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数据“杀熟”是“隐形的机器”在进行“隐匿地算计”,其实质是“服务器杀熟”。人类必须面对从“机械复制时代”到“机器算计时代”的变化。治理大数据“杀熟”,要剑指服务器。很多事情,事出有因,要因时因地因人处理,一事一议,不可一刀切;但治理大数据“杀熟”,就需要“一刀切”。
【关键词】大数据 “杀熟” 机器 服务器 技术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大数据“杀熟”不是偶然的案例,而是普遍的现象。它依据的是一整套特定的程序,符合程序条件的人无一幸免。程序化的行为,必然产生批量化的结果。2019年3月27日北京市消协对外公布的调查结果,从人口学意义上证实了大数据“杀熟”的普遍性。被调查者中,认为大数据“杀熟”现象很普遍的达88.32%,有过被大数据“杀熟”经历的则超过50%。
当一个现象反复出现时,就不能从个别性那里找原因,而要从普遍性里找答案。北京市消协建议尽快健全法律法规,建立相应的大数据网上监管平台。但问题是,监管对象到底是哪个?是大数据,还是运用大数据的互联网企业?要回答好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清楚大数据“杀熟”的实施主体是谁。
不是大数据“杀熟”而是“服务器杀熟”,人类必须面对从“机械复制时代”到“机器算计时代”的变化
大数据“杀熟”是一个似是而非的概念,其完整而准确的表达是:某些互联网企业运用大数据技术“杀熟”,简称也应该是“用大数据杀熟”。所以,“杀熟”的主体,不是大数据,也不是大数据技术,它们只是“杀熟”的手段与工具。用大数据技术“杀熟”的主体,当然是互联网企业。因此,一切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市场运营的互联网企业,自然就是政府部门治理大数据“杀熟”的监管对象。但互联网企业板块很多,监管的领域也五花八门。笼统地把整个互联网企业视为监管对象,正确却并不到位。正如,传统的“杀熟”,虽然其主体也是企业,但一定有一个具体的人来实施,比如营业员或服务员,他们是“杀熟”的具体实施主体。运用大数据“杀熟”的互联网企业也应该有一个更具体的实施主体,只不过它不再是具体的人,而是服务器。服务器是一个具有虚拟人格的机器,大数据“杀熟”,都是由服务器具体实施的。所以,大数据“杀熟”的实质是“服务器杀熟”。
大数据“杀熟”的实施主体是服务器,服务器是一种特殊的机器,其特殊性有二:一是隐蔽性。服务器是一种“隐形的机器”,你平时看不到,甚至感觉不到它的存在。二是计算性。服务器具有超强的计算能力,机器既然可以计算,也就能够被利用来进行算计。这两种特点一结合,就为服务器对人类进行“隐匿的算计”创造了条件。
从工业化时代开始,人们就一直警惕机器对人类的异化。人们一方面欢呼机器作为工业文明的标志带给人类的进步,另一方面也看到机器带给人类一系列的负面作用。比如德国思想家瓦尔特·本雅明(Walter Benjamin)就注意到机器对人类个性、创造力带来的侵蚀,提醒人类进入到一个“机械的复制时代”。机器的复制能力,既是人类改造世界、改善生活需要利用的工具,又是人类需要时刻警醒以避免沦为其奴隶的对象。
计算机是强大的计算工具,也可以成为强大的算计工具。人类进入计算机时代,也同时进入了一个机器可以对人类进行算计的时代。人类必须面对从“机械复制时代”到“机器算计时代”的变化。服务器是“机器算计时代”的隐形杀手,大数据“杀熟”是“机器算计时代”最典型的现象。
因为大数据“杀熟”的实施主体是服务器,所以对大数据“杀熟”的治理就必须围绕服务器进行,放过服务器是大数据“杀熟”治理的最大误区。一般来说,对违规的传统监管是通过管理产品来进行的,比如,有关部门管理饼干的质量,并不管理生产饼干的机器。但大数据“杀熟”,倒逼日常生活的监管必须从对机器的管理开始,因为这些机器已经开始智能化。所以,不管是保护消费者,还是监管企业,离开服务器,治理大数据“杀熟”就是一句空话。传统对大数据“杀熟”的治理,往往依赖消费者的举报,习惯用个案处理个案,管理部门被动反应,不告不理。
治理大数据“杀熟”,要注意三点:一是不能依赖消费者举报。消费者与服务器相比,一个是明处,一个是暗处;一个是随机,一个是精心设计。在计算能力上,消费者与服务器相差何止千万;在算计能力与反算计能力上,消费者也根本不是服务器的对手。依赖消费者举报来治理大数据“杀熟”,或者通过提高消费者识别能力来避免大数据“杀熟”,不是杯水车薪,就是缘木求鱼。二是不能用个案处理个案。很多事情,事出有因,要因时因地因人处理,一事一议,不可一刀切。但治理大数据“杀熟”,就需要“一刀切”。这一刀,要切到要害上,这个要害就是服务器的程序,大数据“杀熟”是服务器通过程序设定来实施的。只纠个案,程序不改,就是杀对一个,错放一万。服务器的程序没有得到有效的监控,治理大数据“杀熟”就是隔靴搔痒。三是不能被动反应,不能不告不理。因为大数据“杀熟”一旦发生,就不是个案,就是程序性行为,就会产生批量化后果。要避免灾难性后果大批量地发生,就必须程序前置。
大数据“杀熟”的深层机理是技术特权
大数据“杀熟”宰客于无形之中,其信息不对称背后是技术不对称。新技术革命带给人类的好处毋庸置疑,但新技术也带来了消极后果,其中之一就是技术特权。技术特权通过两种方式获得,一个是技术依赖,一个是技术壁垒。
新技术革命通过提高生产力水平,给人们带来更廉价的产品与更便捷的服务,人们青睐新技术,最后形成对新技术的路径依赖。人们购物离不开淘宝等APP,旅游离不开携程等网站,坐车离不开滴滴等工具,外卖离不开美团等服务,人们在购买其产品与服务的同时,不得不进入其相关的技术路径,使用其技术程序,这就为一些不良公司进行大数据“杀熟”提供了“请君入瓮”的便利条件。
新媒体新技术时代,人们切身感受到两种壁垒,一种是新媒体带来的话语壁垒,一种是新技术带来的技术壁垒。特别是技术壁垒,在层出不穷地推出一代代更新的傻瓜化产品的同时,也一步步把人隔绝在技术的鸿沟之外。看似降低了技术门槛,比如一个素人,可以用无人机进行航拍,可以用修图软件进行图片编辑,可以用视频软件进行剪辑,可以极大地激发人们的创造力,但对相关软件的依赖,使人们越来越傻瓜化,越来越不懂技术背后的机理。会用却不懂,这样的技术壁垒就为技术“隐匿式侵害”建构了一个“保护伞”。
大数据“杀熟”现象就是这种技术壁垒在起作用。技术壁垒阻碍两种监督,一个是阻碍消费者的监督,消费者不懂新技术,没有能力监督;一个是阻碍监管部门监督,新技术不断更新,监管部门跟不上监督。技术特权群体(阶层)的生成是无法避免的。只要有新技术的产生,就会刺激技术依赖,形成技术壁垒,产生技术特权,并生成一个个特定的技术特权群体(阶层)。政府要做的不是阻挡这个技术特权群体(阶层)的生成,而是阻挡他们为所欲为。而阻挡技术特权者为所欲为,一靠政策边界,二靠法律壁垒。用政策边界消解技术依赖,用法律壁垒抗衡技术壁垒。
治理大数据“杀熟”,要加强对机器特别是智能化机器的管理
治理大数据“杀熟”,一靠政策,二靠法律。但政策与法律要落到实处,一是要落到对象上,对象就是大数据“杀熟”的实施主体——服务器;二是要落到方法上,方法就是要用技术来管理技术。在监管对象上,必须形成一整套对服务器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使有关部门对服务器的监管有章可依、有法可循。比如服务器涉及公平正义层面的检测制度、认证制度。我们对交通工具都有一整套年审验收制度,对于同样对社会影响巨大的服务器工具,也应该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目前,各大公司都制定有内部执行的服务器管理办法,但国家层面的服务器管理政策法规还缺失。在监管方法上,要学习用技术来管理技术。服务器靠技术吃饭,监管服务器也要用上技术的菜单。技术是大数据“杀熟”的通行证,治理大数据“杀熟”就必须用技术来给服务器设置红绿灯。
同时,服务器说到底就是一整套程序,大数据“杀熟”就是服务器一个不得人心的程序。要治理大数据“杀熟”,就要用程序来管理程序。这个程序不仅指的是法律法规的程序,更指的是算法语言的程序,也即要用软件来管理软件。政府的管理,要落实到行之有效的一套管理软件,可以预警,可以纠错,可以封堵,也可以放行。
治理大数据“杀熟”,不能就事论事,要看到背后是服务器在作祟,是人和机器的博弈。人控制机器,机器也在反控制人类。特别是人工智能的发展,智能机器学习能力的进步令人瞠目结舌,发展的潜力更是令人叹为观止。因此,我们在发展机器的计算能力时,要高度重视机器对人类的算计能力,要做好应对机器对人类“算计能力”的心理准备、技术准备与政策法律准备,提高人类对机器的“反算计能力”。以政策法律准备为例,应该尽早启动“反(机器)算计法”的研究与起草。如果说工业化带来了垄断,垄断成为工业社会的新问题,反垄断则成为工业时代法律的新课题;那么,信息化带来了算计,算计成为信息社会的新问题,反算计就成为信息时代法律的新课题。未来,机器对人类的算计不只是大数据“杀熟”,它会以各种面目无孔不入地出现在人类面前,未来的“反算计”一定比过去的“反垄断”斗争更加惨烈,更加势在必行。“反垄断法”多么重要,“反(机器)算计法”就多么重要。
我们在拥抱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也不得不面对一个“机器算计时代”的出现。我们无法避免这个时代的到来,我们唯一要做的就是提高人类对机器的“反算计能力”。“反算计能力”不仅包括技术能力、心理能力,也包括法律能力与管理能力。
(作者为厦门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博导)
【参考文献】
①[德]瓦尔特·本雅明著,李伟、郭东译:《机械复制时代的艺术》,重庆:重庆出版社,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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