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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社会力量提升治安防控效能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中指出: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坚持专群结合、群防群治,提高社会治安立体化、法治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形成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的工作机制,提高预测预警预防各类风险能力,增强社会治安防控的整体性、协同性、精准性。当然,破解当前社会治安难题绝非是公安机关一个部门可以解决的事情,需要社会各部门通力协作,多元化社会主体共同参与,整合多方面社会资源,政府和社会各归其位、各担其责。

为实现上述目标,刑事法律也应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便将国家治理资源集中运用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和恶劣社会影响的暴力、恐怖主义、黑恶势力、毒品等犯罪上,而对于危害较轻的犯罪则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有效的犯罪治理和预防。具体而言,刑事法律应作出如下主要调整:

对轻罪重罪作出明确界分。对轻罪重罪缺乏明确的界分,会导致刑事法律不仅未能相应地建立起以轻罪重罪明确界分为基础的一系列实体、程序方面的制度,而且也导致人们观念中对犯罪谴责有余宽宥不足。而事实上犯罪有重罪,也有轻罪,不是所有的犯罪均必须动用重刑,甚至也不是所有的犯罪均必须动用刑罚,对于一些轻罪完全可以通过将犯罪人置于社会,在国家力量主导下让社会力量参与犯罪的治理。因此,刑法应对轻罪重罪作出明确界分,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符合我国现实状况和社会治理需要的轻罪制度,为犯罪的分层治理提供法律的基础和支撑。

将管制刑修改为社区服务刑。管制在司法实践中很少适用,这种状况的产生,除了与司法人员自身的刑罚理念存在一定关系外,更主要是由于刑法对于管制的规定本身内容空泛所造成的。因此,应取消管制中内容空泛的规定,将其直接修改为具有更明确内容的社区服务,并在刑法中明确规定社区服务的期限和时数。社区服务取代管制后,为了增强其刑罚可感性,避免沦为现在管制在司法实践中所遭遇的有刑罚之名无刑罚之实的状况,应同时规定社区服务的易科制度,即对有劳动能力被判处社区服务刑的罪犯,如果不按照规定认真参加社区劳动或服务,情节严重的,应易科为监禁。

扩大和完善社区矫正的适用。社区矫正是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社会团体、社会志愿者和民间组织的协助下,执行刑事判决、裁定或决定的非监禁性的刑事处遇方法。当前我国社区矫正适用范围还十分有限,刑法、刑事诉讼法仅将其限制在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范畴,而对于同样置于社会中的剥夺政治权利罪犯、附条件不起诉人则规定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执行或负责,未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对象和体系。因此,对于同样需要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救助和帮扶的剥夺政治权利罪犯、附条件不起诉人,刑事法律应进行调整,一并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对象和体系。

【本文作者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编:董 楠(见习) / 贺胜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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