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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说理】依法从严及时打击涉疫违法犯罪的关键问题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以下简称《疫情违法犯罪意见》),旨在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这一意见的出台,推动了涉疫违法犯罪的法治化。但是除了立法层面,涉疫违法犯罪也面临政策层面从严打击、及时打击的命题,仍需统筹协调,重点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关键问题:

第一,正确理解依法从严及时打击涉疫违法犯罪的协同性。“依法从严及时打击”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一是依法打击层面,即对于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和轨道内进行,而不能进行运动式的、随意的打击。二是严厉打击层面,即对涉疫违法犯罪在认定标准上更为严格,在行政处罚、定罪量刑的判处上更为严厉。三是及时打击层面,即对于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必须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理,防止因法律程序的耽搁导致不利的社会后果。这三个层面具有内在的协调性、一致性,必须协同贯彻,不可偏废。

《疫情违法犯罪意见》即体现了依法打击与严厉打击的协同性。其在内容上明确“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具体对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暴力伤医犯罪,制假售假犯罪,哄抬物价犯罪,诈骗、聚众哄抢犯罪,造谣传谣犯罪,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破坏交通设施犯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这十类行为“依法严惩”。《疫情违法犯罪意见》还强调,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从而明确了可以通过“从重情节”等方式推动二者的协同。

此外,还应注意及时打击与依法打击、从严打击的协同性。在疫情期间,很多涉疫违法犯罪行为不仅社会危害性巨大,而且扩散性、蔓延性更加突出,必须在依法打击、从严打击的同时切实做到及时打击。比如编造、传播“谣言”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及时发现、及时处置,通过法律程序防止“谣言”传播造成社会危害,同时通过严厉惩处实现社会的一般预防。

第二,正确理解依法从严及时打击涉疫违法犯罪的层次性。涉疫违法犯罪包括涉疫违法行为、涉疫犯罪行为两个层面,必须注意对于二者的认定标准、具体处理结合依法从严及时打击分别掌握。由于涉疫违法行为、涉疫犯罪行为本身即是法律层面的分类,具体操作中更需注意的是及时打击、从严打击层面。

在从严打击层面,必须注重涉疫违法行为、涉疫犯罪行为的边界掌握。对于按照从严打击政策,应由涉疫违法行为上升为涉疫犯罪行为认定和处理的,敢于重拳出击,亮出刑事利剑。但是,对于确应按照涉疫违法行为处理的,则不可随意升格为涉疫犯罪行为。

在及时打击层面,不能为了打击的时效问题而将本应作为涉疫犯罪行为处理的情形降格为涉疫违法行为。比如在编造、传播“谣言”行为构成犯罪时,不能为了快速辟谣而简化作为涉疫违法行为处理。

第三,确保依法从严及时打击涉疫违法犯罪标准的统一性。如果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标准不一,不仅无法起到良好的惩戒、预防效果,反而会产生不利的社会影响,影响疫情防控的大局。因此,特别应注重依法打击、从严打击层面的标准统一。

在依法打击层面,既应当注重涉疫违法行为、涉疫犯罪行为各自内部的一致性,确保“同案同判”,防止处理结果不一;也应当注重涉疫违法行为与涉疫犯罪行为处罚的梯次统一性,重者同重,轻者同轻。

在从严打击层面,也需要注意严厉程度的一致性。例如《疫情违法犯罪意见》对“从重处罚”“从重情节”予以规定,这就要求对于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处罚时应在对应的处罚区间幅度内(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更重处罚,而非在高一档处罚区间幅度内(如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判处。

(作者系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王克]
标签: 涉疫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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