两种类型。非诉讼服务方面,主要的问题是产品供给同质化、劣质化比较明显,有的平台采取低价竞争策略,提供的产品服务相对粗糙。应强化市场细分,避免盲目的业务范围扩张,先在细分领域站稳脚跟,再进行其向其它细分领域发展。诉讼服务方面,目前诉讼服务供给产品主要是牵线搭桥的“红娘”模式。在律师资源紧缺的条件下,线下较容易获取高收益的案源与线上案源繁琐且收益低下形成鲜明对比,使高端律师不愿意提供网络产品。一要把握一个“稳”字,继续巩固扩大“红娘”模式的覆盖范围,提高业务量,增强市场影响力。二要注重一个“新”字,建立高端律师特色服务模式,积极探索有效的资源整合模式,着力提高线上律师工作效率,降低律师的时间成本和精力成本。要创新线上对接、线下服务、线上交易的服务模式,突破互联网法律服务不见面的弊端。要积极推广异地律师合作模式,线上办案律师委托客户所在地律师进行情况调查、控诉、手续办理、开庭辩护等互助合作业务,报酬分配由双方自行协商。要探索建立竞标服务,对重大案源实行互联网公开竞标,增强中标律师透明度,既提高互联网法律服务行业影响力,也能增进客户和律师互信。三要突出一个“智”字,强化高科技成果运用,降低人力成本。2016年5月,IBM研发了世界第一台人工智能律师,并已成功投入市场运用,智能律师短期内可能无法取代律师,但能够有效缓解律师资源紧缺状况,尤其在非诉讼服务领域,能够提高服务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转变消费理念,强化公共服务,着力破解旧观念、非理性的需求困境
我国公民法律意识还很薄弱,很多人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往往选择忍气吞声。对一些诉讼案件,涉案人员不愿意花钱聘用律师,更谈不上网上寻找律师。我国是人情社会,熟人文化根深蒂固,对托熟人寻找的律师比较放心,对陌生律师缺乏信任,这些因素造成对“互联网+法律服务”有效需求不足。要强化政府参与,着力解决消费者深层次的思想意识问题,增强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一要推动法律教育常态化。强化反复式、植入式宣传,通过中央和地方各级媒体,持久深入宣传法治思想、法律知识、涉法案件、维权案例等相关内容,潜移默化中改变公众思想意识。依托中央电视台法治栏目,进一步创新节目内容,增强节目趣味性、教育性、启示性,通过生动活泼的案例,使更多群众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要推动法律服务公共化。很多企业和个人遇到侵权事件后,顾虑维权成本大于维权收益,使很多受害者在法律维权道路上止步不前。应强化法律公共服务供给,帮助群众增强依法维权的本领。司法部2018年上线的中国法律服务网,迎合了公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强烈需求,取得了良好效果。应妥善处理好无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的关系,一些信誉良好的有偿法律服务网站实行强强联合、相互推介、互为补充,为客户提供完善的互联网法律服务。三要推动服务选择理性化。大力促进公众法律服务消费理念转变。基于人情社会和熟人文化的消费安全感是一种心理安全感,但并非理性上的最佳选择。人的交际圈是有限的,通过熟人介绍的律师可能不是最适合的律师,而且会增加人情成本。为此,应教育引导消费者改变传统消费理念,拓宽视野和选择渠道。
健全信用体系,增进交往交流,着力破解不见面、不了解的信任困境
网络虚拟交易而产生的信任困境是制约网络法律服务的重要因素,但并非不可破解。互联网法律服务从诞生到成熟也必将面临这个过程,且这个过程必然伴随着信息透明度的提高和双方信任依赖关系的形成。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要通过规范的管理、良好的产品输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逐步赢得消费者信赖。一要健全完善诚信评价体系。严格准入条件,严把律师的执业资格、职业操守、个人品德,对受过处分或者有违法违规的律师,拒之门外。建立诚信档案制度,一人一档,签订双向承诺书,明确律师加盟平台应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违规扣分细则,诚信分值降到界线,终止与其合作。二要健全完善跟踪服务制度。提升产品供给质量,让消费者满意,就要实行事中事后密切的跟踪和严格的监管,在服务过程中形成信任信赖关系。业务受理后,督促指导律师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建立并严格落实工作记录、定期反馈、核实、满意调查、服务质量评定等制度,实施奖励约束机制,根据每月进行统计,公布考核结果,对评价较高的律师予以重点推介。探索建立“退货”制度,对客户不满意的律师,事中可以更换。细化推介类型,根据服务态度、办案能力、办案效率等几个方面进行排名,便于消费者参考。三要健全完善法律社区交际圈。要通过建立网络法律社区、贴吧、互联网法律服务论坛、网络直播等多种交流形式,促进律师与律师、律师与客户、客户与客户的沟通交流,律师和监管人员要及时耐心回应客户问答,在交流中增进互信,增加客户对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的粘性,为客户营造一个法律服务的“交流乐园”。
积极探索创新,强化科技运用,着力破解高成本、低效益的模式困境
电商平台是互联网法律服务的重要载体,目前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面临着盈利模式单一、运营成本高、资源整合不够、人才队伍匮乏等诸多问题,平台运营维护的高成本与互联网法律服务行业的低收益形成尖锐矛盾,发展遭遇瓶颈。一要创新平台模式,抢占细分市场。法律行业市场细分不够制约着服务平台目标市场的精确度,使服务平台难以针对具体细分市场开发应用平台,陷入业务全面而效益低下的局面。顺应法律行业专业化的发展趋势,精雕细琢细分市场,体现平台业务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对于综合性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应坚持由点及面、由精到广的发展方向,由非诉领域向诉讼领域发展,逐步扩大业务范围。抢占细分市场的过程,也是积累经验、探索前进的过程,盲目扩大地盘,会造成贪多嚼不烂的问题,造成隐患。二要强化科技运用,实现资源融合。网络法律服务平台经过多年的发展积累,形成了丰富的基础资源,要充分运用先进科技和大数据技术,对平台数据库资源进行深入挖掘分析,促进平台资源共享,优化平台管理模式,降低平台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三要注重平台合作,促进多方共赢。合作即是共赢,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要强化合作意识,既要加强与业内竞争平台的对接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发展,也要注重与业外平台合作,实现强强联合、扩大影响。平台与大型网络媒体、节目建立合作共赢、利益联结机制,为所有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同时起到推介平台的作用。
(作者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
【参考文献】
①王亚龙:“互联网+”背景下法律服务的困境与突破,《法制博览》,2019年第1期。
②王贺洋:“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与完善,《人民论坛》,2018年第20期。
责编/赵博艺 美编/王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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