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孩子违规大人受罚 凸显交规修法灵活性
修订后的《条例》着重强调监护人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监管责任,要求监护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或者参加社会服务,有利于倒逼监护人履责,主动管好“熊孩子”。
■ 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谢仕亮
记者日前从市交警局获悉,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监护人加强教育和监管,并要求其监护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或者参加社会服务。
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在全国,涉及未成年人的交通事故占事故总数的10%左右,青少年道路交通安全现状不容乐观。从涉及儿童、学生死亡交通事故分析,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除了未成年人自身因生理、心理尚未成熟,未经过系统的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安全意识相对淡薄之外;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家庭教育缺失及监护不到位。一些家长忽视对孩子的交通安全教育,放任未成年人违规骑行非机动车、超标电动车,或在机动车道内骑行滑板车等。在深圳一些道路上,学生骑自行车时突然横穿马路、在机动车道内追逐打闹嬉戏、带人“兜风”、单手骑车、边听歌边骑车等危险行为就时有发生,让人为他们捏把汗。
根据《行政处罚法》,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不处罚并不意味着就“拿他们没办法”,修订后的《条例》在遵循上位法“不予以处罚”规定的基础上,着重强调监护人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监管责任,要求监护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或者参加社会服务,有利于倒逼监护人履责,主动管好“熊孩子”。
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个老师,孩子交通违法,家长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监护人,因小孩管教不到位而被罚参加社会服务或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等,一点都不冤,此之谓“养不教,父之过”。家长因小孩违规而接受处罚,懂事的小孩也会看在眼里,愧在心里。其实,家长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或者参加社会服务的过程,也是一个极好的言传身教机会。家长借此做好榜样,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对孩子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孩子不文明、不安全的交通行为予以纠正,帮助孩子养成遵守交规的好习惯。
新规的积极意义还在于,破解了交规对未成年人“没有作用力”的问题,将法律法规的“约束力”巧妙地转换成了家长的“管教力”,最终传递并作用到未成年人身上,促使他们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这种积极变通的创新做法,凸显了深圳交规修法的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