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无法接受女儿的惨死!”大连遇害女孩的母亲悲愤的说到。10月20日,她10岁的女儿王某被杀害,而作案凶手蔡某某还未满14岁。10月24日,大连公安通报对凶手蔡某某的最终处罚结果: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10月27日,大连警方就此案作出回应:目前对蔡某某采取的是法律框架内最严厉的措施。
13岁的凶手,10岁的受害人,这样极端的案件令社会震惊,未成年人极端犯罪该如何量刑处置的话题引起全民热议。人民网强国论坛就相关问题对话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探讨如何应对未成年人犯罪。
不负刑责不等于放任不管
强国论坛:对蔡某某收容教养三年的处罚,法律依据是什么?
王新:刑法第17条对刑事责任年龄有规定,把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做了划分,不满14周岁的完全不承担刑事责任。同时,17条最后一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大连这起事件中行凶的蔡某某,根据我国现在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警方对其事后的处理,我个人认为已经是采取了最顶格的处理方法。
对蔡某某进行收容审查实际上是一种行政处分,因为他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但是他又具有一种特殊性。不承担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其他的一切法律责任不承担,他要承担一些民事方面的责任,比如说赔偿等,这些是逃不掉的。
不能以少数恶性案件作全局判断
有观点认为,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年龄提前的趋势,有些家长和孩子钻了未成年人犯罪处罚轻或不入刑的空子。也有观点认为,鉴于未成年人身份的特殊性,对“严刑重典”应该谨慎。
强国论坛:这起案件中,凶手的行为表现已经脱离大众认知的孩子的心智和行为方式,法律面对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王新:我个人认为,心理年龄和实际年龄两者之间并不能完全划等号,刑法为什么确定刑事责任年龄,主要是关注于一个非常重要的主客观相统一的构成犯罪的原理。也就是说,客观方面实施了很残忍的杀人行为,还要考察主观恶性,就是看在实施危害行为的时候,是否具有一定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世界各国和地区一般的做法,是以实际的年龄作为一条线。达到这个年龄,就推定你具备了一定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具备了主观恶性;没有达到,就排除。所以,刑事责任年龄的设置可以理解为是一种法律的拟制,是为了便于统一操作的设置,当然这里可能会出现一种缺憾,就是可能出现嫌疑人的实际年龄与其辨认和控制能力不对等,超过了我们的常识认定。
强国论坛: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仿佛成了犯罪保护伞,对此有人呼吁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不应轻罚,您怎么看?
王新:此次这起恶劣事件,激起了全社会大讨论。但是换一个角度考虑,这种恶性事件不是多发的。国家统计局关于青少年犯罪统计,我国的青少年犯罪率整体是呈下降趋势。在面对极端情况,我们应理性地加以考察。
可以看到,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把未成年人当作特殊的群体加以看待。美国在19世纪末,最早成立了所谓的青少年法庭,就是认为青少年犯罪是有特殊的原因,国家和社会都是有责任的,应采取所谓的国家亲权主义思想来对待。“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教育、感化、挽救”这两大原则是我国一直坚持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方针。所以,针对青少年的处罚,不能简单地以犯了重罪就用刑事处罚来处理,把其他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完全按照成年人刑事责任追究的模板来进行。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是万能法宝
未成年人保护和惩治之间的平衡点在哪里?立法技术上,应如何在立足本土的前提下吸收成熟的国外立法经验?
强国论坛:网友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提议可行吗?
王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仿佛把青少年罪犯纳入到打击圈内就可以一劳永逸。这会产生什么后果?大家有可能把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只归结到个体上,忘记了根本原因。社会、家庭、学校,这些外围的因素才恰恰是更重要,并不是简单地关进监狱就可以解决。
修改立法,毫无疑问是需要非常慎重的、理性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种做法,对青少年犯罪到底能起到多大的正向作用,这本身就值得考虑。需要强调的是,对青少年犯罪的治理,必须是多管齐下的一种综合治理的措施。
强国论坛:国外处理类似案件的做法,对我国是否有可借鉴的地方?
王新:有一些思路可以借鉴。比如英国有个处理方法叫恶意补足年龄,就是7至14岁的青少年犯了重罪,如果可以拿出证据,证明其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那么即使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照样可以追究责任,这实际上是采取了补缺的做法。但这种做法是与英美这样的判例法法制土壤相结合的,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不能照搬,但可借鉴思路。
关于如何追究青少年刑事责任的问题,或者和刑事责任年龄相挂钩,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在慢慢的探索中,这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没有一蹴而就的方法。
针对未成年人立法需要与时俱进
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首次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
强国论坛:恰逢有关未成年人法律修订审议,您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犯罪预防应做哪些调整?
王新:时代在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确实出现了新的形态,很多法律都是几十年前制定的,这就需要我们的法律与时俱进,实时做出调整。但是这种调整,一定是从对未成年人保护政策的角度出发。
我认为这两部法律的重心,实际上应该是放在对青少年保护这个大的政策背景当中去进行综合治理,不能简单地停留在惩罚打击上。社会、学校、家庭这些因素怎么发挥本身的职能,对于青少年犯罪事前事后处置机制加以完善和修改,这些都很重要的。
至于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需要进行深入调研,征求全社会的意见,并按照法律修订程序来严格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