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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小黑小恶”治理重在法治

核心提示: “小黑小恶”作为基层社会发展的毒瘤,不仅严重威胁着乡村群众生活的安全感、幸福感,还对乡村基层的法治建设提出了挑战。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小黑小恶”的治理要通过构建完善的乡村法治体系来规范、震慑乡村黑恶势力的思想与行为,消除黑恶行为产生的本源,净化乡村生活环境。

【摘要】“小黑小恶”作为基层社会发展的毒瘤,不仅严重威胁着乡村群众生活的安全感、幸福感,还对乡村基层的法治建设提出了挑战。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小黑小恶”的治理要通过构建完善的乡村法治体系来规范、震慑乡村黑恶势力的思想与行为,消除黑恶行为产生的本源,净化乡村生活环境。

【关键词】乡村  “小黑小恶”  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与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涉黑涉恶现象相比,“小黑小恶”现象的影响范围虽然比较小,但对群众生活的负面影响更直接、更深远。对乡村地区的“小黑小恶”现象进行有效的治理,既是维护群众利益的现实需要,也是保证乡村振兴战略稳步推进的内在要求。从现实发展的角度来看,“小黑小恶”现象的产生并非偶然,而是由于乡村治理中存在的法治思维、法治教育、法治规范等法治建设方面的严重缺失所造成的畸形后果。

“小黑小恶”的行为表现特点

发生在乡村地区的“小黑小恶”行为虽然在具体的行为方式、结果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其行为表现上通常具有共性的特点,通过对这些内容的总结和把握,可以为法治化治理策略的制定和实施提供科学的指导。综合来看,“小黑小恶”行为表现的特点集中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行为破坏力直接。通过对近年来媒体报道的砍西瓜、砍桔树以及集市摊位收保护费等发生在基层乡村地区的“小黑小恶”行为的分析可以发现,“小黑小恶”行为的实施主体多数是生活在群众身边的小混混、小恶霸,且破坏行为通常是针对某一或某些特定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相关的合法权利。这种直接性、针对性强的行为对群众的身心安全的威胁也更直接、更深远。二是组织形式松散。一方面,存在于乡村地区的“小黑小恶”势力,其组织成员的数量并不固定,并且组织成员间往往表现出一定的朋友或者亲戚关系,没有明显的等级划分,也没有固定、明确的分工;另一方面,“小黑小恶”势力的行为目的具有明显的主观随意性,即通常是在产生黑恶念头以后,才开始纠集具有所谓的“朋友”“哥们儿”关系的人员形成恶性力量,实施欺凌、破坏性行为。三是行为方式野蛮。“小黑小恶”势力为了达到自己的利益目标,会选择使用诸如打砸抢等暴力方式侵害群众的财产,或使用墙面喷涂、短信群发恶意攻击性语言来震慑,造成受害群众心理上产生恐惧感。同时,这种野蛮行为会威胁到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乡村治理实力能力和效果,扰乱基层治理的秩序,导致乡村发展遭受野蛮对抗。

“小黑小恶”对乡村发展的危害

分析“小黑小恶”行为对乡村发展可能产生的危害,既是掌握乡村治理规律的内在要求,也是提升乡村治理效果的有效方式。“小黑小恶”行为对乡村发展的危害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一是威胁群众安全感。从生活方面来看,“小黑小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群众苦心经营的劳动成果被肆意地破坏,导致家庭日常生活的主要收入来源被切断,整个家庭的生活水平以及子女教育资金受到严重限制;从心理方面来看,一旦群众遭受“小黑小恶”行为欺凌,其内心就会产生沮丧、孤独、无力等负面感受,并且会因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而失去安全感,进而产生自卑、自闭、抑郁等行为。同时,“小黑小恶”势力所采取威胁、恐吓、殴打等暴力行为会在群众的内心留下深深的烙印,并且久久难以平复。二是扰乱乡村社会发展秩序。“小黑小恶”行为对乡村社会发展秩序的破坏是显而易见且深刻的。破坏行为除了造成受害群众直接的劳动成果损失以外,还会对其他群众的劳动积极性和信心产生重大冲击,甚至导致群众放弃通过劳动改善生活、改变命运的人生信条,使乡村社会发展出现乏力的状态。同时,出现在乡村地区的村霸、市霸等势力会破坏乡村已有的公平、自由、透明的社会发展秩序,造成社会发展生态遭受破坏,社会持续发展的根基发生动摇。三是破坏乡村基层民主。基层民主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内在深意和现实要求,也是发挥基层群众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主体功能的重要方式。“小黑小恶”行为所造成的群众安全感下降和社会发展秩序被破坏的结果严重违背了乡村基层民主的基本要求,是对基层民主发展的挑衅。此外,“小黑小恶”的野蛮欺压和恶意破坏行为增加了基层治理中的不安全因素,导致基层民主发展受挫,阻碍群众参与基层乡村治理积极性和有效性的提升。

治理“小黑小恶”的法治路径

黑恶势力一般都有一个由小黑恶到大黑恶的演变过程,如果不及早扫除“小黑小恶”势力,势必会造成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受阻。而乡村“小黑小恶”行为产生的重要原因在于乡村法治建设的滞后,群众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思维和能力存在明显的欠缺。因此,乡村“小黑小恶”的治理重点应当放在法治建设方面。结合乡村法治建设的现实情况,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的法治途径入手治理“小黑小恶”。

健全“小黑小恶”治理的法治体系。目前,我国已有的法律中并没有对“小黑小恶”的概念、性质及处置方法等内容进行明确的界定和说明,在相关案件的处理方面更多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中的内容。可适用法律的欠缺直接限制了“小黑小恶”类案件的处理进度和效果,使一些黑恶势力不能得到及时惩治。鉴于此,加强立法便成为“小黑小恶”法治治理中首要解决的问题。首先,基层地区要因情况出台专门的法规性文件。相关立法机关要在深入分析“小黑小恶”案件发生规律的基础上,积极行使自己的地方立法权,出台相应的法规对“小黑小恶”行为和组织的定性、防范与处理措施等基本内容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为执法和司法工作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其次,国家要适时出台“小黑小恶”专项法律。“小黑小恶”对乡村群众、社会和基层民主产生的重大影响突出了制定相关法律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为了更好地震慑“小黑小恶”行为、净化乡村发展的法治风气,国家立法机关要在深入总结各地区“小黑小恶”行为治理经验的基础上,出台国家层面的法律,为全国范围内的“小黑小恶”治理提供规范性、权威性的指导。

加大基层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小黑小恶”行为实施主体做出具有黑恶性质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对法律的无知,被欺凌群众面对黑恶性质行为采取忍气吞声态度的原因在于对使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缺乏认知和能力。第一,拓宽法治宣传教育途径。除了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对“小黑小恶”行为进行曝光以外,还要借助微信、微博、微视频等新媒体将“小黑小恶”的行为危害、应对措施等与基层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治知识相结合进行生活化的传播,使群众能真正理解法治、运用法治。村委会也可以在村宣传栏中展示“小黑小恶”治理的专题内容,扩充法治在特定区域内的传播力和传播效果。第二,完善乡村基层法律服务。针对当前基层地区在知法、用法方面表现出的短板,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村委会要协调组建驻村法律工作组,为群众尤其是受到“小黑小恶”行为欺凌的群众提供专门的法律援助,并对那些可能出现黑恶势力苗头的个人或群体进行法律内容的讲解,及时消灭“小黑小恶”产生的隐患。

发挥群众法治建设主体功能。在“小黑小恶”案件处理过程中,经常存在发现难、认定难、取证难的问题,造成群众利益维护受挫。为弥补执法、司法中存在的这些难题,要将挖掘和发挥群众法治建设主体功能作为法治建设工作的重点,积极动员群众用好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积极壮大群众监督力量。群众监督是“小黑小恶”监督体系中的基础性内容,也是补足“小黑小恶”发现难、取证难等短板的有效方式。政府和村委会既要通过多种途径告知群众拥有监督和举报黑恶势力与行为的权利,也要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保障举报群众的安全,消除群众对举报行为可能招引报复的顾忌心理。其次,坚定群众身边无小事的执法理念和行为习惯。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要避免出现因为涉案金额比较小而不立案、不调查、不处罚的情况,认真对待每件涉及群众利益的事情。最后,要及时向群众汇报案件处理进度和结果,坚定群众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信心,进而提升群众的安全感。

(作者为周口师范学院讲师)

【参考文献】

①李宗虎:《扫除群众身边的“小黑小恶”》,《新湘评论》,2019年第12期。

②韩志明:《乡村黑恶势力的生成逻辑及其运作机制》,《国家治理》周刊,2018年第11期。

责编/赵博艺    美编/陈琳(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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