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由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竞争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主办的“2019中国竞争政策与法律年会暨新时期中国反垄断立法和执法研讨会”在对外经贸大学召开,来自政府执法机构、科研院校和实务界人士共计160余人参加会议。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此次会议,就反垄断机构整合后的中国反垄断执法、数字经济时代的反垄断法修订、互联网竞争行为规制的新趋势等议题进行了探讨。
国务院法制办原副主任张穹:
探索符合国情的数字经济竞争监管理论
展望2020年,有以下三点期待:
第一,研究修订《反垄断法》和完善相关配套实施制度。过去一年反垄断局不断完善反垄断配套规则,为《反垄断法》的修改做了一些理论准备和实践的研究。
第二,要探索出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数字经济竞争监管的理论。欧盟对数字经济的监管比较严苛,从某种程度上也制约了数字经济平台的发展。在美国,从行政、立法、司法三大领域对互联网企业网开一面,美国对平台经济发展的政策导向值得我们研究。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如火如荼,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说侵犯用户的隐私权、P2P的风险、电商平台的侵权和假货等等,我们要鼓励和研究数字经济领域出现的稳中向上的发展趋势,不能把平台上所有出现的纠纷和问题都推到平台上。
第三,坚定不移地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和落实公平竞争的审查制度。在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的情况下,加大竞争,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的竞争,这是解决经济下行中的重要问题。为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竞争监管应将重心放在公用事业、原材料、建材、日常消费品等民生领域。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
滥用行为调查处处长刘健:
持续办案增强反垄断声音
下一步,如何更好推进反垄断工作,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力去做。
第一,要在思想认知进一步普及反垄断的意义。我国《反垄断法》实施10多年,但仍存在对反垄断认识不够充分的问题,要能够让社会各方面充分认识到反垄断工作的意义,这需要我们不断宣传倡导,更需要用执法实践体现反垄断对于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要通过执法不断改善和优化环境,这是推进反垄断工作的重要基础。
第二,要建立科学的执法体制,培养专业的执法队伍。我国实现了执法机构的“三合一”,加强和优化了反垄断工作,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执法体制。中国是世界三大反垄断司法辖区,这样的评价更多是对中国大市场的关注和尊重。要推进反垄断工作,关键要培养形成一支专业化的执法队伍,不断提升反垄断执法的质量和水平,推进反垄断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第三,要持续加强反垄断执法。反垄断执法实践是推进反垄断工作的重要内容,没有办案就没有声响,就无法实现《反垄断法》应有的制度功能。要持续加大反垄断执法办案力度,不断完善制度规则,着力提升执法水平。
第四,要推进反垄断工作不断发展。首先要持续推进常态化执法,更要在常态执法的基础上实现执法引领,没有引领,常态执法意义就会减弱。其次,大力推进竞争政策实施,反垄断工作是反垄断执法,但不仅是反垄断执法,要着力全面推进竞争,更加全面彰显反垄断工作职能和重要作用。再有,要营造一个好的环境,优化反垄断的社会生态,在一个好的环境中,才能更好地促进反垄断工作。
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文学国:
打破行政性垄断方面应有突破
竞争政策是我们市场经济改革的方向,没有这个作为我们市场经济的一个基石,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要健康是不大可能的。
十九大报告里有一句话,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意思就是说行政垄断是既有的,你现在要去打破它,对市场垄断是要防止它产生。要打破行政性垄断,现在区域性的市场分割在我们国家是非常严重的,这个东西从什么地方来入手,把这个问题真正地或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觉得新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这方面应有突破性的进展,这是我们非常期待的。
还有一个期待,反垄断很重要的一个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利益,怎么让消费者从反垄断的执法中感受到实际的好处。比如,约谈了三家电信企业,约谈之后资费下调了,可能有实际的感觉,消费者的支出减少了,服务改善了。期望反垄断执法机构通过执法让我们有更多的获得感,十八大以来中央一直强调老百姓的获得感。
反垄断法要想改变长期形成的旧理念是需要时间的。比如,我们有一些人认为,只有运用举国体制才能把一些行业关键领域要突破的事情搞成功。这跟我们讲的市场竞争、分散的决策、民营企业跟国有企业共同竞争的理念,不是那么一致。要突破这样的观念,实现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发展。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光耀:
反垄断要突出以竞争促效率
我们可能还需要做一个方面的努力,《反垄断法》本身还有一些原理和逻辑没有说清楚,导致人们对一些问题还是不清楚。
我们从《反垄断法》条文看,都会认为《反垄断法》追求多重目标,第一维护竞争,第二提高效率,第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多重目标相抵触的时候以谁为准?我建议,有必要改成,调整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的竞争性以促进效率,从而增进消费者利益。这样才能体现出递进的关系,最终的标准是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法》上衡量是非的标准,应该是效率而不是竞争。我们说竞争政策起基础作用,竞争政策是什么?要不澄清,这个口号没有办法落实。《反垄断法》目的是维护竞争,竞争政策的目的是增进效率。为了澄清这个基本原理,需要在《反垄断法》上增加第二条。首先,明确它的是非标准,然后就要区分它的分析步骤。
我理解这是《反垄断法》最核心的原理,也是竞争政策核心的原理。我们通常要维护竞争,限制竞争也只是因为它破坏了竞争的市场性结构,而不是因为限制某些具体的经营者的竞争活动。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
反垄断法承担深化改革的使命
《反垄断法》经过11年的执法,我们已经把它作为一个所谓的经济宪法去对待,口头上去对待,文件上去对待,但实际上并没有完成它的使命,依然在路上。我们做了11年的努力,不仅仅有执法案件的数量,司法案件的数量,更重要的就是竞争政策已经写入了顶层设计。制度设计上我们也有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我们的方向是对的。中国的反垄断法承担着一个重要的使命,就是改革,深化的改革,继续的改革。它在这个过程中的作用,这是现在我们要共同去努力的。
四中全会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我们的反垄断,生态化、体系化的反垄断,在这个过程中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这是我们现在必须要思考的,只有这样的思考融入进去,这个法律才能发挥它更大的作用。
反垄断的问题是市场经济的规律性的规则,因此我们如果要去做,我们所有的其他的治理方面的规则一定要按规律性东西去做。我们现在是小马去拉大车,拉一个大的体系,真正做反垄断的人力,国家层面机构就是四五十个人,全国加起来百十几号人,肯定是不符合制度的规律。不管怎么样,再困难,再变化,再不确定性,我们一定要按照市场的规律、市场的规则去做。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李青:
反垄断不应限于中央事权
从现在看到的《反垄断法》的修改、建议,我感到可能有些角度没考虑到。
比如,反垄断法是不是中央事权,希望大家能够深入考虑一下。其实,无论在欧美,还是日本、韩国,都不是中央事权。我们会看到联邦有联邦的反垄断法,但州还有。中央事权的概念我们应重新讨论,因为实现不了相应的全覆盖。我们只是学了美国联邦这一层级的权力,学了欧盟层级的权力。这个是特别重要的问题。
关于滥用行政权力,大家现在对滥用行政权力说的最多的是只设置建议权不好,对滥用行政权力应该有直接的调查、调查完了直接处置,相反我认为,我们这个建议权是非常精准的制度设计。在我们国家的行政体制下,行政机关之间的组织构架,是上级指挥下级,没有横向的权力。竞争这个目标是市场经济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目标,但是我们社会中还有其他重要的目标,有安全的目标,有社会公共福利的目标。建议权如果改成直接处理权,从法理上讲不通,现实中也不可能。
谈到反垄断法跟不正当竞争的关系,现在都在提,我觉得反垄断法是狭义的竞争政策的内容。反垄断法是什么?是去纠正什么行为?减损和限制竞争的行为是归它纠正的。而竞争政策还有更重要的功能,是促进和激发竞争,这一块我觉得反垄断法是承担不了的,竞争政策能承担,所以这中间还是有区别的。如果说要把相关内容加到《反垄断法》里面,《反垄断法》就不能再叫《反垄断法》,它一定是一个更大概念的,比如说竞争法、公平交易法什么法。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要搁进来,谈《反垄断法》把竞争和促进的内容写进去这是不现实的,在法理上也是别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