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人民充分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奋斗目标。”免于贫困的权利是基本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实现充分享有人权这一伟大目标,党和政府勇敢面对“消除贫困”这一重大挑战,赋权赋能脱贫攻坚,保障贫困人口尊严。
贫困使人无法获得充分的尊严。贫困会威胁人的生存,成为实现生存权的重大障碍。贫困会限制个体实现个人意愿的能力,成为人的全面发展的阻碍。贫困会衍生出饥饿、疾病、社会冲突等一系列难题,成为国家治理和发展的困扰。“对各国人民而言,发展寄托着生存和希望,象征着尊严和权利。”要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就必须保障每个人和每个国家的发展权,通过发展促进人权的实现。消除贫困,目的就是保障人的生存权、发展权,为人的各项权利的实现创造条件,在根本上维护每个人的尊严。
消除贫困的首要问题,是“识别”贫困。通常,人们以某个特定的绝对“收入”数为标准来识别和评估贫困。国际上通行的贫困标准即是以收入划定贫困线。然而,收入既无法准确揭示贫困的本质,也无法有效反映造成贫困的制度原因。近年来,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发布的年度《人类发展报告》已在很大程度上采用“可行能力”标准替代“收入”来评估贫困。在可行能力视角下,贫困在本质上是基本可行能力的剥夺。因此,可行能力视角对贫困的性质及原因进行了重新理解,引导人们把注意力从手段转向目的,从关注收入转向可行能力,在扶贫减贫方略上导向赋权赋能。
赋权使贫困群体获得充分享有尊严的资格。尊严来自于主体性,实现贫困者的权利,就是要在制度上赋予贫困者权利和机会,通过外在物质条件的改善,为实现个体各项权利奠定基础和条件。赋权的目的,是通过各种制度手段包括法律手段,赋予贫困人口各项平等的权利,使其最终获得自我维持和发展的能力。因此,扶贫不仅要使贫困者摆脱财富的匮乏状态,在本质上更是要确立贫困者的主体性地位,以此增强贫困者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最终激发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内在活力。全社会参与扶贫,关键是扶贫对象本身的参与和融入。中国构建了政府、社会、市场协同推进的大扶贫格局,即是通过外生力量发挥作用,从输血到造血,扶贫又扶志,既调动扶贫对象的积极性,提高其发展能力,又发挥其主体作用,尊重其意愿,维护其尊严。
赋能使贫困群体充分享有尊严得以实现。人力资本是生产力中最具创新性的要素。赋能正是在赋权的基础上,使贫困者通过自身能力的提高和改善,真正地实现权利。中国的扶贫减贫,经历了从显性能力扶贫到隐性能力扶贫的转型。改革开放之初,中国启动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的扶贫行动,扶贫政策上注重以资金支持、实物救济为主,大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改造、基础医疗资源建设投入等,注重提升贫困人口基本能力和禀赋能力。当前扶贫攻坚,中国把扶贫开发作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主要内容,扶贫政策上发挥贫困地区区位优势、资源优势、文化优势和产业优势,综合运用实施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大力发展生态产业、整合教育资源、提供就业岗位和培训、提高社会服务供给等方式,“注重提高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自我发展能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用了30多年时间,使中国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13亿多人摆脱了物质短缺,总体达到小康水平,享有前所未有的尊严和权利。”中国通过数代人的努力,扶贫减贫,赋权赋能,让贫困人口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正在逐步建成一个人人享有人权、人人尊严得到维护的命运共同体。
(作者为重庆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分中心暨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副院长、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