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社会保障的范围上,宋代跳出了传统社会只重荒政救助的局限,将之扩展延伸至整个社会的各个层面。在机构设计及其相关规定上,宋代社会保障体现出多样性与制度化的特点:既有用于救荒的仓储设施,又有用以济贫助弱的福利机构,为了确保这些机构的运行,相关法律规定也层出不穷。
【关键词】宋代 社会保障 社会救助 【中图分类号】K244 【文献标识码】A
在“社会保障”这个词汇频繁出现于研究者的视野之前,宋代社会救济、宋代社会救助、宋代社会福利,或就某一专题,例如荒政、赈灾、助葬、慈幼等进行讨论,是这一领域普遍采用的题目。尽管所使用的概念与视角不一,但研究者所面对的历史材料与社会事实基本上是相似的。众多名目之下的研究,其关注重心、细节呈现各有不同,却不约而同地得出一个较为一致的结论,即中国古代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事业是从宋代开始的,宋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程度位居传统社会的前列,可以说“汉唐不能企及,元明清也没有超过”。那些着意于专题的研究,也在不同程度上呼应着这一结论,比如,中国慈幼事业到了宋代才有了具体的组织,宋代的慈幼政策是近代养老慈幼政策的肇端;宋代的荒政在我国历代救荒史上,“开了一个新纪元”;宋代的居养院“规模庞大,管理科学,几乎可与当今大型社会福利院媲美”。
从社会保障范围、机构设计、法律规定等方面,看宋代社会保障的内容与特点
在社会保障的范围上,宋代跳出了传统社会只重荒政救助的局限,将之扩展延伸至整个社会的各个层面。需要指出的是,这一论点的产生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随着研究视角的转换逐渐形成。人们首先注意到的是,宋代社会保障的对象不再只限于自然灾害造成的灾民、饥民、流民,那些无人供养的鳏寡孤独者、贫困不能自存者以及乞丐均被纳入救助范围之内。后来,随着“社会保障”这一概念的界入,学界从社会保险、社会救荒、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社会保障的四个内容去观察宋代,人们发现,除了不曾出现社会保险外,宋代的社会保障已明确涵括了后三者的内容。
社会救荒与社会福利,大体相当于宋人不断强调的“赈贫恤患”“赈灾恤饥”,这部分内容早已被历史学家重点关注过。而原先并没有纳入观察视野的社会优抚,随着社会保障研究题材的拓展,有人将宋代政府对受伤军士以及留守家属、阵亡士兵家属的厚待、赏赐以及抚恤,对归正人、少数民族以及女户家庭的安置、照顾,对皇族的优待等均纳入社会保障的考察范畴之中。鉴于现代社会保障中涉及了退休人员的资金待遇,一些研究者受此启发,将官员致仕制度亦纳入宋代社会保障的讨论范围之中。
宋代社会保障在机构设计及其相关规定上,体现出多样性与制度化的特点。社会保障机构上,既有用于救荒的仓储设施,又有用以济贫助弱的福利机构。宋代“以备凶灾”“救恤孤贫”的仓种数量很多,研究者因主题所限,各有侧重,其中经常被挑选出来详加讨论的有常平仓、义仓、惠民仓、丰储仓、广惠仓、社仓等。常平仓和义仓是专门用于救荒的粮仓,广惠仓用于赈济州县城郭中老幼贫疾不能自存者,社仓设于乡里,补常平仓、义仓难以惠及乡村的不足,惠民仓设于城市,用以补常平仓之不足,丰储仓用于荒年减官籴或直接赈济。
宋代收容、收养“老疾孤穷丐者”的福利机构同样众多。时人曾说:“以居养名院,而穷者有所归;以安济名坊,而病者有所疗;以漏泽名园,而死者有所葬。”又说:“病者则有施药局,童幼不能自育者则有慈幼局,贫而无依者则有养济院,死而无殓者则有漏泽园。”实际上,机构的名目远超这些说法。各地居养院收容“鳏寡孤独贫乏不得自存者”,开封则有福田院收容“京师老疾孤穷丐者”;各地安济坊用于“养民之贫病者”,建康、江宁等地设有安乐庐收容行旅生病的士兵与商人;养济院收养“孤贫老弱残疾行丐之人”,兼顾居养院与安济坊的功能;除了慈幼局外,“为贫而弃子者”所设的还有婴儿局、慈幼庄等;和剂局、惠民药局等低价售药惠民,施药所无偿施药救民;“贫不能葬”以及“死人之不知姓名及乞丐或遗骸暴露者”,收葬于漏泽园。
为了确保这些机构的运行,相关法律规定也层出不穷。针对救荒,宋朝设有抄劄法以登记灾户、“计口给食”;针对恤贫,则有乞丐法、居养法、养济法、安济法、慈幼法、举子法等。
西方福利制度曾被概括为“从摇篮到坟墓”,以说明其全面覆盖的特性,在对宋代的观察之中,有人比附说,宋代同样实现了“由胎养到祭祀”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完善、覆盖全面。
通过社会保障这一视野,可以看到宋人在新制度、新方法上的各种尝试
那么,多样化、体系化的社会保障对宋代社会究竟起了什么样的作用?在不同的观者那里,从“社会保障”所预设的意义上去阐述这一议题成为主要的取径。比如,有人从恢复生产、调节财富分配、稳定与恢复社会、维持社会控制等四个方面去讲述宋代社会保障的功能。又有人将宋代与秦、汉、隋、唐、元、明、清相对比,指出:宋朝尽管有数百次中小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却是一个唯独没有发生全国范围内的民变的朝代,关于这一历史现象虽然可以追溯多种原因,但宋代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其中一个决定性因素,它保证了对灾民的有效救助,消弭了全国性民变的可能性。
后人从长时段的、整体的历史中去阐述宋代社会保障的积极作用,无疑是必须的、重要的。然而,对于宋人而言,显然并不存在这种后见之明,他们对当时社会保障的理解既无法亦没有给出一个整体性的看法,有的只是对各种机构、各项制度、各条敕令的记载与观感,它们是零碎的、分散的,而不是统一的经验。
在历史语境中,宋代致力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的官员,对制订各种制度、尝试新的方法,并在细致的规定中体现出“仁政”的兴趣,要远远大过于对其具体功效的关注。
以地方官员创立的各项福利机构为例。历史文献记载中,一些福利机构的房屋设施、人均给养钱米数量、机构经费来源、内部管理规制等信息是十分明确与细致的。比如,南宋明州知州吴潜创立广惠院,建屋100多间,“聚城内外鳏寡孤独瘖聋跛躃之将沟壑者,使居焉”,该机构额定收容人数限300人,“大口月给米6斗、钱10千,中口4斗、8千,小口3斗、5千”,“管理行者月支钱食米1石,盐菜钱15贯”,负责造办饭食的火头“于日给之外,每名帖支钱500文”,同时规定了经费的拨付原则、甲头责任,此外,包括“每日酉时打灭厨下火种”等细节也书写在规式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