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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三权合一”改革中亟待破解的难题

核心提示: 自《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以来,我国开始探索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改革,以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三权合一”,促进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高效化、便利化。目前,知识产权“三权合一”改革正处于“试水”阶段,虽取得一定成就,但依然残留大量问题,比如政策法规不衔接、行政执法不透明、司法审判不专业,亟待予以完善。

【摘要】自《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以来,我国开始探索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改革,以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三权合一”,促进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高效化、便利化。目前,知识产权“三权合一”改革正处于“试水”阶段,虽取得一定成就,但依然残留大量问题,比如政策法规不衔接、行政执法不透明、司法审判不专业,亟待予以完善。

【关键词】知识产权   “三权合一”   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识别码】A

近年来,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持续攀升,倒逼知识产权加强改革。中央围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速推进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三权合一”,助力知识产权改革迈上新的台阶。当前,在我国知识产权“三权合一”改革进程中仍有诸多难题尚未破解。为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应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维度出发,健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构建独立知识产权法院体系,优化知识产权“三权合一”改革,重构知识产权保障体系。

以健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破解知识产权“三权合一”政策法规不衔接难题

自知识产权开展“三权合一”改革,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进入新阶段。当前,知识产权“三权合一”改革过程中,最显著的问题就是改革与政策法规不衔接,知识产权相关立法亟待完善。

修正知识产权立法不完善之处。知识产权“三权合一”改革浪潮下,诸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出现明显落后,其中部分内容与改革要求相悖,亟待予以完善。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为例,提出事业单位处理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理。但是,知识产权“三权合一”改革鼓励主体创新,允许高校对持有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自主转让,或作为投资项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应顺应“三权合一”改革要求,激发知识产权主体积极性,修正与改革相悖之处,防止知识产权相关立法与“三权合一”改革产生矛盾。

明确知识产权立法原则。随着知识产权“三权合一”改革进程加快,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相关立法,通过出台新规和完善旧法,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立法过程中,依法明确知识产权保护原则非常重要。一是合法性原则,出台知识产权新规和完善知识产权相关立法,都必须遵守合宪性原则,任何立法不得凌驾于宪法之上。二是效能原则,虽然立法具有滞后性,但并不意味着立法可以不注重效率,应秉承效能原则,把握“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基本理念,加快知识产权立法步伐,不得无理由、无限制推迟立法工作。三是便利性原则,知识产权立法不仅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要为当事人提供最大便利,尤其是在救济途径方面,要制定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当事人维权提供便捷。

实现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接轨。随着时代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应与国际接轨,在知识产权“三权合一”改革背景下,提高知识产权立法质量,顺应知识产权国际化保护趋势。一是完善知识产权基本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是知识产权的基本法,要不断完善立法内容,学习和借鉴国际立法经验,促进基本法不断完善。二是加大侵权惩处力度,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侵权打击严厉,而我国相对宽松,应加大知识产权打击力度,以更严厉的法律法规,惩处侵权行为。三是善用国际公约,我国应积极加入各类国际公约,借助公约中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相关规定,与其他公约国家广泛合作,消除知识产权保护上的误解,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以建立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破解知识产权“三权合一”行政执法不透明难题

随着知识产权“三权合一”改革,实现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行政管理“三合一”,将原有工商局承担的管理责任转移至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局管理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但知识产权“三权合一”改革实施至今,执法不透明现象始终未得到改善,导致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误解。同时,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长期处于被忽视状态,无法发挥应有作用,应积极建立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普遍化、规范化、透明化。

消除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误解。当前,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存在欠缺,尤其是关系社会民生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更被公众误解为与公共利益对立行为,比如知识产权保护导致药品价格提高,给公众医疗增加负担,引发公众误解。事实上,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误解根源在于担心自身利益受损。面对这种误解,知识产权局应积极开展宣讲活动,普及知识产权常识,利用通俗语言解释知识产权保护原理,告知公众知识产权保护对公共利益维护的突出作用。

完善知识产权行政调解机制。虽然知识产权“三权合一”改革侧重于司法救济,但行政调解依然扮演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是明确行政机关服务理念,行政机关应变管理为服务,在纠纷调整中站稳中立立场,平衡双方利益,积极促成双方达成和解;二是设立行政调解专职部门,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具有极强专业性,应聘请专业人才,组建专业团队,促进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工作朝着专业化方向发展;三是实现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内部衔接,行政调解达成后应进行司法确认,强化行政调解法律效力,提高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效率。

建立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三权合一”改革目的是集中行政管理职权,提高知识产权管理质量和管理效率。一方面,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专业化水平,构建网格化智慧监管执法体系,破解执行执法不透明现象。同时,强调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公开化、透明化,必须对行政管理执法过程、执法结果进行公示。另一方面,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应着手建立快速受理、快速审查、快速授权、快速维权的“四快”管理体制,顺应“三权合一”改革准确性、便捷性、高效性要求,积极构建与各地知识产权局的执法联动机制。

以构建独立知识产权法院体系,破解知识产权“三权合一”司法审判不专业难题

知识产权“三权合一”改革目的是实现知识产权更好保护,希望通过“三权合一”改革,提高知识产权维权质量与维权效率。但是,由于著作权、商标权案件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普通司法机关难以有效审理,存在司法审判不专业现象。同时,部分地区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时,有的指派专业法院,有的依旧由普通中级人民法院处理,难以保证审理质量。对此,我国应构建独立知识产权法院体系,聘请专业的陪审员,打破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诉讼界限,实现知识产权案件高质、高效审判。

实施提级、跨区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模式。鉴于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区域性明显,应注重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在案件集中区域设置独立知识产权法院,其他区域知识产权案件实现提级、跨区处理,普通法院不得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既能够防止司法资源浪费,又能够确保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业性。

邀请专业人才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审理。鉴于知识产权案件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司法审判机关专业人才欠缺,应积极邀请专业人才参与案件审理,提供专业指导意见。知识产权案件应邀请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司法鉴定人、专业陪审员共同参与,提高审判力量的专业程度。

积极出台司法案例指导。当前,我国尚处于知识产权“三权合一”改革当中,部分司法审判存在模糊现象,应积极出台司法案例指导,明确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标准,统一审判标准,消除司法审判不专业现象。同时,要克服知识产权地方保护主义,利用司法案例指导,明确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宗旨、审理标准、审理流程,防止地方保护主义造成司法不公。

(作者为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

【注:本文系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河南省上市公司专利质量评价”(项目编号:182400410068)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管荣齐:《新时代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对策》,《学术论坛》,2019年第9期。

②种国双、曹文慧等:《知识产权“三权”改革的问题及建议》,《中国高校科技》,2018年第12期。

③易继明:《构建知识产权大司法体制》,《中外法学》,2018年第10期。

责编/赵博艺    美编/陈琳(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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