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是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包容性法治
社会治理是针对某一问题或者为了实现共同愿景,不同主体协同努力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多元主体在沟通、交流、协商的基础上制订出共同参与、共同推进的约定、规范和规则,并以共同认可的约定、规范和规则协同参与社会治理。故此,社会治理欲更好地激活各主体的活力,须明确推动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良法善治,即包容性法治。反之,以单一或者个别主体主导的社会治理,必然难以获得多方主体的认可、认同和参与,甚至会导致不同主体之间的矛盾、内耗乃至冲突,最终甚至会导致治理产生“副作用”。
社会治理走向多元主体协同共治首先要处理好动力问题
多元主体协同共治也会存在决策和执行难,以致效率低下的问题,这类问题的症结主要在于利益驱动或者说动力问题。良好愿景、共同利益是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重要动力。其中,良好愿景是可以通过交流、沟通和协调达成的;共同利益也往往是利益相关方的“最大公约数”,不宜单方主观硬性确定。不管是具体的利益和愿景,抑或是抽象的存在感和参与感,都是相关主体参与治理的动力。
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关键是充分发挥社会自治的作用
社会治理首先需要充分发挥社会自治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个人之间、家庭内部、社区之内能够自行化解或者排解的矛盾上。基层自治或者行业自治能够解决的事情,一般也无须转移到党政部门或者司法部门解决。当然,这并不代表党政部门或者司法部门不能或者不需要接收相关的利益诉求,各司其职,依法依规仍是必不可少的,党员干部和各类先锋模范、权威人士的作用也非常重要。但从总体上、宏观上来讲,发挥各种社会主体的积极性和各类社会自治组织的作用,问题和矛盾就能够更多更好地消解于萌芽状态,更大限度地避免问题和矛盾的激化升级。
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社会治理须以包容性法治模式实施
包容性主要是对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概括,而法治则不只是依照国家立法办事,还包括更广泛和实践意义上的法治,如尊重传统广泛认同的公序良俗、乡规民约、企事业社团法人和行业组织的自治章程。应大力推进有中国特色的调解工作,推动契约精神和信用征信等,让社会领域的事情由社会领域的契约、规范和规则去调整和处理,充分发挥和落实社会自治的法律机制,而不是一味仅从公权力出发,以政府执法和司法系统强制力为主要手段,只能是一种强权高压下的“不得已”,难以充分释放社会治理潜能。
【本文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编:贺胜兰/董 楠(见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