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又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党和人民的伟大创造”。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这一“伟大创造”来之不易。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仅体现了社会主义性质和发展方向,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
关键词:基本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经济 单一公有制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识码】A
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我国实行的是五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1957年到1978年,转变为实行单一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形成和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逐渐清晰,并最终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期探索
1921年中国共产党诞生,义无反顾地肩负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创立并不断完善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在全国迅速建立起来。其特征是: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国营经济为领导;计划与市场相结合,政府通过调控市场发挥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实行“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四面八方”经济政策;实行灵活多样的国家资本主义形式;充分发挥农民发展个体经济与互助合作的积极性。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激发了全社会的生产活力,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恢复,为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打下了良好基础。
中国共产党革命和建设目标是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只是一种过渡性质的经济形态。1956年底,中国基本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五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随之终结,建立起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其特征是“社会主义经济=公有制+计划经济+按劳分配”。在1978年之前,个体私营经济几乎绝迹,公有制工商企业一统天下,人民公社集体经济覆盖乡村,基本上只剩下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公有制成分。[1]在单一公有制基础上,中国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集权型的计划经济,以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微观基础,以中央计划制度、高度集中统一的财政预算、实物平衡及统购统销为基本的资源配置方式,以行政等级制度和命令手段为经济运行的组织保证。[2]
1957年到1978年实行的单一公有制经济制度,对启动与推进中国工业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经济的发展。在资源配置方面,计划经济体制排斥市场机制,价格信号失灵,政府以行政手段配置资源,容易忽视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方面物资经常短缺,另一方面又造成浪费的情况。在经济管理方面,长官意志、官僚作风严重,企业微观效率低下。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使生产队成为行政机构附属物,丧失独立自主的经营权利,伤害农民积极性,农业生产长期徘徊不前。在分配方面,过分强调平均主义,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导致生产效率低下。由此可见,单一公有制的经济制度脱离了中国国情,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形成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确立了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中国经济建设迎来了新的发展局面。农村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解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纷纷涌现,国民经济形成了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局。商品经济快速发展,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经济领域的新变化大大超越了传统社会主义理论,带来了关于社会主义的新思考。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什么阶段?只有正确认识所处的历史阶段,才能确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
1979年3月,邓小平同志发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讲话,指出“中国式的现代化,必须从中国的特点出发”。1979年9月,叶剑英同志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0周年大会上提出:“社会主义制度还处在幼年时期”,“在我国实现现代化,必然要有一个由初级到高级的过程。”这孕育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概念和基本思想。
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第一次明确指出“尽管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还是处于初级的阶段,但是毫无疑问,我国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3]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报告指出:“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现在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物质文明还不发达。”[4]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基本形成。
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比较系统地论述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是泛指任何国家进入社会主义都会经历的起始阶段,而是特指我国在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我国从五十年代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本实现,至少需要上百年时间,都属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此外,党的十三大报告还揭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矛盾和根本任务,提出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此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强调经济建设要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并指出“全党要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牢牢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依据与实践根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正是由于中国共产党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为探索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石。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
改革开放后,个体私营经济、外资经济、股份合作制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打破了单一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的格局。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肯定了中国经济体制的新变化,提出“在很长时期内需要多种经济形式的同时并存”,“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
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又有了新的突破。会议一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非公有制经济具有公有制经济不可替代的作用,要“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坚持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探索从而有了更为充分的理论依据和政策措施。
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创新了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除了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以外,还应发展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联合建立的公有制企业,以及各地区、部门、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的公有制企业”;股份制形式“是社会主义企业财产的一种组织方式”。这些论断大大丰富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又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理论作了更全面的概括,提出“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特别提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及其对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等方面”,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等。这些理论进一步推动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确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报告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的: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第二,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第三, 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报告中还提出,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被写入《宪法》,即“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至此,历经沧桑,适用于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得以正式确立。此后,党中央也不断对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地位作出进一步强调。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基本经济制度的地位作了新的解释,强调:“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并进一步明确和突出了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地位,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新要求。2019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则再次强调,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把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升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系列举措表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理论得到了更进一步深化,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历史经验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过程中,留下了许多宝贵的经验。
第一,探索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路程虽然历经曲折,但不断创新、与时俱进,适应了时代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先进社会制度”。中国共产党创立了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并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短短三年内迅速恢复了国民经济;建立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初步形成了独立、完整的工业体系与国民经济体系;开创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取得了经济建设的辉煌成就。
第二,建立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必须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中国在探索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曾经因为对所处的发展阶段的错误判断,犯过急躁冒进的错误。比如,在进行社会主义三大改造时,出现了“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过于简单划一”的问题;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体制时存在“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等问题;在计划经济时期过分强调建立单一公有制,排斥市场机制。由此可见,脱离基本国情的经济制度,行之不远。只有正确认识到中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才能认清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实质,中国的经济发展才会走上高速增长的轨道。
第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中国成立初期实行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较好地解决了政府计划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问题,迅速完成了恢复国民经济的任务。传统计划经济时期,由于排斥市场,经济发展经常出现巨大波动。改革开放后,逐渐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了经济的长期高速增长。历史经验说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第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大政方针。中国探索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历史证明,追求单一公有制经济制度不符合中国国情,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才有活力,二者不可偏废。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旗帜鲜明地提出,“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即是“两个毫不动摇”方针,并得到了长久地贯彻。
2005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所面临现实问题的一系列措施。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都一再强调,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大政方针。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一次强调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
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就是不走私有化之路。以公有制为主体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条件,是全球化背景下实现自主发展的重要保障。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民营经济在经济发展中能够发挥积极作用。“两个毫不动摇”大政方针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艰辛探索过程中总结出的科学经验,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保障,也是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定海神针”。
【本文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现代经济史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注释
[1]刘仲藜主编:《奠基——新中国经济五十年》,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第323页。
[2]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改革开放三十年:从历史走向未来》,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8页。
[3] 《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53页。
[4] 《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23页。
责编:臧雪文 / 司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