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全面认识和正确把握反腐败法治化规范化的科学内涵和基本要义,是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增强反腐败斗争实效的应有之义,对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应进一步从尊崇宪法和党章、促进执纪和执法贯通、推动监察与司法衔接、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等多角度,完善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关键词】反腐败 法治化 规范化 纪法衔接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尊崇宪法和党章,坚定反腐败根本立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为新时代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重要制度保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再次提出了“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的部署要求。全面认识和正确把握反腐败法治化规范化的科学内涵和基本要义,是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增强反腐败实效的应有之义,对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法治化和规范化,必须在尊崇宪法和尊崇党章的框架下开展,把宪法和党章高高举起来,全国全党一体遵循。尊崇宪法和党章,坚定反腐败根本立场,就是坚持党的立场、人民的立场。要在反腐败斗争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反腐败根本立场,就要充分认识腐败动摇党的执政基础,危害国家政权安全的反党反人民本质,增强反腐正风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必须学懂弄通做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整治不正之风,巩固发展作风建设成果;就要根据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新任务、新目标,切实增强纪律建设的时代性、严肃性和有效性;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深入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完善权力监督体系、强化纪法教育、深化治标治本。以“踏平坎坷成大道,斗罢艰险又出发” 的意志品质,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执纪和执法贯通,强化反腐败法定职责
“执纪”就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严格执行党内纪律,以规范党员干部行为和党组织运行;“执法”就是国家监察机关执行国家法律,对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调查和处置。“执纪执法贯通”就是把执行党内法规与执行国家法律结合起来,形成一体运行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在反腐败斗争的正义之战中,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在移送司法机关之前先进行党纪政务处分已成常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的颁行弥补了对非党员公职人员的监督空白,消除了对公权力进行监督的盲区死角,实现了对公权力的全覆盖监督,而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也是执纪执法贯通的制度性成果。可以说,党内监督条例的修订和国家监察法的制定,为执纪和执法贯通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从功能目标上看,执纪和执法贯通的重要途径是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一体运行。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胜利已经证明,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一体两翼”,是中国特色治理体系的重要支撑,必须将二者紧密联系在一起。党纪严于国法,因此党内监督的鲜明特征是把纪律挺在前面,把纪律调查和纪律处分前置于对党员干部的监察调查和司法刑罚。党内监督强调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而《监察法》也在总则中规定了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工作方针,二者共同统一于消解腐败存量、控制腐败增量的反腐败目标。
从运行机制上看,执纪和执法贯通的关键是党内执纪问责与监察调查处置同步开展。调查是依纪依法查明违纪违法行为的职能活动,是党的纪检机关查处违纪行为和国家监察机关查处职务违法行为的法定途径。问责和处置是党的纪检和国家监察管党治党、治吏治权的法治手段,本质上目标一致、功能相同、优势互补。要实现执纪调查与执法调查同步进行,就必须构建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衔接机制,坚持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双管齐下”,提高审查调查的同步性、证据标准的统一性和审核处置的顺畅性,既防止出现纪律处分代替法律制裁,又防止出现刑事处罚代替纪律处分。根据调查事实依纪依法进行处置,做到该问责的问责,该纪律处分的纪律处分,该政务处分的政务处分,该移交司法机关的移交司法机关。
监察与司法衔接,增强反腐败惩治合力
监察与司法衔接,主要表现为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有效对接。即实现腐败案件在纪律审查、监察调查、审查起诉、刑事审判各个环节的有效对接。既包括调查证据标准的衔接,也包括管辖机制的衔接和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监察法》第四条揭示了查办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的系统性、关联性和法定性。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从法律上破除了监察与司法衔接的法律障碍,优化了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的职能配置,为监察程序规范化和监察与司法衔接机制的构建提供了法律依据。
监察与司法衔接,能极大凝聚惩治腐败的合力。新的法律动态不仅是法律条文的调整,也调整了反腐败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关系,这就要求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建立双向互动的良性衔接机制:第一,监察机关必须按照《刑诉法》对证据的要求开展取证工作,以确保证据材料符合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性,充分体现监察调查权威高效的制度优势。第二,检察机关要根据腐败案件的办理规律,以新的职能定位为基础,制定具体可行的衔接方案。第三,审判机关可以从刑事审判角度为监察机关提供必要及时的专业建议,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提供职务犯罪刑事审判的参考性案例。第四,要建立起畅通有效的沟通机制。在事实认定、证据效力、法律适用等方面与监察委员会产生重大分歧时,应及时有效沟通,做到程序和实体的平衡,确保于法有据、裁判公正、罚当其罪,让人民在反腐败案件中感受到反腐败的法治化规范化,让反腐败强大制度优势释放出强大正能量。
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打造反腐败法治产品
纪检监察机关是保障权力正确运行的专责机关,纪检监察队伍是保障公共权力规范运行的专门力量。纪检监察机关肩负反腐败的政治使命和职责,这就要求纪检监察队伍兼具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素质和扎实的业务能力。在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反腐败执纪与执法一体运行、监察与司法衔接的背景下,必须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把政治建设和业务建设统一于监察机关自身建设实践,在反腐败斗争中打造出政治机关的法治产品。
一是要明确纪检监察专业化建设内涵。纪检监察应具备优良的职业操守、深厚的专业知识、娴熟的专业技能。特别是职务犯罪调查工作直接对接司法,要保障职务犯罪调查工作的法治化和规范化,必须以法律授权为基础开展证据收集工作,做到在审查起诉阶段用证据说服检察官,在审判阶段用证据说服法官。因而必须做到调查行为、调查程序、调查方法和调查标准的合法规范。
二是加强纪检监察专业化培训。要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纪法知识储备、履职尽责能力和爱岗敬业精神进行系统性地提升。要开设与监察法相关的配套法规和制度创新专题培训班,采用交替轮训的方式,优化纪检监察干部的知识结构,使其在反腐败斗争中,能够准确施用各类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可针对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反腐败斗争新动态,开展交替轮训和跨区域交流,全方位锤炼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素质、理论素养和专业素能;要优化纪检监察专业人才梯队建设,适度提高选拔新入职工作人员的专业背景和职业素养门槛,加强现有干部队伍内部的交流任职和培训考察。
(作者分别为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本项目首席专家;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本项目课题组成员)
【注: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特别委托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监察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7@ZH020)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新华网,2018年12月14日。
②《忠于党章 勇于担当》,中央纪委网站,2016年5月16日。
③向泽选:《纪检监察工作如何实现法法衔接》,《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年4月25日。
责编/谷漩 美编/陈琳(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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