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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泽炎:民营经济发展形式演变及政策依据(2)

民营经济发展形式演变及依据

就民营经济发展的表现形式看,按历史逻辑在不同发展阶段主要表现为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等。这些民营经济发展形式不仅在主线上具有依次自然演进的特性,而且在某一时段也具有共存的特点。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因不同的表现形式有不同的政策法律予以支撑和保障。

个体经济的发展及政策法律依据。我国所有制结构的变动是以允许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为发端的。就经济发展实践看,打开这个闸门,意味着所有制结构便获得了自我演进的内生动力,并成为推动我国所有制理论不断发展的现实基础。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由于“左”倾思想的干扰,多年来一直把同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个体商业和个体手工业视为资本主义自发势力予以清除,特别是“文革”期间,又把个体经济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大批特批,结果导致我国的个体经济所剩无几。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城镇个体劳动者900万人,1966年仍有近200万人,1978年底只剩下不足15万人。这一局面给当时的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因此,尽快恢复个体工商业已成为当务之急。应该说,个体经济的发展适应了当时经济社会的客观形势和需要,是顺势而生的产物。一是当时国营部门提供不了足够的就业岗位,有大量劳动者无法就业,个体经济被当作吸纳失业人员的一个重要渠道。二是当时城镇居民日常生活遇到的如坐车难、住房难、理发难、做衣难、洗澡难等一系列难题亟待解决,个体经济在解决这些难题上具有天然优势。三是个体经济的发展不需要大量的资金,技术门槛和经营风险较低,适应了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拉开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帷幕,率先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正是因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个体、私营经济的起步、为其货币资金的积累和劳动力剩余的积累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随着农村经济改革,城镇经济体制改革继之而起,城镇个体商业者也开始恢复。1979年,国家提出恢复和发展个体工商业,1980年12月颁发了第一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城乡个体工商业犹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

为了保护个体经济发展,中国共产党顺应历史大势,在党的各种会议和文件中多次肯定和鼓励个体经济发展。改革开放初期,对于个体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地位就给予了明确规定。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任何人不得乱加干涉。”1979年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社员自留地、自留畜、家庭副业和农村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附属和补充,决不允许把它们当作资本主义经济来批判和取缔。”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提出:“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我们现在的个体经济是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的,不同于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相联系的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是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的。”1982年,发展和保护个体经济被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正是这些政策法律的出台,才让个体经济在阳光下展现无限生机活力。

私营经济的发展及政策法律依据。个体经济的发展孕育着私营经济破土而出的能量,私营经济的出现是个体经济自然演化的结果。当然,私营经济的发展并不会导致个体经济的消失,只是个体经济发展在质和量上的一种突破。私营经济与个体经济的基本区别在于是否存在雇佣关系。现实中,个体经济的发展必然会产生雇工现象。个体经济发展的闸门刚刚打开还没有几年,由于经营规模的扩大,就已经出现雇工的客观需要。在改革开放初期,人们对私营经济还有抵触情绪,对雇工更是不能接受,称其为赤裸裸的剥削。1979年1月,邓小平在“五老火锅宴”上提出,“钱要用起来,人要用起来”,不仅在当时有力地融化了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以来中国对个人资本和市场经济的冰封,也开启了国家从政策层面支持个体、私营和外资经济发展的序幕。陈志雄改革开放之初承包鱼塘引发的雇工之争,有人形象地称之为“春天的故事”中的一朵耀眼鲜花。当有人连连写信上告,指控年广久的“傻子瓜子”姓“资”不姓“社”,是“资本主义剥削”时,邓小平明确表示要“放一放”“看一看”。这个三次被邓小平同志提到过的“傻子瓜子”,就是冲破思想禁锢,开启人的主观能动性“闸门”,推动私营经济发展历程中众多故事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与个体经济相比,尽管私营经济的发展之路艰难曲折,但私营经济凭借其顽强的生命力持续生长。改革开放初期,政府的政策基调是“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1987年私营经济的命运开始发生实质性变化,当年召开的党的十三大对私营经济给予了明确定位。十三大报告指出:“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必然同占优势的公有制经济相联系,并受公有制经济的巨大影响。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198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指出:“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至此,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首次得到了确认。同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对私营企业做出了质的规定:“私人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在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这就为私营经济的蓬勃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政策法律保障。

股份制的发展及政策法律依据。随着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的发展,以及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多元化,我国经济中的资本等生产要素日益多元化,数量不断累积。资本等生产要素希望在流动中不断重新组合,以期实现增值最大化,获得尽可能多的收入。因此,作为资本等各种生产要素相互融合、功能互补的股份制这一组织形式便在实践中应时而生了。20世纪80年代初期,股份制企业还只是处于萌芽生长状态。最初的股份制企业主要表现为以集资方式兴办的城市小合作企业。1984-1986年是股份制企业发展的第一个高潮时期,一些企业开始冲破地区、部门、所有制的界限,相继组建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并逐步从单一的生产技术协作发展到以资金、技术、设备等投资入股,还有一些企业开始明确采用股份制的形式改造老企业和组建新的股份公司。1988年是我国股份制企业发展的另一个高潮时期。据统计,当时全国有6000多家股份制企业,股份集资额为60多亿元。截至1989年底,我国股票累计发行42亿元。1989-1991年,因国家治理、整顿经济秩序,股份制由“热”变“冷”,许多股份制企业又退回去了,大多数股份制企业靠还本付息方式结束了股份制。1991年后,党和政府的一系列文件都肯定了股份制,并强调试点,我国又掀起了股份制发展高潮。至1991年底,我国共发行股票46亿元。在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中,股权分配的比例是国家股占59.9%,法人股占26%,个人股占14.1%。

可以说,股份制在争论中经历了跌宕起伏的发展过程。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可否发展股份制,以及如何发展股份制是经济理论界争论的一个热点,不同观点相互交织。实际上,在1986年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文件中就提到了股份制,当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指出:“各地可以选择少数有条件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1987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指出,科技人员可以凭技术入股并按股分红。当年召开的党的十三大在其报告中肯定了股份制,指出:“改革中出现的股份制形式,包括国家控股和部门、地区、企业间参股以及个人入股,是社会主义企业财产的一种组织方式”。这些政策法规肯定了股份制和股份制的社会主义性质,有力推动了股份制的发展,丰富了民营经济发展形式,拓展了民营经济发展活力。

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及政策法律依据。如果从组织形式来看混合经济,中国近代大约经历了3次大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第一次是始自晚清洋务运动的“官督商办”,企业引入官股和商股,经营权归商股,控制权归官股。第二次是国民政府时期,对铁道、钢铁、煤炭、石油、水力、航空等实施国有经营。第三次是上世纪50年代的“公私合营”。但经过短暂过渡之后,企业就被完全国有化,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也就“夭折”了。真正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股份制基础上提出并逐步推行的重要改革方案。这不仅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也是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的自然逻辑结果。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思想。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宜于实行股份制的,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相互参股等形式,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改革的实践证明,允许国内民间资本和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能够有效地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基本经济制度理论的一个重要发展是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认识向前推进了一大步。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作出了系统阐述,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同时强调,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更是明确提出:“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2017年,党的十九大提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经过20多年探索和实践,从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思想,到把混合所有制经济提高到“基本经济制度重要实现形式”的新高度,以及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培育世界一流企业的重要途径等,都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认识的深化,也是推动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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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卓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