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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管齐下出清“僵尸企业”

核心提示: “僵尸企业”不仅会造成产能过剩,加重系统性金融风险,还会打破市场供求平衡。落实“僵尸企业”出清工作,关系到中国经济是否能正常运行。出清“僵尸企业”须多管齐下,应全面评估、分类施策,力求提高“僵尸企业”出清的精准性、强制性、市场性以及经济性。

【摘要】“僵尸企业”不仅会造成产能过剩,加重系统性金融风险,还会打破市场供求平衡。落实“僵尸企业”出清工作,关系到中国经济是否能正常运行。出清“僵尸企业”须多管齐下,应全面评估、分类施策,力求提高“僵尸企业”出清的精准性、强制性、市场性以及经济性。

【关键词】“僵尸企业”   出清  破产法    【中图分类号】F120    【文献标识码】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1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债务,加快“僵尸企业”出清,有效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助推经济提质增效。下决心出清“僵尸企业”,是优化社会发展资源配置的迫切要求,也是我国经济发展新增长点培育的有效动力。加大出清“僵尸企业”力度已经成为当下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培育新增长动力的必由之路。面对“僵尸企业”,需要从政府、企业、市场、法律等多个视角、多个层面共同作用,只有多管齐下,才能顺利加快出清“僵尸企业”。

全面评估、分类施策,提高“僵尸企业”出清“精准性”

只有精准确认“僵尸企业”,区分不同类型“僵尸企业”,才能有效落实“僵尸企业”出清工作。当前,在“僵尸企业”识别及出清过程中的分类施策工作并不完善,缺乏有效的评估,“一刀切”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出清效果不佳。有的企业在重组兼并过程中明显缺乏合作动力,重组主体面临很大的阻力;有的企业转型后难以适应现代企业运营要求;还有的企业属于国企,出清过程难免会损害相关各方利益,再加上出清策略的偏差,使得出清效果不明显。

尽管出清“僵尸企业”是当下提高产业动能的有效策略,但是也需要全面评估,针对不同情况的“僵尸企业”实施合适的出清策略。一是重点检查具备“僵尸”特性的企业,由专业评估机构,对企业的经营困境、现状与发展潜力进行全面考评,在准确了解现阶段“僵尸企业”的实际情况后确定出清方式。二是对评估后的“僵尸企业”精准处置,做到“一企一策”。对于污染、环保、质量标准不达标的落后企业或长期亏损的企业,应当责令其快速退出市场,把厂房、土地等资源给予效率好、潜力大的新兴产业;对于装备精良的企业,需要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利用兼并重组等方式激发企业活力;对于产能落后的企业,政府应当在给予补贴后迅速将其淘汰;对于财务暂时存在困难的企业,可通过债务重组等方式改变资产状态,改善盈利水平,帮助其快速摆脱困境;对于经营效率不高的企业,应采用清算与破产重组的方式处置。如果“僵尸企业”信贷补贴存在问题,就需要从银行、政府方面进行处理,杜绝僵尸企业对金融体系带来不良影响。

完善法律、规范司法,提高“僵尸企业”出清“强制性”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已经颁布,“僵尸企业”通过《破产法》达到破产退出的效果依旧存在困难。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第一,虽然有法可依,但是企业现有破产退出机制并不完善;第二,企业办理破产的周期长、手续繁杂;第三,“僵尸企业”还面临商业银行的阻力,商业银行不想被坏账累及,一些上市企业也希望借壳“僵尸企业”,这些都会影响“僵尸企业”的重组破产。

针对破产周期长、效率低以及人员安置问题,需要进一步优化《破产法》,深化市场出清法律法规及相关程序。一是把预重整放到破产程序执行中,同时推进预重整制度规范化与法律化。这个制度在执行破产程序中具有成本低、简单化、效率高等优势,很大程度上还能提升法院办案积极性。二是界定《破产法》的仲裁程序与破产程序关联,科学处理劳动合同与破产程序等相关问题。对于“僵尸企业”面临的资产难题,专业资产排查部门与法院应当明确工作机制,确保破产后的国有资产安全。另外,对于破产周期长的问题,应当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简化程序,缩短办理周期。三是反向激励政府立法,明确案件结案时间。针对工人就业的问题,可结合财政部印发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给予“僵尸企业”下岗工人专项资金补贴,同时加强下岗再就业培训,从而减轻企业破产压力。

适度干预、市场抉择,提高“僵尸企业”出清“市场性”

自助脱困作为盘活“僵尸企业”的首选方式,可以有效节省企业破产成本。就我国“僵尸企业”发展来看,利用企业自身情况脱困的难度很大。一是企业缺少竞争力的原因是产品创新升级水平与结构调整能力偏弱,原因在于企业既缺少产品结构调整与创新动力,也因资金链断裂缺少资金支撑;二是“僵尸企业”因不具备资产变卖的权限而不可能通过变卖资产的方式进行自救;三是“僵尸企业”自身能够抵押的资产已经寥寥无几,再次融资的能力偏弱,同时资金链断裂背后还隐藏着产品、经营与各种其他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政府应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少对“僵尸企业”的行政干预,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形成合理有序的企业淘汰机制。一是推动产业政策转化,依托产业政策,整改政府补贴带来的不良影响。二是增强金融体系建设,借助市场出清“僵尸企业”,在注册与改革上市公司的同时,避免“僵尸企业”借助上市公司获得贷款与补贴。三是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激发国有企业内部经营活力,从而加大“僵尸企业”重组与破产力度。四是在优化市场分配体系的同时,促进新旧动能转化,通过吸引新动能,促进经济转型发展。

切断链条、公平公正,提高“僵尸企业”出清“经济性”

当前,我国存在失业保险覆盖率低、就业培训不健全、保险层次低等问题,因此难以有效解决“僵尸企业”的人员安置问题,面对就业与社会稳定,地方政府执行“僵尸企业”出清仍然面临很大的压力。特别是内地省市,“僵尸企业”不仅难以吸引社会资本,而且安置就业能力有限,同时老员工再就业能力低、文化程度不高。一些地方政府着眼社会稳定大局,默许银行对困难企业贷款。此外,对“僵尸企业”减少税收,既影响政府绩效考核与地方财政收入,也会打击政府处置“僵尸企业”的工作积极性。

上述这些为僵尸企业还魂的现状,严重阻碍了“僵尸企业”的出清工作,应理顺政府、银行、企业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公平公正的理念,降低出清成本,提高出清“经济性”。一是重视第三方机构的作用与价值。通过第三方机构,可以灵活处理民间机构与政府的双重身份,专业、公平、规范地处理“僵尸企业”,避免利益推诿带来的不良影响。利用产业再生机制让企业顺利重组或者有效退出,以此提高清理“僵尸企业”的经济性与专业性。二是要预控好“僵尸企业”的“输血”来源,谨遵市场原则,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落实企业破产与重组安排。三是切断银行的“输血”途径,通过增强银行监管,保障银行贷款质量;在减少政府干预的同时,保障银行独立性。四是杜绝“僵尸企业”的“绑架”现象,依托《破产法》,加大企业破产重组的力度,提高企业破产重组效率,借助第三方机构公平公正处置“僵尸企业”,改善清理的有效性与经济性。

(作者分别为大连海事大学航运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大连海事大学航运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导)

【参考文献】

①王勤、谭速:《僵尸企业特征、成因及识别处置建议》,《金融与经济》,2019年第4期。

②李曙光:《通过破产制度实现“僵尸企业”的破产出清》,《人民论坛》,2018年第23期。

③盛垒:《僵尸企业治理:现实困境、国际经验及深化策略》,《社会科学》,2018年第9期。

责编/韩拓    美编/陈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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