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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与引导:网络直播平台火热背后的“冷思考”

核心提示: 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兴网络文化产业,近年来获得了快速迅猛发展,但也面临着乱象丛生的局面。为促进网络直播平台规范健康发展,须强化对网络直播平台的法律监管和引导,制定统一监管法规、明确网络直播平台监管主体及职责、完善从业主体准入与退出机制、加强平台自我监管与外部环境监管等,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摘要】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兴网络文化产业,近年来获得了快速迅猛发展,但也面临着乱象丛生的局面。为促进网络直播平台规范健康发展,须强化对网络直播平台的法律监管和引导,制定统一监管法规、明确网络直播平台监管主体及职责、完善从业主体准入与退出机制、加强平台自我监管与外部环境监管等,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关键词】网络直播平台  法律  监管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兴网络文化产业,相较于传统电视节目直播,具有发布更便捷、内容更丰富、互动更深入等特点。然而,随着网络直播市场规模急剧增长,网络直播平台却是乱象丛生。一些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主播为了利益选择铤而走险,游走于法律边缘,挑战社会公序良俗。虽然这并非网络直播行业主流,但由于用户数量庞大,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故而依旧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要认真对网络直播平台进行审视,加强监管与引导。

强化网络直播平台法律监管具有必要性

能够保障平台主播与平台观众的合法权益。加强网络直播平台法律监管,无疑是国家维护平台主播与观众基本权益的重要措施。对于主播与观众基本权益的维护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具体落实:一方面,维护网络主播的基本权益。网络主播不论是同平台直接签约,还是同经纪公司间接签约,其在平台中通过劳动所获得的各种合法收入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保护范畴。因此,国家可以通过加强法律监管,打击平台和经纪公司的欠薪行为,保障网络直播平台主播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维护观众的基本权益。观众购买平台的虚拟货币后在直播间里消费,平台有义务保障交易的安全性,而国家也可以通过加强法律监管,打击依托网络直播平台开展的网络诈骗活动,保障观众的财产安全。

能够有效防范网络犯罪活动的发生。伴随智能设备普及度的不断提高,网络直播平台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其观众数量也在不断提升。而个别低素质主播在平台中传播的一些不良信息,可能会对广大观众的身心发展造成恶劣影响,甚至导致个别意志力较为薄弱的观众堕入犯罪深渊。例如,一些观众在网络直播平台中观看到一些“飙车”“斗殴”内容后,思想受到诱导,将这些违法行为视为潮流,进而付诸实践;还有部分未成年人受到网络主播的诱导,不惜偷花父母血汗钱打赏主播。这充分说明监管不力的平台会深刻影响受众的身心健康。加强对网络直播平台的法律监管,能够有效保障网络安全,维持网络秩序,为广大群众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从而有效防范网络犯罪活动的发生。

能够促进网络直播平台与市场的健康发展。直播平台可以看作是网络视频行业在新媒体时代的有益尝试,而其整体上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强劲态势。然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网络直播平台虽然能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高收入、为国家增加税收、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但也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倘若网络直播违法乱象无法得到有效规制,既会导致网络直播平台用户数量的持续流失,也会导致网络直播市场由于缺乏投资而停滞不前。唯有加强网络直播平台法律监管,彻底排查、有效整治行业乱象,才能使得网络直播平台的用户数量不断增长,使得网络直播市场健康发展。

加强监管与引导,规范网络直播平台健康发展

制定统一监管法规,出台配套规章和标准。首先,制定统一监管法规。目前,虽然我国针对网络直播行业已出台了一系列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但法律位阶偏低,且缺乏统一的行政法规。还需及时整合相关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并出台正式的行政法规,可研究制定《网络直播行业监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该《条例》中,平台建立流程、从业资格标准、行业协会管理范围、监管部门管理职能等内容都需要得到明确。此外,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应当积极聆听群众、执法机构、平台和从业者等的看法与建议,最大程度地满足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其次,出台配套规章和标准。在出台正式的行政法规后,还需出台配套的部门规章和行业标准。一方面,监管部门需要基于《条例》及其上位法,制定配套部门规章,对相关规定进行详细解释,制定出全套完整的操作程序。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应当引导行业协会从自律角度出发,基于行业自身特点与现状,制定配套的行业标准,监督平台的遵守情况,同时完善奖惩措施,确保平台合法、合规地开展直播业务,自觉优化行业发展环境。

明确网络直播平台监管主体,引导行业协会发挥监管职能。要明确网络直播平台监管的主体及职责,加强平台营业执照的审批、平台日常运营的执法监管、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规划等工作,依法对违法平台予以行政处罚,加强对平台上传播的各种视频及从业者资质等的监管。此外,还要引导行业协会发挥监管职能。当前,与网络直播平台相关的行业协会有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网络表演(直播)分会等,要引导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职能,加强行业的规范与监管。此外,为了有效加强行业协会的监管职能,还需加快建设地方性行业协会,进而形成全国性行业协会,提高注册成员数量,扩大监管职能覆盖面。

完善从业主体准入与退出机制。在网络主播准入机制方面,可全面推广网络主播从业资格培训与考试制度,逐步尝试建立相应的等级认证制度。各网络直播平台的主播应参与从业资格培训,通过相应考试,并获得从业资格等级证书,禁止无从业资格人员上岗直播。在直播平台退出机制方面,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强化平台经营主体的法治观念,引导其在平台被取缔后,主动注销,退出市场;简化平台退出程序,避免因退出程序过于复杂、耗时过长,而导致部分经营主体懒于注销;依法对平台进行清算,确保平台继续履行劳务合同或支付违约金,及时返还用户的账户余额,同时还应当要求平台预留充足资金以支付正式注销前的员工薪资与办公场所租金等费用。

加强平台自我监管与外部环境监管。一方面,要加强平台自我监管。平台需要借助技术手段加强自我监管,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与行业自律规范,组织审核队伍对直播内容进行实时监察,加强对主播从业资质与行为操守的审查,如,对穿着过于暴露或发表不当言论的主播予以严格处罚。平台还应加强法治教育力度,联合行业协会加强对从业者的法治教育,深化其对知识产权与相关违法行为的认识。另一方面,要加强平台外部环境监管。努力提升网络直播平台观众的自律意识,观众应当重视提升自我欣赏水平,自觉抵制并积极举报低俗恶搞、暴力色情、赌博欺诈等违法违规的直播内容。同时,加强新闻媒体的曝光力度,平台监管部门应当借助新闻媒体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平台坚决进行曝光,从而警示教育其它平台,促进各平台的良性发展。针对群众强烈关注的违法行为,及时公布涉案平台的调查情况与处置结果。

(作者为长春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参考文献】

①肖燕雄、李梦:《我国网络直播节目规制中的制度失调问题》,《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

②孙道萃:《网络直播刑事风险的制裁逻辑》,《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1期。

③廉思、唐盘飞:《社会安全阀视域下的网络直播功能探析——基于北京网络主播青年群体的实证研究》,《中国青年研究》,2018年第1期。

责编/于洪清    美编/王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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