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民营经济发展形式走向及政策期望
在改革开放波澜壮阔的伟大历史进程中,民营经济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而发展壮大,逐渐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不仅不能“离场”,而且要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既然如此,那未来民营经济发展的表现形式是什么?其发展需要哪些政策法律依据呢?
经济发展表现形式或实现形式,不管是从所有制性质来看,还是从经营方式来看,都是适应特定历史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具体体现。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稳定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总体上实现小康,即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同时,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总体上显著提高,社会生产能力在很多方面进入世界前列,更加突出的问题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这已经成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但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并没有改变我们对我国社会主义所处历史阶段的判断,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因此,不同地域、不同行业势必会存在各种各样的经济表现形式。民营经济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存在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比如个体经济、股份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等也是必然的。只是在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过程中,必须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这就要求我国经济,包括民营经济必须提质增效、转型升级,走高质量发展道路。民营经济依靠自身技术创新、业态创新、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等提升核心竞争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固然是一条可供选择的发展路径。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会碰到诸如人才、技术、资金、市场、信息等方面的局限和困难,也不符合在全球范围内整合资源、参与市场竞争的时代发展趋势。因此,民营经济在不断努力提升自身实力的同时,积极参与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或许就是一条值得重视的发展道路,也是顺应由“管企业”转向“管资本”国企改革方向和全球市场竞争大势的与时俱进地选择。由此也就不难理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混合所有制经济视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以及十九大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培育世界一流企业重要途径”的思想了。实际上,这些重要思想也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提供了理论遵循和工作指南。
从更大范围和更长远时间来看,发展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经阶段和必然趋势,将会成为整个所有制结构性改革的新趋势,势必会成为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推进的成功实践来看,确定所有制“混”的形式并不难,难的是怎样在“混”的过程中磨合出新机制、发现新机会,避免出现“改革大跃进规划”苗头。为积极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发展,一应加强宣传切实营造助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针对“不想混”“不敢混”的思想顾虑明确政策导向,破除企业“姓公姓私”所有制歧视观念,倡导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愿原则,形成更具活力的所有制形式。二应形成系统合力切实解决体制机制难题。尽快出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指导性文件,合理设计国有控股混合企业的股权、股东结构,加大对国有企业“去行政化”改革力度,建立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确立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市场主体地位,界定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统计口径,积极探索建立有别于国有经济、民营经济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管理体系。三应打破垄断切实拓宽市场准入领域。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让市场决定资源配置,全面清理各种准入障碍,落实好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各项政策,建立完善便捷的市场准入通道,坚决打破各种对民间投资制造隐形障碍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实施同等严格的私人财产法律保护,为拓宽民间投资提供切实可行的便捷服务。四应强化规范引导切实推进公司治理规范化。鼓励、引导混合所有制企业按照《公司法》要求,加快公司制改造步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向科学化、现代化管理方向发展,建立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五应创新协同作为切实优化市场环境。营造以“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公平公正、规范统一的市场竞争环境,健全完善归属明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