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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分类治理校园涉暴行为

据红星新闻报道,江西省鄱阳县某中学最近发生一起校园涉暴事件,一些厌学弃学、品行不端的劝返学生对学校“保学控辍”的相关举措不满,公然威胁教师、手持凶器强闯校园,并嚣张传播暴力视频,严重破坏了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学校方面“出于无奈”公开请求相关部门对此调查,严惩实施暴力欺凌活动人员,追究家长监护人责任,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这些校园涉暴行为,不仅严重干扰学校的正常秩序,而且会影响到教育系统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纵容校园涉暴行为,其实质就是对社会秩序底线的粗暴践踏。人们常说,依法治理校园涉暴行为刻不容缓。不过,在强调依法治理校园涉暴行为的同时,也需要对校园涉暴行为的起因、性质等内容进行类型化分析,以实现真正的依法治理。

对于本次事件的起因——鄱阳县某中学的“劝返”行为,要区别情况具体分析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如果被劝返学生系属义务教育学生,则该校劝返其回校上学的行为将完全符合《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具备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有关义务教育的接收者及其监护人,也应当依法履行保证适龄少年和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定义务。如果被劝返学生并非处于义务教育的阶段,学校的劝返行为是否因为不具备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完全丧失合理合法性呢?答案是否定的。教育是公共服务的重要环节。《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早已明确将普惠性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与九年义务教育一并纳入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范围,并明确了其具体的实施标准。也就是说,即使高中阶段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范畴,但公立学校仍然有基于履行保障基础性公共服务的职责,合法合理地开展“保学控辍”的相关工作并启动相应措施。

对于被劝返的学生而言,由于其在被劝返时应当还保留有学籍,故对此事的分析还涉及学校正常的教育惩戒权问题。由于公立学校具有履行基础性公共服务的特殊地位,使得公立学校的教育惩戒权集合了“权力”“权利”与“义务”三重复合属性,因而具备了法治化的基础和前提。长期以来,受多种因素影响,公立学校的惩戒权在实践中遭遇困境,要么面临被滥用的风险,要么则因避免滥用而干脆“弃而不用”,使得惩戒实践畏葸不前。教育惩戒权是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的基本手段,是防范和处置校园涉暴行为的社会防线,也是公立学校作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基本要求。可喜的是,《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权规则(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我们期待这一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将为学校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权提供有力依据。

教育惩戒权的实施并非灵丹妙药,也必有其限度。在本次鄱阳县校园涉暴事件中,学校方面被报道“出于无奈”以公开信的方式请求相关部门调查,恰好说明有关部门在合理界定学校自身的教育惩戒权和有关行政机关的公共管理权的界限方面存在误区。对于严重危害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甚至伤及人身、财产的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均对其进行了规范,有关行政机关有责任主动开展行政管理,这是“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必然要求。即使考虑到加害人可能尚不构成《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或《刑法》第十七条有关行政或者刑事法定责任年龄的规定,有关单位也应当基于维护公共秩序的职能,要求加害人的监护人予以严加管理。

一言以蔽之,通过多主体联动,依法治理校园涉暴行为、保障校园秩序是对法治的基本尊重;而分类施策,则是对法治精神的精准把握。

(作者系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

[责任编辑:张尧(见习)]
标签: 校园   暴力   安全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