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冠肺炎疫情再次敲响了生物安全的警钟。当前,国内外的生物安全问题日益严峻,加强我国生物安全防御能力建设,构建全方位、多层面、重实效的生物安全威胁应对体系迫在眉睫。新时代加强生物安全建设,要着力打造强劲的软件支撑与硬件设施,让人才要素与要素平台同向发力;完善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为国家生物安全建设提供法律保障;严格生物科学研究的伦理规范,将科研伦理与道德贯穿生物安全建设始终,不断向建设生物安全强国的目标迈进。
【关键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 生物安全 【中图分类号】D731 【文献标识码】A
21世纪以来,人类面临着诸多挑战,生物安全就是其中之一。我国自2003年发生SARS疫情以来,又陆续发生了H5N1禽流感、H1N1流感、H7N9禽流感等多起重大疫情,以重大疫情为表现的生物安全问题严重影响到民众健康、经济运行和社会稳定。2020年1月,湖北省武汉市等地陆续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大了我国面临的生物安全挑战。当前,不仅仅我国面临着生物安全威胁,全球生物安全形势也日趋严峻。近些年来,国际上发生了多起生物战、生物恐怖袭击、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以及外来物种入侵等生物安全事件,对各国维护国家安全提出了挑战。
2020年2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攸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社会的安定有序和国家利益。目前,我国生物安全问题日益严峻,生物安全潜在危机更加突显与激化。面临新形势、新问题和新任务,我们只能面对而不能回避,必须加强生物安全能力建设,构建系统的国家生物安全体系,有效防范与应对国家生物安全的威胁,建设生物安全强国。
“软硬件”同发力,夯实生物安全根基
全球化的迅速发展为各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强劲动力,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风险。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一个国家的生物安全事件不仅影响着本国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还会将影响迅速扩展到全球。当前,全球生物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我国在应对生物安全威胁研究和防控方面仍然存在不足。因此,加强我国生物安全建设,必须构建一支打硬仗、打大仗、打胜仗的科研团队。同时,加快发展生物安全技术,积极推进高等级生物安全平台建设,形成“软硬件”齐发力,助力国家生物安全科技攻关。
世界科技强国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目前,我国科技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已经处于由人才数量大国向人才质量强国迈进的关键阶段。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科学院第十九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四次院士大会开幕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牢固确立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全面聚集人才,着力夯实创新发展人才基础。生物安全是一个交叉、新兴的领域,在生物安全领域,我们更需要一支具备实际战斗力的科研团队。然而,我国生物安全方面的人才体系建设也正处于由量的积累向质的飞跃的重要阶段。在生物安全领域,其突出矛盾是高质量人才供给不能满足生物科技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加强生物科技人才体系建设,构建合理的生物科技人才体系,让人才成为推动国家生物安全建设的“第一动力”。一方面,培育顶尖生物技术科研专家,既要为科研专家加大资金投入支持科研服务,又要为科研专家提供宽松的科研环境;另一方面,培养高质量的科技人才团队,从专业设置与人才培养方面加大对生物类学科的支持力度,完善本硕博一体化人才培养创新机制,大力培养高精尖的专业应用型人才。同时,注重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与专业高素质人才,吸引大批优秀的海外学者与青年人才回国,充实和壮大队伍力量,为国家生物安全建设注入新的动力。
在构建国家生物安全体系的进程中,高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是科研人员开展科研、生产和服务的重要科技支撑平台。2018年初,武汉国家生物安全(四级)实验室正式投入运行,成为我国生物安全防护等级最高的综合性技术平台。该实验室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科研攻关上发挥重要作用,为当前疫情的科学研究、疫苗开发、生物医药筛选等提供了重要的信息资源。可见,高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在国家生物安全建设进程中的重要性。2003年,我国发生SARS疫情,国家更加重视生物安全问题,尤其重视高级别的生物实验室建设问题。自2004年《国家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规划》发布以来,一大批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迅速立项、施工建设并获得认可证书逐渐投入运行,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的基本框架逐渐形成,使我国生物安全理论与实践迈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2016年12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科技部联合编制并颁发了《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5年)》,指出到2025年,形成布局合理、网络运行的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国家体系。虽然我国的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发展迅速,但是与美国、法国和俄罗斯等国家先进的生物安全实验室相比,仍需加快建设我国高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的步伐,才能尽快弥补我国在生物威胁防御能力方面的不足。因此,我国只有加快建设合理布局、功能齐备、特色突出国家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网络体系,才能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生物安全形势下更好地应对生物安全风险、生物威胁甚至生物恐怖袭击,才能维护国家生物安全、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以生物安全立法为保障,筑牢生物安全防线
近年来,长春长生假疫苗、基因编辑婴儿、非洲猪瘟入境等社会事件引起了人们高度关注。面对日益严峻的生物安全问题,党和政府密切关注生物安全立法完善问题,制定一部具有基础性、系统性、综合性和统领性的生物安全法逐渐提上日程。2020年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与生物安全相关的多部法律,国务院也出台了多部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我国的生物安全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虽然我国已经逐步建立了有关生物安全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但是在很多方面的规范程度仍存在不足,无法很好地满足应对生物安全挑战的现实需要。针对这一现实,我国正在积极构建国家生物安全体系,逐步建立完善相关生物安全立法。2018年9月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生物安全方面的立法项目列为第三类项目,因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2019年7月10日,《生物安全法》立法座谈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制定一部体现中国特色、反映新时代要求的生物安全法,用法律划定生物技术发展的边界,保障和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2019年10月21日,生物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2月14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强调,要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下,加快出台生物安全法,不仅可以为我国生物安全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还有助于促进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在生物安全立法方面,我国虽然才刚刚起步,但是具有两个有利的发展条件。一是英美等发达国家率先制定了生物安全法规,我们可以借鉴,实现我国生物安全立法的高起点、快节奏发展。例如,美国在21世纪先后制定了《生物反恐法案》《生物盾牌法案》《生物防御和大流行性疫苗与药物开发法案》等法律法规;2018年9月18日,特朗普政府还发布了《国家生物安全防御战略》。二是自21世纪初以来,我国经历了多次生物安全的重大考验,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生物安全防控经验和立法素材。为此,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可以总结历史的经验,形成基本的立法框架;借鉴国际成熟文本,丰富条文内容。同时,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指引下,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下,实现社会主义生物安全法的全面引领和超越。总之,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使生物安全问题不仅是各个国家的事务,更是全人类共同面临的课题。这就要求每个国家的生物安全立法不仅要维护本国的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还要维护国际利益和全人类的利益。
加强科研行为伦理约束,守好生物安全底线
随着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生物技术成果纷呈,为人类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人们在欢呼生物技术所具备的伟大力量同时,也在为这种力量可能带来的危害而忧虑。生物科技的迅速发展,逐渐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人们深刻地认识到生物科技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可能会给人类社会带来灾难。在人类的战争史上,不乏把生物技术当作生物武器的例子。1346年鞑靼人在克里米亚战争中利用鼠疫攻进法卡城;18世纪英国侵略军在印地安人部落中散布天花病毒致使印地安人不战而败;二战时期日本的731部队使用细菌武器杀害了大量中国军民;冷战时期的美国和苏联都执行了庞大生物战计划……令人感到毛骨悚然的生物武器从未退出历史舞台。近些年,随着基因编辑技术的迅猛发展,更是催生了新一代的生物武器——基因武器。同生物武器相比,基因武器的杀伤力远远超过生物武器,一旦基因武器被滥用必将给全人类带来无法预料的灾难。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技术革命,不仅改变了现代战争的运行方式,也给科技伦理带来巨大挑战。与社会伦理相违背的生物技术的出现,引发了人们对科技伦理的强烈关注与担忧。当今,世界各国都面临着潜在的科技伦理问题,各界也频频呼吁加强科技伦理的管理。
针对潜在的科技伦理问题,既要宏观层面构建科研伦理框架,又要从微观层面提高科研人员伦理自律。虽然我国出台了多项有关科研伦理的法律法规,但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李克强总理在201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加强科研伦理和学风建设。当前,我国高度重视科研伦理建设,正在持续推进科研伦理法律法规的相关工作。2019年7月2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组建方案》,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议中的重要讲话中指出,科技伦理是科技活动必须遵守的价值准则。2019年10月8日,科技部发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这两项重大举措,标志着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已经迈出制度化建设和依法治理的重要一步。我国有世界上最大规模的科技人才队伍,科研人员要自觉以伦理规范科研活动,尽最大可能地发挥科技的正面作用,并坚决扼制其负面影响,更好地为人类造福。广大科研人员应始终秉持职业精神,严守科技伦理与道德的底线,在科研工作中注重道德与作风建设,严格遵循学术道德与规范,使良好的学风与优异的成绩争相并茂,为国家科技进步作出应有的贡献。只有每一名科研人员自觉遵守科研伦理,才能从源头避免科学技术可能带来的伦理及社会问题。每一名科研人员都应该清楚地认识到,任何一项科研活动都不该成为追求个人名利的手段,都不能超越国家利益和社会伦理道德,而是要体现个体价值与国家利益的统一,符合国家与人民的要求。
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强调要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党中央多次召开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做出重要指示,为疫情防控谋篇布局、指明方向。疫情的发展时刻牵动着每个中华儿女的心,在这场没有硝烟的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武汉以及全国各地医护人员奋斗在一线,全国人民更是上下同心、齐心协力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恩格斯指出:“许多人协作,许多力量结合为一个总的力量,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造成‘新的力量’,这种力量和它的一个个力量的总和有本质的差别。”用众人之力,则无不胜也。我们坚信,只要我们拧成一股绳,定能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君子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是以身安而国家可保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危机让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一个国家的生物安全直接关系到民众健康、经济运行、社会秩序、国家安全和政局稳定,这对于我国建立全方位、多层面、重实效的生物安全威胁应对体系,推进生物安全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为哈尔滨工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导)
【参考文献】
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
责编/赵博艺 美编/李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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