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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垃圾分类问题及其法律治理

核心提示: 针对我国目前城市垃圾分类过程中存在的多样问题,应通过完善基础法律体系、明确主管部门责任、遵循宽严相济处罚原则、实现行政监管与媒体监督并重,集社会之力做好城市垃圾分类工作,以法律治理实现城市垃圾分类长效发展。

【摘要】针对我国目前城市垃圾分类过程中存在的多样问题,应通过完善基础法律体系、明确主管部门责任、遵循宽严相济处罚原则、实现行政监管与媒体监督并重,集社会之力做好城市垃圾分类工作,以法律治理实现城市垃圾分类长效发展。

【关键词】垃圾分类  法律治理  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R142.3    【文献标识码】A

2019年7月1日,上海市正式实施《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市民严格遵循《条例》规定,将生活垃圾依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进行分类,取消传统垃圾投放处,集中设置新型垃圾投放处,由管制单位监督,个人混投垃圾最高处以200元罚款,企业混投垃圾最高处以5万元罚款。同时,在垃圾分类投放过程中,对拒不履行分类投放、严重阻碍执法部门职责的行为,将依法对个人信息及企业信息录入失信平台,被称为“史上最严格垃圾分类”。一直以来,我国关于垃圾计量收费、违规投放垃圾处罚存在争议,我国《宪法》以及相关基础法律并未设定公民环境保护义务,《环境保护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都是我国垃圾分类的基础性法律,但这些法律并未对城市垃圾分类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城市垃圾分类法律依据不足。针对目前我国城市垃圾分类过程中存在多样问题,应通过完善基础法律体系、明确主管部门责任、遵循宽严相济处罚原则、实现行政监管与媒体监督并重,集社会之力做好城市垃圾分类工作,以法律治理实现城市垃圾分类长效发展。

明确主管部门责任,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明晰城市垃圾分类主体责任之辩

基于城市垃圾分类地方性法规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需要依照地方性法规设置分类容器,对公众投放垃圾行为进行指导。但是,不同城市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主体存在差异,物业、业主、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都具备管理资质,导致城市垃圾分类主体责任之辩始终存在。

明确物业、社区居委会为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主体。一般情况下,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不适宜担任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业主是垃圾生产主体,由业主管理业主显然不妥,而业主委员会实质上代表全体业主利益,在管理过程中也容易产生倾向性,担任管理责任主体也不恰当。相比之下,物业负责小区管理服务工作,系盈利性组织,具有独立财产,应设为管理责任主体。如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应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明确社区居委会作为管理责任主体,承担城市垃圾分类责任。

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城市生活垃圾很大一部分源自生产者,比如产品包装、产品损耗,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有助于帮助公众妥善处理垃圾分类,从源头减少生活垃圾。以四川省为例,《四川省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企业从事产品生产,应履行产品废弃后回收责任,采取妥善方式处理废弃产品,比如消费者购买电动车,当电池报废后,应由电动车生产商负责回收处理,减少公众垃圾分类压力。同时,网购商品中包装纸箱也应在消费者受到包裹后,将纸箱返还给快递公司,由快递公司回收处理。

遵循宽严相济处罚原则,积极落实奖惩制度,解决城市垃圾分类处罚限度之争

目前我国各城市纷纷出台地方性法规,用于规范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其中最大争议就是罚款金额,上海等21个城市对个人混投垃圾处以最高200元罚款,厦门最高处以1000元罚款,宁波最高处以500元罚款,处罚限度差异引发争论。

处罚应遵循宽严相济原则。鉴于我国相关立法尚未明确混投垃圾处罚标准,各地处罚标准差异性明显,应遵循宽严相济处罚原则,要坚持以教育引导为目的,着重处罚绝不更正者。混投垃圾行为属行政处罚范畴,对个人处罚应体现谦抑性,将重点处罚对象落实在企业以及承担垃圾分类责任主体身上,若对个人处罚过于严厉,超出公众心理预期,反而影响处罚的实效性。

积极落实奖惩制度。垃圾分类处罚目的是约束公民行为,促成垃圾科学分类。多数省市虽设立处罚标准,但未构建奖励机制,激励效果并不明显。事实上,垃圾分类应设立积分奖励制度,依托垃圾分类APP系统,实施“一户一码”实名制,公民在垃圾分类后,贴上专属二维码,垃圾回收企业扫码回收,对优质用户奖励积分,积分累积可直接兑换礼品,提高公众垃圾分类积极性。

将垃圾分类纳入个人信用体系。垃圾分类与公众信用息息相关,部分公众认为垃圾分类过于麻烦,故意混投垃圾,除对其进行处罚之外,也应扣除信用积分。杭州等地已经率先将垃圾分类纳入信用体系,设立“信用处罚”机制,将违规投放垃圾的行为向社会公告,记录至个人信用档案。

行政监管与媒体监督并重,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破解城市垃圾分类监督权利之乱

城市垃圾分类治理属于行政管理范畴,理应由行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但由于城市垃圾分类依照地方性法规,行政监管效力、速度落后于城市垃圾分类管理,势必会出现监管力度不够,监管效果不明显现象。长此以往,将导致城市垃圾分类监管工作混乱,亟待出台监管细则,实现城市垃圾分类全流程监管,破解城市垃圾分类监督权利之乱。

完善行政监管。基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城市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应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城市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进行全程监管,向垃圾处理企业派驻监督人员,实现更好地垃圾分类监管工作。派驻监督人员应积极履行自身职责,依照规定实施查阅资料、要求说明、现场检查、责令整改等行为,对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报告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监管结果。

强化媒体监督。城市垃圾分类关系社会民生,新闻媒体应履行监督职责,对个人、企业、垃圾处理单位违规现象进行披露。借助新闻媒体力量,将垃圾分类问题公之于众,不仅能够引发相关部门重视,更能吸引公众关注,有利于改善垃圾分类存在的多样问题。同时,电视、报纸、新媒体也应承担宣传推广责任,引导公民正确进行垃圾分类,向公众灌输正确的环保意识、法律意识。

强化社会监督。城市垃圾分类与社会公众利益息息相关,社会公众不仅要自身做好垃圾分类工作,更要承担其监督重任,要求其他个人、物业以及垃圾处理单位做好垃圾分类工作。垃圾分类主管部门更要深入群众,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管,畅通举报通道,及时做好反馈工作,与公众共同完成垃圾分类监管工作。同时,应积极开设垃圾分类课程,以环保理念为核心,对学生实施垃圾分类教育,从小提高公民垃圾分类意识。

(作者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讲师)

【注: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我国页岩气开发中水污染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8YJC820090)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①杜春林、黄涛珍:《从政府主导到多元共治: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治理困境与创新路径》,《行政论坛》,2019年第7期。

②应雁:《生活垃圾分类的地方立法研究——基于12城市立法的比较》,《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19年第7期。

③常纪文、吴雄、孙天一:《推行我国农村垃圾分类和集中处理的法制思考》,《环境保护》,2019年第6期。

责编/李一丹    美编/王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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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贾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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