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决策的优化、生育过程的优化和生育结果的优化
——优化生育:具有深远意义的新提法
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提出,“优化生育政策,提高人口质量”。“优化生育”这一新提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意味着计划生育和人口控制的旧时代即将落幕,优化生育和人口优化的新时代即将开启。
优化生育的内涵至少包含了生育决策的优化、生育过程的优化和生育结果的优化。为此,需要相互融合、相得益彰、系统完整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首先是生育决策的优化。就人口与国家的关系而言,人口是社会生活的主体,是社会生存的基础,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中国世无其匹的迅疾人口转变的经验和教训表明,低生育目标的实现,丝毫不意味着人口问题的终结,相反倒是如影随形地伴随着人口问题的转型,这就是以低生育为源头和核心的新人口问题的产生。事实上,从1990年代初开始,我国人口就慢慢滑入负能量十分隐蔽的低生育陷阱。在社会各界对低生育逐渐达成共识的今天,严格的生育控制政策显然已完全不合时宜,而是应该结合新的情势迅速实现生育的优化。
生育决策的优化包括:其一,恢复生育决策的本来面目和基本逻辑。生育具有双重属性,即工具性(如养儿防老、传宗接代)和人文性(如天伦之乐、人类偏好),我们既要重视生育之用,也要重视生育之好。将生育决策权回归人民和家庭,就是尊重了生育的基本规律,即生育的主体性、自主性和分散性。因此,我认为,现行生育政策完善的方向是,从国家决策、代理决策和集中决策转向家庭决策、自主决策和分散决策。具体来说,路线图是先取消生育的限制,紧跟着就是适时从惩罚多生转向鼓励多生,政府拿出真金白银以降低家庭难以负担的生育成本,以改良我国生育率持续低迷的状况。可以预期,取消生育的行政限制,将完整的自主生育权利交给人民,让生育决策回归常态和家庭计划的本义,国家和政府主动承担起促进性与生殖健康、生育服务和社会保障的责任和义务,是优化生育政策的核心取向。
其二,生育不等于生殖,生育归根到底是关乎人类自身生存与发展的理性社会行为,在低生育时代需要强大的政策支持和正确的社会引导。生育决策的优化要与生育条件、生育环境和生育文化的优化和引导相得益彰,才能降低决策的风险,有利于微观生育优化。现实地看,全面二孩政策要真正奏效、充分释放政策红利须有生育服务与保障政策、产假制度、生育津贴制度、入托入学政策等一系列的配套支持。完善生育配套政策、实现家庭生育成本的部分社会化是当下生育优化的侧重点和突破点。构建生育友好、孩子友好、家庭友好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应该是优化生育政策的题中应有之义。
其三,优化生育决策包含了引导和帮助国人科学、理性决策适度生育的含义,即社会要倡导和支持适龄、适时、适量的生育。“适龄”是说理论上存在一个适合优孕优生的年龄区间,譬如从我国女性合法的结婚年龄20岁算起到生殖医学上一般认为的高龄产妇35岁为止,最佳生育年龄大概是25-30岁左右。“适时”是指生育的各项主要条件是否可以满足以及生育间隔是否合适,包括身体条件、时间精力、经济状况以及后续的职业安排和婴儿照顾的人力支持等方方面面的情况,需要综合考量。“适量”是指生育孩子的数量,即生育水平要适当;人口学理论认为,有两个孩子的家庭可称之为“合适之家”,这也是可以维持人口再生产的更替水平生育率。孩子是财富和幸福的源泉,也是希望和未来,有条件的家庭还是应该选择生育两个甚至三个孩子。毋庸讳言,独生子女生育和不生育、零生育(所谓丁克现象)都是一种风险型决策;从风险发生的概率来看,前者的风险是指唯一性(可能遭遇失独、独子伤残和老年空巢的风险),后者的风险是老无所依、老无所养。
其次,生育过程的优化是指从结婚成家到生儿育女的生命历程中要努力确保优婚优孕。这方面政策优化的诉求是提高婚姻质量,包括婚姻的稳定性、抗压性、凝聚力以及和谐度,降低离婚率。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加强优孕指导,确保孕妇健康。
再次,生育结果的优化一般是指优生优育,在大生育框架里还包括全生命历程的优成优才。确保母婴健康、生殖健康和出生质量,降低高龄产妇分娩率、出生缺陷发生率,从优生优育到优成优才,关注人口发展的生命全周期、健康全过程,提高每一轮出生人口的成才率,强化生育优化完整的政策和制度保障体系。
(作者为北京大学人口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