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能力之间的关系,第一次系统阐明了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进一步明确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和具体任务,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十九届四中全会召开后,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进一步提升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其中,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立足点、根本遵循和最终归属,“我国国家治理一切工作和活动都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全会第一次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并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国家制度体系被称为“政道”,是指以国家政治制度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国家治理体系被称为“治道”,是指体现或落实国家各项制度的执行层面的政策体系;而国家治理能力,则是指在国家制度框架下利用国家治理体系提升治理绩效的手段和能力。
全会从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全面依法治国等十三个方面系统阐明了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其中许多方面是第一次提升到显著优势的高度,例如坚持德才兼备、选贤任能的干部选拔机制、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导向的独立自主和对外开放相统一的外交政策等。这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更加成熟定型的重要表现。
全会提出了十三个方面的制度体系建设的具体任务,以及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相适应的“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即“到我们党成立一百年时,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显著成效;到二O三五年,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这一总体目标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高度一致,一方面表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建设现代化强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另一方面说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建设现代化强国的制度和治理体系保障。
此外,全会还首次提出了“制度意识”概念并阐述了其内涵,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强化制度意识,带头维护制度权威,做制度执行的表率,带动全党全社会自觉尊崇制度、严格执行制度、坚决维护制度”。这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同样起到了里程碑式的作用。
【本文作者为华中智库副院长、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副院长、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责编:司文君(见习)/ 董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