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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运用与企业创新发展——从中美贸易摩擦背景下华为被美制裁事件的启示论起

【摘要】华为被美国制裁事件看似个案,却深刻地反映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各国企业和产业之间围绕核心技术及其产业开展激烈竞争的现实。核心技术的开发与运用离不开当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制度运用与企业创新发展之间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通过考察知识产权制度对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结合华为的经验,可以发现旨在促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的运用包括战略运用,是企业获取国内外增量利益和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知识产权制度运用  中美贸易摩擦  华为事件  企业创新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9.14.003

引言

近年,中美贸易摩擦的戏剧性变化,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中美贸易摩擦中,知识产权问题尤其受到关注,这不但是因为美国毫无道理地指责中国窃取其知识产权并实行所谓强制性技术转让,而且是因为贸易摩擦背后反映了美国遏制“中国制造2025”、遏制中国崛起的霸权心态。最近,美国政府更是不惜动用国家力量对中国一个企业实施全方位打压和封锁,这在世界历史上也是很罕见的事件。美国政府刻意制裁华为,表面上看是其指责华为的产品和设备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实则是其不甘心中国“冒出”了一个在通讯关键技术领域技术领先于美国和其他西方公司的华为公司,尤其是华为5G网络正待在全球推行之际,一向以技术领先自居的美国明显感到不适、进而感到不可接受。美国政府采取不合常理的手段打压华为,无疑给中美贸易摩擦的解决蒙上了一层阴影,加深了中美之间的危机程度。美国政府制裁华为事件留给人们的启发是深刻的,在当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下和环境中,企业需要通过实施核心技术突破,冲出他国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手段占领国内外市场的重围,并平衡技术和知识产权竞争背后的错综复杂的国家间关系。本文即拟以中美贸易摩擦背景下华为被美国制裁事件作为研究对象,探讨具有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价值追求的知识产权制度在企业中的运用如何实现创新发展,特别是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导向的核心技术突破,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的增量利益以及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华为被美国政府制裁对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与创新发展方面的启示

华为被美国政府制裁事件的简单回顾。2019年5月15日,华为被美国政府列入“实体清单”。美国政府将华为列入这一清单的原因,对外宣称是“基于有合理原因怀疑华为参加了危害美国国家安全或者外交政策利益的相关活动”。根据该实体清单所实施的管制意味着华为出口到美国的产品和技术需要从美国获得许可;同时,华为在美国的供应商也被限制向其提供网络运营设备和相关技术,华为及其分布在全球26个国家和地区的68家附属机构均受到美国许可政策的限制。美国政府以所谓危害美国国家安全为借口,实际上掩盖了其企图通过打压在全球通讯关键技术领域占优势的华为,防止其国内技术被赶超、市场被占领的狭隘的单边主义心态。对华为的管制,直接后果是影响甚至隔断华为与美国供应商的合作。但是,当前的经济是全球化时代的经济,国内外经济主体之间存在十分密切的相互依赖关系。美国政府采取对华为的管制措施一旦实施,势必会打破全球供应链,最终也会危及美国企业自身的利益和市场。或许是基于这一考虑,美国商务部在2019年5月16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管制行政命令后,又表示考虑缩减对华为的限制,以保障现有网络运营和设备的正常运营。

事实上,美国政府通过国家行为对中国的特定企业采取“定点式”清除行动,开创了企业国际竞争、技术竞争被国家不正当干预的恶劣先例。在当今经济全球化时代,特别是在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普遍存在国内市场国际化和国际市场全球化的趋向。美国采取上述管制措施的做法,实际上是损人不利己的伎俩。以美国公司在我国的市场业务量为例,美国的高新技术公司在我国市场有巨大的利益。据文献统计,美国高通、苹果和因特尔公司在我国一年的业务超过1千亿美元,并且在中国获取了巨额利润。如高通在全球的收入中,60%来自中国。不仅如此,这些跨国公司还通过全球供应链向我国华为、联想等企业提供中间产品,获取了巨额利润。[1]在美国政府采取不公平手段和方式力图打压华为公司后,我国政府也在制定相应的国家技术安全管控制度,不允许某些国家利用中国的技术反遏制中国发展,打压中国企业。

华为被美国政府制裁事件的启示。华为被美国政府纳入管控名单中,并被美国政府操纵的一些大公司声明隔断对华为的供应,在华为占优势的5G技术即将在全球大规模推广之际,美国政府大有一举搞垮华为的架势。然而,华为还是华为,在取得占优势的核心技术的前提下,华为通过5G领先技术在全球通讯产业中占据的优势势不可挡。难怪在我国政府决定提前发放5G牌照时,原来充当美国政府搞垮华为的马前卒——因特尔公司等都十分积极地表示愿意与华为合作。由于如下所述技术优势必须通过知识产权确权才能转化为市场优势和竞争优势,华为被美国制裁事件背后,可以从知识产权方面加以分析与思考。笔者认为,至少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第一,拥有核心技术是企业获得国内外市场竞争力的关键,但核心技术必须通过有效的全球专利布局才能真正转化为市场优势和竞争优势。华为被美国制裁事件,其实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华为领先于美国通讯企业巨头而造成其巨大的担忧和恐慌。开发核心技术是企业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目标和产物。由于技术积累的渐进性,核心技术突破需要漫长的时间和巨额的投入,一旦取得了核心技术突破,它往往意味着一个具有市场前景的巨大产业和具有竞争力的市场开始形成。因此,突破核心技术一直是近些年来我国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创新战略,尤其是战略性新型产业发展的重要目标。在当前我国总体上仍然存在较高程度的对外技术依存度的情势下,在部分领域实施核心技术突破、扭转技术上受制于人的被动局面具有更加现实的重要意义。

在通讯技术领域,5G时代前,我国总体上处于技术守势,为此每年花费了巨额专利许可费。但在5G时代,华为积累的核心技术已经领先于美国等国家的企业。尤其专利技术通过标准化战略进一步提升了专利权的保护强度和范围,随着以华为为代表的5G标准的确立,中国企业在国际通信技术和产业领域的话语权得到极大提升。以华为为例,在从端到端的5G领域,其从芯片、基站设备、网络终端到专利技术标准,都处于竞争优势行列。这些优势技术的取得,是华为一以贯之实行核心技术突破和技术追赶战略所产生的。同时,技术优势是通过在全球有效地部署专利实现的。根据专利数据统计公司IPlytics公布的《谁领跑5G专利?》的数据,截止到2019年4月,在全球6万多件5G标准必要专利中,华为占据15%,居第一位,约占中国企业的40%。特别是,华为拥有5G与微波结合的关键专利技术。正是占优势的技术及其有效的专利布局,才使华为获得了相对于美国等国家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

第二,国家技术竞争背后深刻地反映了国家之间错综复杂的政治经济贸易关系,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政治经济学。华为被美国制裁事件的重要动因,是其在5G技术领域的领先,动了“美国的奶酪”——挑战了美国的传统竞争优势,在通信技术领域及其产业领域挑战了美国长期以来的科技霸权和知识产权霸权。美国对华为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的无端指责只是其转移话题和视线的借口而已。当然,如果硬要说华为技术产品对于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正如Digital Barriers公司首席执行官扎克·道夫曼发表的一篇文章所指出的一样,[2]那也许是因为华为5G技术有可能阻止美国安全部门对全球的间谍行为。人们可能对于斯诺登事件还记忆犹新。这其实也反映了美国为了所谓国家利益,不惜采用损害他国利益的办法实现其目的。同时,结合华为被美国制裁事件,美国总统特朗普的种种言论,典型地反映了美国在技术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上十足的霸权心态和单边主义狭隘思维。这里不妨引用2019年6月特朗普在推特上的一则发言:“我期望5G抑或6G网络能够尽快地在美国建立。5G技术有很多优势,我国的公司应当走在前面,不能反被他人领先。这一技术领域预示了未来技术发展趋势,我希望美国在这方面竞争中胜出。在任何领域,美国应当成为引领者。特别是在这方面令人兴奋的科技领域,更是如此。”笔者认为,特朗普上述观点尽管一方面表明包括中国在内的任何一个国家不甘于落后于他国,尤其体现在技术方面发展的落后,从这一点来说上述观点无可厚非;但另一方面,在经济全球化和技术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今,尤其在相关产业领域原先处于技术领先地位的公司很难在技术革命和产业革命前始终保持绝对优势。在网络通讯5G领域,就是如此。本来,这也是技术竞争的正常现象。但是,美国政府不愿接受这一事实,不愿看到一项具有重大战略价值和巨大产业前景的核心技术落后于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企业。这也是美国不惜动用国家力量、操纵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和相关机构甚至学术团体全方位打压和扼杀华为的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正如郭平先生在《金融时报》上发表的一篇文章中一针见血地指出的一样:“华盛顿已经意识到,在开发一项具有重大战略价值的技术方面美国已经落后。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华为才受到了如此的攻击。”美国政府无疑是担忧华为5G技术在全球的推广,会使得美国相关公司和产业在新一轮产业革命竞争中处于劣势,因此,不惜采取多种手段阻止华为的崛起。通过打压华为,美国不但能够动摇华为在产业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支持美国相关企业和产业在5G标准竞赛中占据主动地位,而且还能损害其他国家因采用5G标准而获的利益,从而在未来产业市场为美国企业占据先机。郭平先生在上述报刊上发表的文章也反映了这一观点。正如还有文章所评论的一样:美国扼杀华为,“唯一可以解释的是,美国不允许在关键通信技术领域出现一家遥遥领先于美国和西方公司的中国企业,华盛顿认为这样的技术格局本身就是威胁”。[3]

笔者认为,美国认为华为公司的崛起,挑战了美国在通信技术及其产业领域核心技术、关键技术的竞争优势,其采取全方位围堵和打压的做法,深刻地体现了当代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政治经济学的一面,即在技术竞争及其赖以获得竞争优势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美国仍然奉行的是强权政治。这对于正在崛起的中国和其他新兴工业化国家来说是不公平的。众所周知,二战以后至今,美国一直是科技和人才强国,也是知识产权强国。总体上,我国和美国相比还存在很大的技术差距,我国实现技术追赶战略还有漫长的路程。但是,技术发展日新月异,技术竞争也越演越烈,未来很多技术领域,美国当然也不能全部领先,在有些关键性的具有市场前景的领域,例如通信技术及其产业领域,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具有竞争实力的企业实现反超,并非不可能。前述5G技术及其未来产业的发展就是一个典型例证。对此,美国应当以坦然的心态加以接受才是。事实上,当代技术发展本来就是在你追我赶中取得不断进步的。然而,令人困惑的是,美国政府仍然以技术优势不可挑战的知识霸权、技术霸权心态对待当代社会正常的技术和产业竞争行为。这其中是否体现了一种强权政治味道,值得令人回味。笔者认为,通过国家行为打压其他国家的技术领先企业对本国企业和产业的竞争优势,这不仅会在国际上开辟恶劣的先例,对其他国家或地区企业的公平竞争产生巨大的破坏性作用,严重损害其在国际竞争中应当获得的合法利益,而且最终会损害实施打压国家的企业和产业利益以及消费者的福祉。这是因为,当代世界经济具有高度相互依赖性,任何国家采取违背市场规律和契约精神的手段参与技术和产业竞争,将“杀敌一千、自损八百”,这不仅破坏了国际技术和产业竞争的正常秩序,而且会助长强权政治,不利于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中和谐的国际社会秩序、公平正义的国际技术和产业竞争秩序的构建。

进言之,像华为被美国政府打压这样的企图通过国家行为打压挑战美国核心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做法,“可以看出美国政府意在利用科技优势来限制中国企业发展的真实战略意图”。[4]而且,“美国对中国高科技企业定点式清除,助推了中国冲突的激烈程度,变成一场中美之间更加深刻的危机”。[5]笔者认为,技术的发展及其产业的升级和转型,是任何组织和力量都挡不住的。华为在联合打压下,企业发展固然会面临一些困境,需要在产品和技术供应与合作、新市场开拓等方面克服诸多困难。例如,华为及其分支机构被列入“实体清单”后,美国供应商可能由于受到政府压力而采取禁止向华为采购的断货措施。5月20日,路透社援引消息人士的话,声称谷歌宣布中止华为更新安卓系统。[6]但是,也应看到,中国有句古话“置之死地而后生”,美国对华为的全面制裁,其目的不仅不可能得逞,反而还会加快华为自给自足和自主创新的步伐,从而可以将“坏事变成好事”,促成华为在未来更加激烈的技术竞争和产业竞争中拥有更大的优势。何况,华为作为中国在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战略方面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其发展也会得到政府、产业和其他企业的巨大支持,最近5G牌照的提前发放,就是一个重要的信号和举措。相信华为凭借在5G技术领域的技术优势及其产业竞争中的优势,能够克服目前的困难,在新一轮的通信技术及其产业竞争领域稳操胜券。

简单总结上述华为被美国制裁事件,笔者认为,从对我国企业和产业发展来说,以下两点尤为重要:第一,核心技术突破是一个国家和企业发展拥有核心竞争力和国内外竞争优势的关键。技术竞争也是“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在5G时代以前我国相关技术总体上处于劣势,为此,我国支付了巨额专利许可费等费用。5G技术的突破,无疑为未来我国企业在新一轮的产业竞争中占据主动和获得竞争优势奠定了关键技术基础。第二,知识产权保护是维护技术竞争优势的手段。在当代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国际化形势下,技术本身的优势并不能当然地等同于竞争优势和市场优势,而必须及时进行知识产权布局、实现知识产权化。华为其实不仅是技术领先型企业,同时还是知识产权保护和战略实施富有经验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及其战略运用成为确保开发的先进技术转化为市场优势和竞争优势的关键。对此,下面将进行重点分析。

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重要目标的知识产权制度在企业中的有效运用是实现企业增量利益的保障

上述华为被美国制裁事件,表明上看来只是争夺技术优势和产业竞争优势的竞争,与知识产权似乎没有什么关系,其实不然。从自主创新、技术创新的全过程、全链条来说,无论是从技术的开发,还是从技术开发成果的有效保护以及成果的有效运用、占领市场和取得市场竞争优势来看,在当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日益国际化的条件下,企业都需要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对技术创新予以激励、指引和保护。这里其实隐含一个更重要的理论问题:知识产权制度运用为何能够实现企业增量利益、创新发展?对此,笔者不妨结合华为和其他公司的经验,加以探讨。

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重要目标的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是一种激励创新、鼓励对创造的投资以及促进创新成果商业化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是科学技术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在当代,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一个国家和地区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政策机制与法律制度。就我国而言,知识产权制度在新时代还承载着更加重要的历史使命,这就是通过该制度的有效建立和运行,成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基本的创新动力机制、[7]法律保障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在我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以及强国知识产权战略的过程中,知识产权制度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制度与技术创新之间存在良性互动的关系,即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和激励了技术创新,加快了技术创新速度,技术创新的发展和变革则促进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8]仅从知识产权制度运用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看,它是企业实施创新战略、实现核心技术突破和技术创新的关键所在。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

其一,企业创新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知识产权制度立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法律,通过对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成果进行确权,并对创新成果予以有效保护,以此激励创新主体的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活动。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是一种制度激励机制,即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知识产品人为地设置为稀缺,通过赋予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的专有权利,以此鼓励人们投入时间、精力从事创新活动。设想一下,没有知识产权制度,人们就不愿投入更多精力和时间用于研究开发等创新活动,因为人具有自利性,在个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前提下,会存在“搭便车”的心理。这也正是产权经济学、制度经济学所分析的产权的激励机制和效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机制及其效用,实际上在当代我国诸多涉及创新和知识产权的政策和制度中均有体现。从企业层面来说,其需要在竞争中取胜。当代企业竞争愈演愈烈,而知识产权制度被公认为企业需要充分利用的竞争武器,因为谁开发了具有科技和市场优势的技术,就可以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谁在相关技术市场和产业领域占据优势。在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加强、技术和产业竞争日益激烈的时代,企业技术开发和运用离开知识产权制度的运用是不可想象的。前述华为之所以能够凭借5G技术取得竞争优势、美国之所以要打压华为,无非就是华为取得了受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领先技术、核心技术。也正是因为当代技术竞争激烈,而技术的开发和成果必须以知识产权充分有效保护为前提,当代国内外企业的技术竞争,本质上也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原总理温家宝同志也曾指出: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

其二,对企业创新的投资,也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创新活动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通常需要承受失败风险,如果没有足够的对创新投资的引入,很多重大发明创造,尤其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突破不可能实现。有些事关战略性新型产业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甚至需要倾国家之力实施重点突破,我国的“863”计划就是例证。由于创新存在风险和耗费资金巨大,因此,需要从制度激励层面促进国家、产业、行业和企业加大投入。在这方面,知识产权制度也是一种对创新进行激励的十分重要的投资机制。因为知识产权制度最根本的是确保创造者、投资者等对创新成果拥有专有性、独占性的产权。这样就有利于调动和吸引企业等主体投资创新活动,从而促进更多更好的发明创造的出现。以华为为例,该公司十分重视对研发的投入,其每年用于研发的开支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在国内外企业中均居前列。正是因为华为对创新活动的巨额投入,也才使得华为有今天的核心技术、关键技术的突破,以及拥有在即将到来的5G时代产业中的巨大竞争优势。

其三,创新成果商业化,也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从企业的角度来说,技术开发成果的获得只是技术创新的一个关键阶段,最重要的还是在进行知识产权确权的基础上有效推进创新成果的商业化。在这方面,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运用也是一种十分重要的激励机制。当前,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是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根本保障和国家创新系统的关键。这种技术创新体系的构建与机制运行,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实现创新成果的商业化问题。当前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型国家建设发展的瓶颈也在于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转化不畅、转化不力,我国企业要实现增利利益和创新发展,尤其需要将创新性成果实现商业化。创新性成果商业化也是检验技术创新是否成功的关键。推动创新成果的商业化,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机制同样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原因在于,知识产权制度赋予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利,并不是一种已经实现的权利,而是一种凭借独占性权利控制市场的机会,至于权利人能否真正通过利用其知识产权而控制市场,则需要权利人积极地将其创新成果通过产品化、市场化形式投入到商业性利用中。由于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性成果能够独占市场,并且技术创新程度越高其独占市场的可能性更大,这样知识产权制度就隐含对知识产权人创新成果商业化的激励机制。特别是那些相对于竞争对手而言具有巨大市场价值和竞争力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在技术竞争和产业竞争日益激烈的新形势下,知识产权人凭借领先的技术能够在新的产业领域更具有动力去实现商业化。其实,前述华为5G领先技术之所以需要尽快大规模地在全球范围内实施,是因为华为依靠自身拥有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在严密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之下能够在新一轮5G标准产业竞争领域占据先机和优势。华为将领先的5G技术在全球范围内实施,无疑体现了现代企业利用先进技术赢得国际范围内产业竞争优势的规律和特点。相比之下,总体上技术先进的美国在这方面相对落后,其也发现了这一新的产业竞争领域被华为先占将可能导致被动的局面,这也正是前述美国不惜动用国家力量全力阻止华为5G标准技术在全球实施的深层次原因。当然,这一做法并不具有正当性,只是它倒也能够反映核心技术、技术领先与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之间的关系,使人们能够看到知识产权制度激励机制背后的残酷的技术竞争及其产业联动发展的关系。

以上主要是结合华为的实践,探讨立足于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鼓励对创新的投资和促进创新成果的商业化的内在机制与原理。

在认识和理解上述原理的基础之上,就我国企业而言,最重要的当然是:企业如何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创新发展、实现自身的增量利益,不断提高自身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除了本文下一部分专门探讨企业如何制定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以外,笔者认为,当下企业的主要对策如下。

一是企业在研究开发等知识创新、技术创新活动中应当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指标和知识产权管理指引,应将企业研发活动、科技创新活动与其知识产权管理有效结合,实现两者的有效融合。笔者认为,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角度看,企业立项和研究开发、新产品制造和生产、销售等市场化活动,也可以看成是其知识产权管理的过程。[9]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活动具有全过程性和全链条性,不能局限于其中的某一个环节和阶段。这一特点要求企业在开展科技创新和技术研发过程中应当重视每一环节的知识产权问题,将技术研发活动同时变成知识产权全过程的管理活动。例如,在立项和研究开发阶段,应当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指标。在研究开发阶段,应当通过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和动态跟踪,及时调整研究开发方向并对已有的阶段性创新成果及时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在研究开发成果取得后,应进行大规模的知识产权确权,特别是应防止知识产权的流失。在新产品制造、加工和生产过程中,应当注意防范知识产权风险,确保生产、加工的新产品不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在产品销售阶段,一方面仍然应当注意防范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也应注意防范他人侵害自身的知识产权。此外,在整个企业研发和创新活动中,还应注意对实施主体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和知识产权流失的防范,尤其在涉及合作开发、委托开发过程中防范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二是企业尤其是具有竞争实力的高科技企业应当具有核心技术突破的创新战略规划并利用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及时将获得的技术成果进行知识产权确权和保护。如前所述,核心技术突破是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大幅度提升和赢得国际竞争力的关键所在。华为5G领先技术的开发,无疑为我国企业突破长期被西方发达国家封锁了的核心技术、关键技术树立了榜样。核心技术开发具有极大的难度,并且在很多情况下需要通过产学研高度融合、政府和产业巨大支持才能够实现。当前,我国政府特别重视企业和科研院所联合攻关,实施核心技术突破。我国在不少技术领域的核心技术、关键技术仍然需要取得突破,有些核心技术与西方国家差距还很大。但是,我们也应看到随着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深入、国内创新环境的改善、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逐步构建以及我国整体的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企业创新环境和能力建设也取得了很大进步。以华为为代表的5G技术的异军突起,就是一个令人振奋的成果。随着我国企业整体的创新能力的提升,我国越来越多的产业领域已具备实施核心技术突破的能力和机会。因此,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变革面前,尤其是涉及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方面,我国企业也需要把握时机,与时俱进,在实施科技创新战略规划中,以核心技术突破为重点。同时核心技术成果的取得来之不易,需要企业及时通过有效的知识产权确权加以保护。过去,我国企业在这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和教训,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日益严格的今天,我国企业应当大力强化知识产权作为企业重要无形资产的价值和观念。

三是企业应注重创新成果的产品化、市场化和商业化,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及时占领市场和获得市场竞争优势。如前所述,企业创新成果的商业化对于其实现技术创新和竞争能力的提升具有关键性意义。创新成果商业化与企业善于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是分不开的,企业需要利用知识产权保护为创新成果的商业化提供法律保障。为此,企业应重视创新成果商业化问题,不断提高新产品市场占有率;同时需要通过及时的知识产权确权,防止创新成果失去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市场竞争力,因为在当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下,只有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成果,才具有真正的市场竞争力并能够形成市场竞争优势。

四是企业应具有全球知识产权布局的意识,尤其是国际化的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兵马未到、粮草先行”的策略,以知识产权为企业市场开拓保驾护航。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对于我国国际化企业或者准备国际化的企业来说,市场则是全球性的。为解决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市场全球性的矛盾,企业有必要根据其经营战略的需要进行知识产权全球布局,以通过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使企业的产品在出口到国际市场时受到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避免受制于人的被动局面出现。这方面,我国企业是有过不少教训的,比如,20世纪末、21世纪初出现的VCD出口受到进口国专利联合打压的事件。在当今世界贸易组织体制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特别是我国作为世界上进出口贸易规模最大的国家,越来越多的企业需要“走出去”。这样,我国就必须树立全球知识产权布局的意识,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等知识产权领域及时布局,让我国企业的出口商品“穿上专利的铠甲”,从而凭借知识产权的专有权的保护,确立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优势。当然,我国也有很多企业尤其国际化企业在这方面也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华为无疑是最典型的例子。近些年来,华为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等形式在国际上获得了数以万计的专利。尤其是上述5G技术领域,华为通过在美国等市场部署专利,为下一步开展5G标准的全球性产业革命奠定了坚实的法律保护基础。可以设想,如果没有华为在全球范围密集的专利布局,特别是核心技术专利的部署,其5G技术无论多么先进,在国际技术竞争面前也将失去竞争力。

五是企业应注重开展知识产权制度的规范化建设,有效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提高自身知识产权能力和增强文化氛围。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企业中的有效运用,归根到底还是首先要建构和完善企业内部自身的知识产权制度和组织体系,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的工作机制,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效能。笔者曾在很多场合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或战略研讨会或者高端培训上指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基本建设是应做到从“三无”到“三有”,即由无制度、无机构和无人员到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专职或兼职机构以及配备相关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在制度建设上,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的各项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使自身知识产权管理步入规范化轨道;在组织建设上,企业应创建一定组织构架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小企业可以是兼职性质的,如隶属于企业研发部或者法律部;在队伍建设上,企业应当配备适当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中小企业也可以采用兼职管理人员的形式。除了上述“三有”外,根据笔者的研究和参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实务的经验,还有以下几点也非常重要:其一,企业应当重视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企业知识产权文化属于企业文化的范畴,是企业的软实力,其对于企业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开展生产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很多成功企业的经验看,知识产权文化建设需要着重培养创新意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观念等。其二,企业应当为自身知识产权有效管理和运用提供必要资金。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活动显然也需要一定的资金支出,为此,应当在企业的财务预算和计划中适当安排。企业需要改变的一个观念是,将知识产权方面的投入当成额外的财务负担而不愿意投入。其三,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建立内部的知识管理系统、信息网络管理系统等,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技术创新的支持。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及其有效实施:应对激烈技术竞争并取得竞争优势的法宝

在华为5G技术开发以及华为被美国制裁事件中,事实上在留给我国企业的启示以及回答企业如何有效实施知识产权制度这一问题时,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即企业及时制定和有效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应对日益激烈的技术竞争并取得竞争优势的法宝。这里所谓知识产权战略,可以定义为: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获得与保持竞争优势并遏制竞争对手,谋求最佳经济效益而进行的总体性谋划。[10]知识产权战略不同于单纯的知识产权保护或管理,也不同于单纯的创新成果商业化问题,而是企业具有全局性、长远性的知识产权整体保护框架、思略和策略。从理论上讲,企业知识产权包括进攻型知识产权战略、防御型知识产权战略以及攻守兼备型知识产权战略。不同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其采取的知识产权战略的形式可能不同,但无论如何,任何类型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具有一些共性的特点和要求。这里,仅以华为为例,探讨在防御型知识产权战略中企业如何才能做到未雨绸缪,以前瞻性的眼光防范未来可能出现的巨大风险,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

华为使用谷歌的安卓系统推广其手机等产品有多年,而该系统是被谷歌作为免费产品供全社会使用的。此外,华为手机等通信产品需要的大量芯片也是从美国等全球供应商那里获得的。但是,像操作系统、芯片这样的关键设施和部件,一旦因为形势的变化而被限制使用或者即使能够使用但成本太高而变得不可行,那么华为在全球的产品生产与销售将面临巨大的风险。现在,随着美国开启对华为的制裁和围堵,上述风险真的出现了。就操作系统而言,在华为面临被美国政府纳入管制清单之际,美国谷歌充当了马前卒,宣布采取措施限制华为手机。可以设想一下,华为因为突然不能使用谷歌的安卓操作系统造成的后果。操作系统对于手机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现实中苹果iPhone的用户选择该品牌的重要原因在于其iOS系统。所以,当谷歌宣布对华为手机采取限制措施后,有人用“噩耗”两个字形容此事对华为的影响。确实,在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核心产品的核心技术掌握在竞争对手中,对方一旦“断粮”,可能会造成企业灾难性的后果。然而,华为早就考虑到了这一风险,很早以前就开始了替代性操作系统的研发,以做到有备无患,防止有朝一日被他人“断粮”。据悉,华为已经开发出了自主操作系统,命名为“鸿蒙”系统。据报道,该系统与目前华为手机使用的EMUI没有实质性的区别。不仅如此,该系统还能够兼容安卓系统,这样使得平常习惯于使用安卓系统的华为手机用户也能够很快地适用该操作系统。此外,华为还为该系统申请注册“鸿蒙”商标,以图通过商标保护培植该操作系统的品牌信誉和品牌核心价值。笔者认为,华为在操作系统上的“备胎”行为,看似很简单的技术储备行为,实则深刻地体现了其高瞻远瞩的知识产权战略意识,特别是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由此可见,在技术竞争十分激烈、错综复杂的今天,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多么重要。此外,在芯片领域,据悉华为也采取了类似的战略对策,以防企业产品的关键部件和设备受制于人。根据华为消费者业务总裁余承东透露的信息,华为始终坚持培育和使用自己的芯片并逐渐打造其在该领域的核心能力。华为一贯重视知识产权战略运作,这其实只是其中的一个典型案例而已。不过,由此也可以看出这些知识产权战略在关键时候所发挥的扭转企业乾坤的特殊意义与作用。

企业如何通过制定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其增量利益和竞争能力提升?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应引起我国企业高度重视。

其一,企业应当具有知识产权战略眼光和意识。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性质上属于企业经营战略和竞争战略的范畴,并且服务于企业总体战略。企业只有具备知识产权战略意识,才能在战略高度上,从全局性、长远性方面考虑如何规划企业的技术开发和创新。当前我国很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尚待提高,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竞争环境。

其二,企业应善于将技术创新过程与知识产权战略有机结合,在技术创新过程中引入知识产权战略导向。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也是知识产权的创造、运营、保护和管理过程。企业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之间也存在十分密切的联系,两者有必要实现高度融合。[11]

其三,企业需要重视知识产权战略的权变性和战略柔性特点,根据环境变化及时进行战略定位和实施对策的调整。现实中,一些公司甚至于很大的公司,由于没有随着技术和竞争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战略调整,以至陷入重大损失甚至破产的境地,美国柯达公司就是如此。

其四,企业应善于利用知识产权战略的一些常见的策略和经验。企业需要学习知识产权战略理论知识,以及研究和学习其他企业的经验,逐渐掌握知识产权战略并在企业实践活动中灵活应用。

结论

在当代,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企业之间的技术竞争尤其核心技术、关键技术获取与利用方面的竞争愈演愈烈。一些重大的技术领域,由于涉及国家产业发展和国际竞争地位,还被上升到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的高度。当下5G技术及相关产业发展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华为在5G相关技术的领先优势,最终成为美国政府动用国家力量实施联合打压的制裁华为事件的诱因。这深刻地体现了当前核心技术及其相关产业发展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极端重要的地位,以及美国不甘心在重要技术领域被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赶超的现实。同时由于当代技术发展和竞争是在日益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下运转的,企业对旨在促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的运用对于企业实现增量利益和创新发展,特别是核心能力和竞争优势的提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因此,华为被美国制裁事件看似个案和偶然现象,却从很多方面体现了企业未雨绸缪,有效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意义,反映了企业以自主创新为基础获得核心技术及其在产业发展中的运用对于提升我国产业国际竞争力和国家整体竞争力方面的重要作用。

(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培育项目“中国市场经济法治体系的完善与发展”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000-10817370)

注释

[1]《美国首次将华为列入“实体清单”:到底谁更受伤?》,新浪网,2019年5月16日,http://finance.sina.com.cn/world/2019-05-16/doc-ihvhiqax9198019.shtml。

[2]Zak Doffman, "Huawei Claims U.S. Onslaught Is Because Their 5G Technology Prevents Widespread NSA Spying", Forbes, February 28, 2019, https://www.forbes.com/sites/zakdoffman/2019/02/28/huawei-the-u-s-is-afraid-we-will-stop-the-nsa-spying-it-has-nothing-to-do-with-china/#34ac22a3bc00.

[3][5]《华为是一面镜子,照出的美国竟这样》,《环球时报》,2019年5月30日,第15版。

[4]《华为禁令突显核心关键技术是国之重器》,《中国经营报》,2019年5月27日,A1版。

[6]《美国的“制裁”加快华为自主创新脚步 谷歌有些急了》,凤凰网,2019年6月7日,http://news.ifeng.com/c/7nJkjOZB4vD。

[7]冯晓青:《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新驱动发展的动力机制研究》,《光明日报》,2019年2月27日,第11版。

[8]冯晓青:《技术创新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年,第152页。

[9]冯晓青:《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4~18页。

[10]冯晓青:《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第4版),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年,第5页。

[11]冯晓青:《技术创新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之关系与保障体系研究》,《知识产权》,2012年第2期。

责 编/周于琬

Application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System

and the Innovation-based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s

—Insight of the US Ban on Huawei in the Context of the Sino-US Trade Friction

Feng Xiaoqing

Abstract: The incident of the US ban on Huawei seems to be a rare case, but it profoundly reflects the reality of fierce competition between enterprises and industries of all countries surrounding the core technologies and related industries with the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system. The development and application of core technologies are inseparable from the effective protection of the contemporary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system, and the applic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system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innovation-based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s. By examining the role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system in promoting enterprise innovation and with a reference to Huawei's experience, it can be found that the application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system aimed at promoting knowledge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including strategic application, is an important guarantee for enterprises to gain more benefits at home and abroad and improve market competitiveness.

Keywords: Applic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system, Sino-US trade friction, Huawei incident, enterprise innovation

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第三批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主要著作有《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知识产权法哲学》《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技术创新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等。

[责任编辑:周于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